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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桥秀”合法性的终结.doc

1、“跳桥秀”合法性的终结2010 年 1 月,两名江西人“慕名”到广州海珠桥爬桥喊冤,见到有记者到来后马上下桥,并主动向市民道歉。随后,他们被警车带走。 或许他们已经知道,在广州(甚至中国)搞“跳桥秀”在 2009 年即已丧失合法性之所以还这样做,仅仅是无处伸冤,姑且一试而已。 一个贫富悬殊、阶层固化的社会必然产生齐格蒙特?鲍曼所说的大量“被废弃的生命” 。为保证权力和资本的既定利益秩序不被侵犯,弱者必须被抛离到制度保护的边缘之外,被这一制度所排斥。 这冷酷地意味着:假如弱者不能认同自身的处境,也不打算以暴力进行报复,就只能进行违反既定社会公共秩序的“身体政治”层面的抗争。 “跳桥秀”这一没有良

2、心的词语在中国流行多年,以持续的刺激性效应描述了这一现象。 作为南中国一个有名的公共空间,广州海珠桥度变成申诉无门者投奔的“圣地” 。2009 年,这座桥上演了十几起“跳桥秀” ,其密集程度触目惊心。也恰恰是在这里,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跳桥秀”所产生的民众相互博弈的困局被放大,并被秩序维护者利用,迎来它合法性的终结。 “跳桥秀”的空间选择策略 2009 年 4 月 1 日,一名男子背着一女婴爬上海珠桥,称妻子遇车祸而肇事司机逃逸,想讨说法。此举引发人群围观,海珠桥由北往南的车道封锁超一小时。 这是十几起密集发生的“跳桥秀”的第一起。 “跳桥”当然只是一种姿态,并没有人打算真的去死。之所以爬上

3、桥,只是把遭受侵害后的无力和无奈诉诸公共空间,意在引发社会同情和舆论聚焦,从而对可以解决自己问题的政府机构产生政治上的压力,否则即失去意义。 在选择“跳桥秀”时,弱者基于现实经验有着清醒的利害计算:把自己遭受侵害后的问题解决寄托在政府机构身上,由于自己的身份、地位,加上没有任何资源,其诉求几可忽略,无法迫使政府机构按既有的程序运作(更别谈高效运作,这只适用于权贵要人) ,希望终会变成绝望,而且还要浪费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而如果以“跳桥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由于可以在短时间内引发舆论聚焦,有可能通过社会舆论对相关政府的影响来驱动政府机构高效运作。这不是没有先例,而这种先例的成功成为一个强有

4、力的示范。 这暗示着弱者在进行“身体政治”的行为时,必须选择有利的地点。它不可能是政府机构的门口,因为这种行为包含政治上的风险,很有可能被警察抓走。另外,它也不可能是在自己的房间,以及荒郊野外,所有这些地方都不会有人关注。既然他们既无政治诉求,不打算也无法寻求社会支援,而仅仅是寻求一种在社会关注中孕育的压力,那么,要以刺激性、夸张性的姿态来寻求注意,并且能够不马上使行为被终止,地点只能是高楼、大街、桥上这类场所。 广州是一个媒体发达的城市,舆论能很快对一个具刺激性事件作出反应,并辐射到全广东甚至全国。而海珠桥容易爬上去,但下来却不太容易。而且,这是一个交通繁忙的场所,一有人上桥必然无法被漠视,

5、在劝说、救援中将导致人群围观和交通封锁,媒体对此极为敏感。正是借助于社会公共秩序突然被人为中止的聚焦效应和广州媒体的辐射能力,弱者能够使自己的绝望、冤屈从被漠视的边缘进入舆论风暴的中心。 所谓对“公共利益的劫持” 一个只能无奈地以“跳桥”姿态表达自己诉求的人无疑是可怜的,他的痛苦遭遇会让每一个良知未泯的人都愿施以理解和同情。更何况,这种遭遇很多时候是制度侵害或制度不作为的结果,而对这一点,每个人都有切身感受,容易引发共鸣。换言之,在社会舆论上,以“跳桥”姿态来表达诉求一般似乎具有无可置疑的道德正当性。 然而从策略选择上,这一道德正当性面临巨大危机。 既然“跳桥秀”的目的是寻求舆论关注,而舆论关

6、注的前提是秩序被人为突然中断或打乱所产生的刺激性,那么, “跳桥”的弱者就肯定会损害公共利益,把公众从单纯的无关者、围观者变成利益受损者。正如在大街上游行会干扰到在大街上行走的人一样,在海珠桥上搞“跳桥秀” ,它所导致的交通堵塞也会干扰到市民的上学、上班或回家。 只要是在公共空间进行“身体政治”层面的抗争,一个弱者表达权利诉求的成本,就不仅仅是相关的行政机构(比如交警、消防)所承担,而且也由市民承担。而无疑,他们都是无辜的。 其他市民是否有义务在制度不作为的情况下为一个弱者的抗争承担成本,这一点在很多人那儿并不清楚。但清楚的是,如果他们在心理上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那么,他们的同情就会演变为厌恶

7、。 “劫持公共利益”这一说法在其准确性中透露出一种公众之间注定是零和博弈的格局。如果一个社会对弱者的诉求进行排斥,那么,使这一诉求得以满足的成本主要就不再由国家而是由社会支付。本来在遭受侵害的经验认知上可以形成心理共同体的公众,由此赤膊相见。 一次“跳桥秀”的交通堵塞,对自己上班的时间影响,尚可以通过对弱者的同情(尽管这种同情可能只是一种投射,即市民通过对“跳桥秀”者的同情来表达对制度的不满)来获得弥补。两次,三次,接连如此,一个人在心理上注定难以忍受。这个时候, “跳桥秀”就不会再被视为可以得到理解、原谅的干扰,搞“跳桥秀”的弱者和市民在遭受侵害而难以申诉的意义上也不再是一个心理共同体,相反

8、,前者变成了对后者的侵害者。 从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接连几起“跳桥秀”在海珠桥发生后,不仅公众已怨声载道,连惯于捕捉这类事件的媒体也感到疲劳。这个时候,声音开始变化,从指责政府不作为变成对“跳桥秀”的控诉。 “时势造英雄” ,人们似乎在期待某个英雄来对敢于“劫持公共利益”的行径进行终止。 桥也是“英雄”的秀场 果然,在“跳桥秀”进行到第 11 次时,一个英雄出场了。2009 年 5月 21 日,在一追讨拖欠款项的男子之“跳桥秀”引发 4 小时交通堵塞后,一位年约六旬的老头绕过重重警戒悄然爬到跳桥男子身边,借口“握握手交个朋友”把他推下。随后,他以英雄般的姿态向市民敬礼。 实际上,

9、海珠桥不仅是“跳桥”者申诉的舞台,也是推人的老头演绎自己的英雄主义之秀场。在推人下桥后而向“观众”敬礼的那一瞬间,他获得了难以言喻的快感。一个“为民除害”的英雄像雕塑一样屹立在海珠桥上,这一幕多么壮观。 英雄主义情结纠缠着每一个被庸俗不堪的现实束缚却想超越现实摆脱渺小感、无力感或罪恶感的人。其特点在于,多出于个人的自我想象并希望他人加以确认。 因此,它一定要置于“剧场社会”的氛围中,并依赖他人注视下的行为表演来完成。换言之,无人知晓地救一个人不会让具有英雄主义情结的人体验到自己是一个英雄(除非他想象到似乎也有无数双眼睛在观看) ,但如果在众目睽睽之下救一个人,一种神圣崇高感总会在他心底油然而生

10、。 媒体提到,老头似乎就是 2006 年在广州洛溪桥救欲跳桥者的英雄。3 年前救人,3 年后推人,这样的“反差”只是一种表象,它们的心理逻辑完全不抵触并且统一于他的英雄主义情结中。既然自我想象下的英雄角色必须通过观众的认可来确认,那么,在情感和利益上契合观众,就成为行动的认知标准和道德义务。当老头看到海珠桥跳桥者“劫持公共利益”时,他对于这一“害民”行为一定义愤填膺,内心听到“为民除害”律令的庄严召唤。而在骂骂咧咧、身手敏捷、巧用计谋这些英雄般的表现中,他终于施展了他的伟大抱负。 老头推人下桥引发了他是“凶手”还是“英雄”的激烈争论。一个明显的差别是,饱受“跳桥秀”折磨的广州市民更倾向于把老头

11、的行为界定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壮举,而外地网民则更多仍持对“跳桥秀”抱以理解和同情的立场。但老头的出现不仅是引起了激烈争论,而且根本性地改变了“跳桥秀”的性质。在公众的厌恶中,秩序维护者对“跳桥秀”的非法化获得了道德正当性的论证。 “跳桥秀”被非法化的后果 在老头推“跳桥秀”者下桥前,广州警方并没有以“扰乱公共秩序”之类的名义对“跳桥秀”者进行拘留。原因很简单, “跳桥秀”的抗争作为无奈的替代性选择,在舆论上获得普遍同情,轻易对之采取行动存在政治上的风险。 而即使在“跳桥秀”两个月里密集发生了 10 次,受“跳桥秀”影响的市民早已怨气连连时,警方也没有采取这样的行动。在民意没有公开表达时,蓦然采取

12、行动仍然有着不可预料的风险,很可能警方会成为社会情绪的渲泄口,因此谨慎是必要的。 但是,在老头推“跳桥秀”者下桥的事件中,警方对“跳桥秀”者终于进行了拘留。第一, “跳桥秀”在民众那儿已经不具道德正当性,而且在展开的争论中已经得到确认;第二,老头已经“出头”代替警察“执法” ,警方再不行动,将无法符合市民对他们的身份期待,很可能还会受到指责。而从权力行使来讲,他们当然愿意动手。 正是借助市民对“跳桥秀”的指责,警方顺势宣称“跳桥秀”在法律规则上违法。此前拘留“跳桥秀”者虽然在法律规则上也合法,但在法律原则和民意上不一定具有合法性,但现在,它获得了道德正当的辩护。 “跳桥秀”在这里遭到彻底的非法

13、化。 “跳桥秀”被非法化产生的第一个直接结果是,使利用公共空间进行申诉抗争充满风险。2009 年 11 月 11 日,6 名制衣厂工人因与工厂发生纠纷,相约到广州海珠桥跳桥,被警方认为是在搞“跳桥秀”而行政拘留。广州市民和媒体没有指责警方只言片语。人们对此已经麻木,或许还暗地里高兴。 它的第二个直接结果是:弱者可能会选择暴力策略来进行抗争,这种暴力既可能指向自己(真的以死抗争) ,也可能指向侵害者(中国社会存在大量弱者针对强者的报复性暴力) 。在公共空间进行申诉表达从而获得集聚效应,如果不仅无效,反而充满风险,那么,它只能迫使那些不想作出暴力选择的人绝望,从而重新调整自己的行为策略。很少有人能预料到那些连玩“跳桥秀”都无法进行的人会做些什么。 第三个直接结果是:本来可以在基于共同遭受制度侵害或制度不作为的经验基础上形成一个相互声援的心理共同体的人们,因为彼此的抗争不发生在同一时空,在逻辑上存在相互干扰的可能而陷于相互对峙的处境。只要他们被瓦解为一个个无法有机结合的社会原子,不能理解和支持对方,那么,对“跳桥秀”的非法化同时也是对自己在其他方面进行申诉维权的非法化。置“跳桥秀”者于如此境地的制度性环境将更加恶劣,它反过来加剧了其他人成为求告无门的申诉、维权者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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