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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材料汇编.doc

1、1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 4 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 5 年) 。学校实行

2、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学制为 4 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6年;学制为 5 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7年;可提前 1 年毕业。专接本学生学制为 2 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4 年,不能提前毕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 2 年。2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 2 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

3、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4、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 1 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 2 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3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的,学院审查后通知其入学时间及有关事项,随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

5、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按照复查内容逐人逐项进行复查,复查后将复查结果情况报本科生院备案。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

6、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新生入学报到日起 2 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本科生院批准。2 周内因学生自身原因未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 2 周内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2 个月。逾期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4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家庭经济

7、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四章 学习纪律第十三条 上课时,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设计、实习等环节的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记录,由学院统计并进行教育或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的,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一)凡

8、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其中,采用开、闭卷形式的课程考核一般按 2 学时计算,其他形式的课程考核按实际学时计算;(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 5 学时计算。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审批和管理办法如下:(一)学生请病假时间 1 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 1 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5(三)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在校内设计期间请假,辅导员需征得指

9、导教师意见后再签署意见。第五章 选 课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推荐课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一)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但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校管选修课)不低于 16 学分,以保证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二)学生选课前应当详细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前后衔接、内容难易程度等,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和漏选等问题;(三)为保证教学秩序,课程一经选定或指定,学生必须按所选课表上课和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第十

10、九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培养计划中的部分课程或选修高年级课程(简称先修) 。平均学分绩点在 2.5 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先修课程,应当于选课前 1 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本科生院备案,由学院开课前通知学生本人。第二十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可以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经学生6所在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学生在学籍变动或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等时

11、,已经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课程免修需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学院批准,本科生院备案后方可免修该课程,未经批准,不能视为免修。课程免修申请表格到学院领取或在校园网上下载,每学期应当于课程正选前(定制的课程于开课前)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二条 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应当于秋季学期体育课选课期间或春季学期体育课开课后 1 周内向体育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学校指定医院和校医院诊断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12、)的考核,有课程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二十四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2 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机考等多种方式。考查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采用考试的方式。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验及其他实践教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优秀:95 分;良好:85 分;中等:75 分;及格:65 分;不及格:50 分。7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13、90100 分折合为 4.0 绩点,优秀折合 4.0 绩点;8089 分折合为 3.03.9 绩点(80 分折合 3.0 绩点,81 分折合 3.1 绩点,余者类推,下同) ,良好折合 3.5 绩点;7079 分折合为 2.02.9 绩点,中等折合 2.5 绩点;6069 分折合为 1.01.9 绩点,及格折合 1.5 绩点;60 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 0 绩点。(二)1 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如下:1. 1 门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2.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期修读

14、课程学分) ;3.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任课教师认定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并公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缺交作业”或“实验考核不合格”:(一)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学期总量的 1/3(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二)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 1/3 的;(三)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体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5、) 执行。第二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8科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业务规范执行。第三十条 学生如对其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当在开学 2 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试卷申请查阅登记表 ,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学院同意后,由任课学院聘请 2 位教师共同查卷,将审核结果返回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第三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出现的学术诚信问题,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业务规范执行。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前向学

16、院提交缓考申请(因病需附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证明) ,由所在学院批准。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人员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再受理。第三十三条 缓考的学生由学院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其成绩记载为“缓考” 。缓考应当随课程的相应年级的考试进行。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可置换相应课程学分,具体置换办法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学分置换办法(试行) 执行。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17、。旷考的,其成绩登记为“旷考” ;考试违纪、作弊的,其成绩记载为“违纪” 、 “作弊” ,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9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校认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七章 重 修第三十七条 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也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但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申请重修

18、需参加选课,并参加该门课程的统一考核,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跟班重修或自学重修。第三十八条 重修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后,学院可安排学生随同档次课程或指定班修读并考核。第三十九条 参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当于学期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部门安排,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第四十条 体育课重修按照学校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体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校内转专业:(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二)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

19、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10( 四 ) 休 学 创 业 或 退 役 后 复 学 的 学 生 , 因 自 身 情 况 需 要 转 专 业的 , 学 校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接收转专业名额;学生入学 1 年后,第一学年获得学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入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和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需从一年级读起。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含专接本)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四)国家有相关规

20、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六)应予退学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三条 校内转专业按如下原则和程序办理:(一)转专业应在招生时同批次、同科类的专业间进行;(二)学校每年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确定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不突破转入专业班级建制及班级人数上限;转专业学生一般应由接收学院根据接收专业特点进行考核(考核标准由学院制定) ,有特殊要求的,根据接收学院规定或经学生本人申请,接收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三)学生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拟转入学院审查同意转入,再报本科生院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四)本科生院对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相关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 1 次;已经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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