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网络团购的法律界定内容摘要:不同的学科对网络团购的研究有不同的角度,鉴于网络 团购的特殊性,从法学的角度对网络团购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概括,对网 络团购主体的概念界定、模式、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网络团 购的法律性质,对厘清网络团购的相关法律问题非常重要。 关键词:网络团购 模式 法律风险 法律性质 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对消费者、网络服务商及经营者都是非常有利 的。但是由于出现的时间尚短,在目前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 网络团购的投诉与纠纷也在成倍增加,相关的法律问题接踵而来。结合 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来对网络团购进行法律界定显得非常必要。 网络团购各主体的概念界定 (一)网络服务商 即
2、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网络空间信息的重要传播媒介,支撑着网络 上的信息通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概念及其外延的把握有赖于对网络服 务内容的认识,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分类标准。根据网络服务商所提供 服务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提供内容服 务的网络服务商。前者是指为用户上网提供连接的经营者,后者既包括 专业网站(如:提供房产交易信息的服务商) ,也包括综合网站(如:网 易、搜狐、雅虎) 。本文所研究的网络服务商范围仅限于提供网络交易内 容服务的团购网站经营者(以下简称团购网站) 。 2(二)经营者 经营者是本文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简称。按照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
3、理暂行办法的定义,网络商品经营 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网络服务 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 然人。商品(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团购中作为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 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 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三)消费者 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只是在该法 的第2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界定为消费者行为。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 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 定行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文所研究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 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只有结合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来确认网络团购的主体,才能正确分 析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他们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网络团购的模式 一般来说,网络团购参与的人数比较多,消费者的采购数量较大, 通过利用团体的优势比个体消费获取更多的价格优惠。而在限期之内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