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自由主义视野下民主的解释逻辑及理论检视摘 要 自由主义民主观是自由主义从保护个人自由的根本目为出发点所形成的一种民主理论。作为一种民主理论形态,自由主义民主观以保护个人自由为根本目的,以实现权力分立与制衡和限制政府权力为基本特征,并主张通过代议制、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等制度举措来保护个人自由。西方社会数百年的民主实践证明,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有着巨大的优越性,它对于人类的政治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应看到自由主义民主的消极影响,即自由主义民主具有保守性以及在平等问题上认识的局限性。 关键词 自由主义民主观 解释逻辑 理论检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阐
2、释与实践路径研究” ,编号:12&ZD058;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梦的政治内涵研究” ,编号:L13AKS002。 作者简介:闫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2012 级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研究;王海荣,法学硕士,政治学理论专业,黑龙江东方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政治学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53-03 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作为西方社会的主流民主理论,对西方国家的民2主制度一直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数百年来西方国家的民主实践证明,自由主义民主
3、具有巨大的优越性。自由主义民主观以保护个人自由为根本目的,以实现权力分立与制衡和限制政府权力为基本特征。作为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形态,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主张通过代议制、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等制度举措来保护个人自由。本文拟就自由主义视野下民主的解释逻辑以及如何从理论层面检视自由主义民主观做出相关探讨。 一、民主的自由之义与自由的民主之基:自由主义民主观的逻辑前提 汉语释义中, “自” ,自我之意, “由” ,顺随之解。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自行的判断选择即称之为自由。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自由总会在重叠的基础上相关涉甚至是冲突,受到他人、群体甚至政府的种种限制。所以,很多政治思想家一般都从否
4、定的层面界定自由,即把自由理解为免受外界不正当不合理限制条件下的自主选择和行动。这样也就形成个人自由程度与外在限制强度的相互制约,即外在限制强度越大,个人自由程度越低,反之,亦然。 正是基于对自由的这种理解,自由主义民主观把自由视为民主的目的,而民主则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即民主的自由之义与自由的民主之基,这构成了自由主义民主观的逻辑前提。自由与民主既相互依赖,又存在一定的对抗关系。自由需要民主制来保障,民主需要自由才能保证其真实性。但民主在本质上是集体行动的规则,是对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的一种机制;自由则意味着个人的自主选择权,属于私人领域的行动规则。自由的增长有赖于私人领域的扩大,而民主的扩大却容
5、易突破公共领域3的界限,从而侵犯到自由发挥作用的私人空间。自由主义坚持的优先原则是个人自由,即个人自由相对于其他价值的优先性。启蒙思想家运用天赋人权说论证自由权是先于政治社会而存在的人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通过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假设论证,竭力使人们相信自由权属于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们在组织政治社会时并没有把自由让渡出去,因为自由就是人的生命,让渡自由就意味着放弃生命,这是与自然法相背离的。不仅如此,人们组织政治社会成立政府,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和促进自由。功利主义者虽然变换了论证的方法,但仍然保证了自由的优先性的地位。他们把自由看作个人获得幸福的条件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尽管他们并
6、不是从自由本身的先在性而是从自由所带来的功效这个角度来说明自由的优先性,但自由的地位并没有因此而降低,在与其他价值的对比中,自由仍是最有价值的、最值得人类追求的目标。关于政府,功利主义认为“政府从整体上讲只不过是一种手段,他在形式上的合理性取决于它的合目的性,而且评价政府行为的好坏也必须从功利的角度对其具体的实践后果加以考虑,看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社会最大利益和维护个人自由” 。由此可见,政府只是一种手段,而维护个人自由才是最终目的。民主只是一种确定国家权力归属的方式,它是国家的形式,依附于国家。国家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民主自然和国家起到了相似的作用,目的都在于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所以,民
7、主制的好坏由其是否促进个人自由来评判。 二、防范多数暴政、彰显权利平等、实行宪政法治:自由主义民主观的三大基点 4防范多数暴政、彰显权利平等、实行宪政法治是构成自由主义民主观的三大基点。具体来说: 基点一:防范多数暴政。自由主义者把对自由的触犯称为“暴政” 。在民主制下,君主或少数贵族的暴政已不可能发生,而多数暴政如不加防范就不可避免。与前两种暴政相比,多数暴政危害更大,因为它是以多数的名义实施的,并总是用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证明其正当性,因而具有更大的欺骗性。为了防范多数暴政,自由主义民主观把人的活动领域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公共领域是国家活动的范围,其活动原则是民主,即集体行动;而私人领域
8、则纯粹是个人活动的范围,其活动原则是自由,即自主行动。同样,自由主义民主观把人的权力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让渡出去,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地方发挥作用;另一部分则由每个人自己掌握,每个人借以处理与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无关的纯粹私人事务,这部分权力是不可让渡的,完全由个人来行使。 “人的存在有一部分是必须保持个别独立的,这个领域在任何社会权力所能置喙之外。主权因此拥有一种有限、相对的存在性,在个体独立存在开始的地方,主权的管辖就告终止。若是社会僭越这个界限,就如同专制者一样有罪。 ”尽管多数统治是民主实践的重要原则,但是如果说不加区分将这一原则运用到私人领域,那么人的自由便无法保障,民主也就失去了它
9、最根本的意义。基于此,自由主义民主观强调“我们对民主行使的希望和要求是,社会优先于国家, 民优先于主 ,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 。 基点二:彰显5权利平等。自由主义民主观视平等为其核心原则之一。自由主义所渴望的平等是有严格限制的,它只有表现在政治上或法律上才是可求的,才是正当的;一旦平等突破这个界限,试图扩展到其它领域时,平等便失去了正当性基础。自由主义民主观假定每个人有足够的理性知晓自己,并知道如何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此基础之上,民主要求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并宣称没有经过这个人的同意,谁
10、也无权声称代表这个人并声称他比被代表者本人更了解其利益所在。至此,自由和平等是平行的,但民主并不是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当人们实现了政治平等以后,人们就要用手中的权利去改善自身的生活境况。于是对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平等要求就呼之欲出了。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也不可避免了。自由主义者作为权利平等论的理论家,追求的是机会的均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民主如果遵其本性,必然会走向结果的平等。因而民主必须对平等有所限制,即限于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平等。真正的平等是以自由为基础的平等,是能够容忍差异的平等,而不是同受奴役的平等,整齐划一的均等。 基点三:实行宪政法治。自由主义民主观强调如果民主失去了法治的
11、缰绳,那么民主则会对自由构成威胁。自由主义者时常表达这样一个观点:即自由是相对,必须是以不触犯法律为前提的自由。洛克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6显然,法律成为了确定自由范围的重要前提或是方式。法律之所以能保障自由的实现,主要是理性的力量在发挥作用。自由主义民主观认为既然政府的权力是作为为社会谋利而存在的工具,那就必须在法律的要求和约束下予以行使,而不是仅凭政府的独断
12、意愿。这样, “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范围之内,不致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诱惑,利用他们本来不熟悉的或不愿承认的手段来行使权力,以达到上述目的” 。三、代议制、分权制衡与有限政府: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制度设计 基于这三大基点自由主义民主观提出了代议制、分权制衡与有限政府等一系列制度主张。首先,自由主义民主把代议制视为民主的理想对现实的重大妥协。民主的平等原则要求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依据自己的利益,运用手中的权利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直接决定公共事务。代议制民主却把公民的广泛权利限制在选举
13、代表上,并由代表去行使原本由公民本人行使的权利。自由主义者认为代议制的优势在于保障了人民统治在深度与强度上的一致性。萨托利指出:直接民主意味着自治,而“可以得到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广度成反比” , “可能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的持续性成反比” 。因而要想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度里实行持续长久的高度社会自治几乎绝无可能。此外,直接民主会导致效率低,成本高以及弱化权威的弊病。自由主义倾向于代议制对个人自由保护功能的实现。代议制不仅为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分离创造了机会,也为国家权力的分割7提供了契机。国家权力由社会授予,其行使必然要受到社会力量的制衡。国家权力不再是无限制的,而是受限的,它可
14、以在公共领域起作用,但私人领域则要让位于社会。个人在私人领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他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喜好行动而不会受到任何人的干涉。如果说限制全体人民的权力动力不足的话,那么,限制人民代表即国家的权力则是全体人民本身的要求,可谓动力十足。一旦国家权力试图突破原来的范围进入私人领域,社会就可以联合起来予以坚决的抵抗。同时国家权力的分割为保护个人自由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其次,自由主义民主把分权制衡视为个人自由实现的保证。自由主义者认为“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由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因此,对权力的分离与相互制衡成为必要的选择。分权学说最先由洛克提
15、出,把国家权力分离为立法、行政和对外三种权力。他主张,立法和行政权须由两个不同的机关掌握,而行政和对外权则必须保证由一个机关行使。由此可见,洛克的分权只限于是两权分离,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而对外权是作为行政权的一个部分存在的。孟德斯鸠则继承并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并提出了相对完备的三权分立理论。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要分别授予给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且制约的国家机关。除此之外,孟德斯鸠还细化了如何实现对立法机关内部的互相制衡。美国的最初领导者对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在实践上予以运用,并且做了更进一步的有益补充,即在原有国家横向权利制衡基础上,提出纵向的中央和地方的分权与制衡。至此,以原初
16、的三权分立与制衡为核心,以立法机关内部8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制衡为辅助的一套完备的分权制衡学说就此诞生。分权制衡的精义在于:国家权力被分离为不同的部分并被授予不同机关所掌控;而不同权力机关不仅仅要做到独立行使手中的权力,同时还需要在不被其他机关抵御干涉的前提下做到相互配合,独立是相对于不被干涉的而言的,相对独立是对机关之间配合的要求。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被庄严地载入宪法,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都不得改变。这样,任何一个机关都不会发展为专断的权力,自由即可得到保证。 最后,自由主义民主把打造有限政府视为个人自由实现的基石。有限政府原则最早也是由洛克提出,他通过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证明了政府
17、的有限性。正因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只是让渡了部分权利给政府从而达到政府对订立契约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证,所以政府权力的性质必然是有限的,而且其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对对这些不能被剥夺不能侵犯权利的保障。这样,自洛克以后,有限政府成为自由主义的纲领实施的重要参照。与洛克的天赋人权观不同,功利主义者主要从自由的功效方面论证了个人自由的优先性。无论自由主义者从自由的先在性角度,还是从自由的功效角度来论证个人自由,有一个原则是确定无疑的,即个人自由的优先原则。它是自由主义民主观的首要原则。即个人自由不仅优先于其他价值,而且优先于政府权力本身。保护个人自由虽不是政府的唯一目的,但必须成为政府的首要
18、目的。它是不能以任何名义被侵犯亵渎的。 四、自由主义民主观的理论检视 西方社会几百年的民主实践已经证明,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有很多优点并为人类政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们同样要看到它的消极9之处。第一,自由主义民主观的保守性。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背后潜藏着一个对人类社会状况的基本假设。它假设人类社会目前的秩序状态是完全合理的。在这种秩序下,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多数和少数)如果能在各自的范围内谋求自身的利益则都是合理的,既不存在多数压迫少数,也不存在少数压迫多数;人与人之间、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这种矛盾不是对抗性的,是可以协调的;国家是中立的,它不偏向任何一方,而是作为中立的裁决者协调
19、各种利益矛盾;每个人都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和利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少数人无权侵犯,多数人也无权侵犯,即使多数人因此处境变差,也不能以此为理由侵犯这些权利和利益。这是一个保护个人自由的、多种相互矛盾而又合理的利益共存的秩序。自由主义民主建立在这种秩序之上,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这样一种秩序。在确保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多方利益矛盾的群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谋求自身利益。由于民主制确保了多数的统治,所以自由主义就把重点放在保护少数权利上。可见自由主义民主实质上是保护型民主而非发展性民主。 第二,自由主义民主观对平等的限制性。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只限于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地位平等,而无视经济上的平等。但事实上,如果不能对
20、经济上的平等予以重视,那最终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名义平等不过提供了社会各阶层短期内相互缓和的一种工具,起不到实质性作用。马克思断言,资产阶级革命只是实现政治解放,而不是人类的解放。平等意味着人们平等享有利用自由的能力和机会。自由的实现不仅需要政治上的保障,还需要社会和物质条件。平等还意味着经济上不受剥削,即财10富的公平合理分配。而这一点仅仅依靠个人自由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才能实现。平等的实现需要借助更多的国家力量,而个人自由通常要求尽可能少的国家干预。只有综合自由和平等要求,才能合理地确定国家活动的适当范围。然而自由主义对自由的优先性坚持,明显在弱化政府的力量,其结果必然使其为个人自由实现的努力相去甚远。参考文献: 1徐大同.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2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4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5洛克.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7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8杰弗里?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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