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论独立董事制度优化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鉴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我国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出现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冲突的情况。因此在引入这一制度时,要顾及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协调好独立董事与公司监事会的冲突,合理地构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结构 监事会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与发展独立董事,又叫无关联的外部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国家的产物,其产生的背景条件如下:(一)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除股东大
2、会外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关,不单设监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除公司章程限制外,所有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其许可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经营管理。(二)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以美国为代表,公司股权结构相当分散,以致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就有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 ,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1、股权集中度高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对传统国有企业进行2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
3、造不甚彻底,我国公司股权结构集中倾向较为突出。这一问题甚至在投资者众多的上市公司领域亦无太大改观。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集中程度相当高,仅国家股、法人股的比例就高达 60%以上,董事会成员的 50%以上来自第一大股东。尤应注意的是,这种股权集中的现象,并不纯粹或者甚至主要不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由我国独特的集中型经济、政治体制和文化氛围所造就。2、 “所有者缺位”问题严重,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度较高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决策、监督职能失灵。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过于分散且力量弱小,董事会大多由控制股东任命的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往往受控制股东意志的影响无法独立进行
4、经营管理和决策,它与管理层的高度重合也使其无法对经理人员保持独立的监督,以致职能失灵。3、监事会有名无实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二元制的结构。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但是实施过程中监事会有名无实,对控制股东、董事会监督制约不利。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中,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监事会并不拥有控制董事会、管理层的实质性的权力,监督作用虚化。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鉴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这种现状,证券监督机构试图通过引入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来解决对公司的监督问题。证监会在 2001 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中,决定在上市
5、公司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2001 年 5 月 30 日,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研讨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先生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 ,确认独立董事的法3律地位。2001 年春,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30 多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 ,增设独立董事条款。构建符合我国经济情况的独立董事制度,对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谋求公司股东权益最大化以及提高公司管理层决策能力都具有深刻的意义。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一)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协调依托独立董事的一元制和依托独立监事会的二元制各有其不同的存续背景。我国现行公司立法采用的是二元结构
6、的组织体系,即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大多适用于实行一元结构组织体系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独立董事发挥着二元结构组织体系下监事会的功能。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权,明确划分二者的权限。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对董事、经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和财务监督上存在权力重叠。为消除它们在监督职能上的冲突、提高监督绩效。我们应就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加以细化和补充,突出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明显违反法定善管义务和注意义务时的违法监督权;强化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使之发挥类似美国董事会附属委员会之一的审计委员
7、会的功能。另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赋予监事会提请任免独立董事、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等监督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职权、任职资格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作用尤其突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独立董事被赋予了一系列职权。根据意见 ,独立董事除拥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4还享有六方面“特权” ,如: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可以在
8、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在英美法系,独立董事一般不从事经营活动,属于非执行董事,这一定位主要是为了割裂其与经营董事之间的利益关联,防止二者串通,监督不到位。2001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并向全社会征求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改进。这份指导意见的第三条涉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界定,明确了独立于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 、独立于可交易股份中的相对大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 、独立于经营者三个方面,七个具体条款,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中国证监部门在界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时,充分考虑上述公司治理特征。 参考文献: 1朱瑰君.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浙江大学法学院,2000. 2孙永详.公司外部董事制度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0, (3). 3殷少平.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N.中国证券报,2001-04-25. 4罗培新.冷眼看独立董事 J.金融法苑,2000, (40). 5董铭杰.公司监控与监察人制度改革议超越“独立董事”之5迷思.台大法学论丛,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