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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业协会实现自治的障碍及解决措施.doc

1、1浅议行业协会实现自治的障碍及解决措施摘 要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行业协会在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行业协会联系政府与经营者的中介作用,要管理本行业内部的各种事项的职责,更要服务于本行业内部的企业;不仅要坚决杜绝损害本行业利益的事情发生,更要争取本行业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当前行业协会在其作用的发挥上存在着很多的缺陷与失误。所以为保障行业协会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要完善行业协会的制度,加强其自身的建设,更主要的是完善其自治权。 关键词 行业协会 自治 解决措施 作者简介:刘帅,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2011 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2、9-0592(2014)04-196-02 一、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 关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私权说 该学说认为行业协会自治权在本质上主要是私权利。持该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行业协会的自治权主要是来源于行业协会内部成员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权利让渡,行业协会的内部成员为了他们的自身利益和整个行业共同利益,寻求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和行业秩序,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和发展自己,从而通过沟通达成一致,让渡出属于自身主权的一2部分,组建成一个组织,对行业发展环境和行业秩序进行管理。因此,他们认为,行业协会的自治权是行业协会内部成员的权利让渡,应该属于私权利。 (二)公权私权混合

3、说 该学说认为行业协会自治权既有公权性质又有私权性质,其理由主要在于行业协会自治权是由三种渠道即成员之间的契约、法律和行政授权所产生,因而在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中就既包括私权的内容(因契约而产生的私权利) ,又有某些公权力的成分(主要是法律和行政授权所产生的权力) ,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不同于传统的公权力或者私权利,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权力结构。如魏静先生认为,“行业商会自治权既具有权利属性,又具有权力属性。商会自治权在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是权利属性,而在与商会成员的关系中,则表现出权力的属性。 ”? (三)社会权力说 该学说认为行业协会自治权属于社会权力。首先,因为

4、行业协会只是一种社会组织,并不具有公共权威或者国家权力,纵然某种情况下得到法律授权或行政委托,那也不能称之为一种国家权力。其次,行业协会自治权也不同于私权利,因为对于协会组织的成员来说,行业协会具有管理和惩罚的权力,这种措施对于受管理和受处罚对象来说是要遵从的,具有明显的支配性和强制性。所以,这种权力更应该被理解为是不同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社会权力。? 笔者还是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学说的,我认为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应该3是一种权力,而不是权利,而且是一种兼具有公权与私权性质的权力。 首先,行业协会的自治权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一方面,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权力”一词的定义也有几种学说,大致有以下三种学说:强制力

5、说、能力说还有影响力说。通过这三个学说的定义看以看出“权力”有三个主要的特性,那就是有一定的强制性,有一定的能力,还有一定的影响力。那么反观行业协会自治权,我们发现行业协会自治权是具有权力属性的。行业协会有能力制定自己制定章程,一旦通过,内部成员就必须遵守,如若不然,行业协会就必须对破坏章程的成员做出一定的惩戒,因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业协会自己有能力制定章程等,所有的成员在做出某些行为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行业协会的规定,而且在整个行业陷入困境时,行业协会可以进行改革或派出代表与政府或者其他合作者进行谈判,以维护共同利益。所以,可以说有一定的能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通过契约而单纯形成的双方的协议

6、,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具有一定的平等性。而行业协会是通过契约让渡自己的权力而组成的,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就有一定的强制性,行业协会就此而言与内部成员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地位,因此这并不是一种权利。 其次,行业协会的自治权是一种兼具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混合型权力。通过前面关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来源的论述,行业协会自治权是由三种渠道即成员之间的契约、法律和行政授权所产生,因而在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中就既包括私权的内容(因契约而产生的私权利) ,又有某些公权力的成分(主要是法律和行政授权所产生的权力) ,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不同于传统的公权力或者私权利,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出现的4一种新型的混合型的权力结构。 二

7、、行业协会实现自治的障碍 当前我国行业协会相对于从前确实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还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行业协会要想实现自治还是有不少问题和障碍存在。具体来说: 1.社会各方对行业协会没有足够的理解。目前社会各界包括行业协会自身对行业协会的概念和功能不够清楚,不知道行业协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发挥它的功能。首先,社会各界对行业协会不够了解,不知道行业协会是做什么的,也不知道该怎么与它相处。其次,行业协会对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也不够了解,极少主动去为协会内部成员服务。还存在对自身的认识错误,认为自己就是代表政府行使部分管理职能,自己的职责就是监督、管制企业的运行,并不是为企业服

8、务,谋求整个行业的利益的。 2.政府过多的干涉行业协会内部事务。在我国,存在很多政府操控行业协会的现象。行业协会对于自身的发展完善需要一定的权力,而在我国这些权力中的很大一部分是需要从政府的行政权中下放的,然而政府对行业协会又不信任或者说政府不愿意下放这些权力,通过这些权力的行使来操控行业协会,从而使我国的行业协会只是充当着政府的信息员和传令兵而已。行业协会既无法统领管理整个行业,也发挥不出自己的监督、建言献策、开拓市场、规范行业秩序等功能。 3.专门的行业协会法的缺失。当前在我国没有专门的行业协会法,如果想对行业协会进行协调管理,只能以 1998 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5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作为依据。然而通过立法主体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法规。用行政法规来规制一个自由多变自主的经济法主体是不合适的。再看看我国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内容本身,这七章的条文内容解决问题的只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并没有涉及行业协会的特性和价值等实质内容,因此如果用行政法规来规制行业协会,根本无法体现出它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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