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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x

1、国际法练习题(1-3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一、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华东政法 2003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1.Grotius 荷兰 战争与和平法2.Lauterpacht 英国 国际法与人权3.Vattel 瑞士 万国法4.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 国际法原理5.Verdross 奥地利 国际法二、名词解释1.jus inter gentes (华东政法 2003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2、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 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 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 law of nations) 。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2.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武大 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

3、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3.jus gentium(武大 2007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4. retortion(武大 2007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

4、端解决。5.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武大 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武大 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13 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 1947年 11 月 2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 174()号决议,建立国际法委员会,并通过了该委员会章程。委员会由 15 名委员组成( 1981 年增至 34 名)

5、 ,于1949 年 4 月正式开展工作。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委员会拟订的公约草案基础上通过了不少重要的多边公约。7.Grotius (北大 1998 年、武大 2004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答案:荷兰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其著作海洋自由论奠定公海自由的思想基础;而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 (De Jure Belli et Pacis)的发表则对近代欧洲国际法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该书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问题,包罗了国际法的全部内容,为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被欧洲国家不断地付诸实践,后来的威斯特法利亚和约也默示承认了格劳秀斯的学说。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

6、源于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在国际法学说史上存在一个格老秀斯学派。8.positivist (苏大 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答案:实在法学派指出,国际法之所以有约束力,是因为国家同意的缘故。因此,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基础。根据这一学说,条约规则体现的是国家的明示同意,而习惯规则被认为是国家的默示同意。实在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苏支(Zouche) 、奥本海(Oppenheim)等。三、简答题国际法的性质(人大 2007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答案:1.国际法的法律性。历史上曾有一些法学家对国际法的法律性持怀疑和否定态度,显著例子是 19 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的国际法是 “实在的国际道德”论。

7、国际法的法律性为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治精神、联合国对国际法的编纂以及国际法律实践所证明。2.国际法的国际性。国际法的国际性表现在: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国际正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治。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所共同创立的,是反映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四、论述题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北大 10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 A 卷国际法试题)答案:参见讲义论述。第二章 国际法的历史一、填空题1、 ended the Thirty Years War(1618-1648) and established a

8、 treaty-based system or framework for peace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that endured more than a hundred years. )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的缔结,标着着独立于国内 法的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形成。答案:The Peace of Westphalia2、 coined term International law in 1789.答案:Bentham 边沁3、The modern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usually tracked back t

9、o the 1648, which heralded the beginning of the nation State system.答案:Peace of Westphalia 韦斯特伐利亚合约二、选择题1.Which of the following works belong to Grotius ( )A. De Jure Belli B. De Jure Naturae GentiumC. De Jure Belli et Pacis D. Mare Liberum(海洋自由)答案:CD2. Achievements of the Vienna Congress(维也纳公约) (18

10、15) include ( )A. adopting the first comprehensive set of rules governing diplomatic protocol 采用第一组全面的外交礼仪规则 B. condemning the slave trade 谴责奴隶贸易C.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 of free and unimpeded navigation on international rivers 建立自由的原则和畅通国际河上航行 D. laying the foundation for the recognition of the

11、 neutrality of Austri 识别奠定基础的奥地利的中立 a答案:ABC三、名词解释1. the Kellogg Briand Pact答案:又称巴黎非战公约 ,由法国外长白里安和美国国务卿凯洛格倡议,于1928 年在巴黎签订,1929 年 7 月 25 日生效。主要内容是:缔约各国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废弃以战争作为在其相互关系中实施国家政策的工具;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解决;任何签字国如用战争手段谋求利益,即不得享受公约给予的益处。公约对国家战争权的废弃标志着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2. League of Nation

12、s答案:一战后成立的全球第一个政治性国家组织,根据 1919 年 4 月 28 日巴黎和会上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 ,于 1920 年 1 月 10 日宣告正式成立。 盟约中确定了国际联盟的组织机构、职能、原则和会员国的义务。国际联盟的主要机构有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并附设国际法庭、国际劳工局等,其中最主要机构是理事会。国际联盟虽然是各国为防止武装冲突、加强普遍和平与安全而建立国际机构的第一次尝试,但在实践中并没有起到维护和平的作用。1946年 4 月国联宣告解散,财产和档案全部移交给联合国。3. ICJ答案:1946 年,在国际联盟和常设国际法院解散的同一天,根据联合国宪章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

13、机关,由经联大和安理会联合选出的 15 名法官组成,院址位于海牙。其职能是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并为联合国及其机构就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一、选择题1.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consists principally of ( )A.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法律一般原则B. 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国际机构处理办法C. international treaties 条约D. international cu

14、stom 惯例答案:CD?2. A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derives its validity from the possession of such elements 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其有效性来自拥有这样的元素 ( ) A. general practice B. 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 对法学问题 necessitatisC. consistency of the practice of dissenting states 不同国家的实践的一致性 D. a rigid time element答案:

15、AB3. 国际法的渊源不包括( ) (对外经贸大 2000 年试题)A.国际习惯 B.一般法律原则 C.司法判例 D.国际条约答案:C二、填空题1.To establish a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necessary to demonstrate both a material element and a psychological element. The material element(物质要件) refers to .答案:the general practice of states2. In general, rule

16、s of custom will be binding on all States although, exceptionally, it is possible for States, a rule since its inception, not to be bound by a particular rule.答案:which have consistently objected to三、名词解释1. pacta sunt servanda (华东政法 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答案:条约必须遵守,指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按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它是一

17、项古老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国际条约效力的依据。2.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华东政法 2008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答案:在国际法上,国际习惯专指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通常情况下,国际惯例取其狭义,即作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国际惯例若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二者不同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国际惯例是尚未达到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第二,惯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习惯应该是相统一和相一致的。3.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外交学院 2008 年、华东政法 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答案:

18、习惯国际法是所有国际习惯的总称。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习惯国际法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与条约相比具有更普遍的法律效力。4.国际习惯 (外交学院 2009 年,人大 1998、2003 年国际公法试题)答案: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现在仍然是主要渊源之一,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一般被认为具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通例(general practice) ,二是法律确信(opinio juris) 。5.一般法律原则 (人大 2010 年国际公法试题)答案:对一般法律原则有三种较有代表性的解释:一是认

19、为一般法律原则是一般国际法原则;二是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三是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第三种解释较为合理。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补充渊源,是在没有条约和习惯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6.国际法的渊源(中南财经 2004 年、人大 2002 年、外交学院 2012 年国际公法试题)答案: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 的法律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款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次要渊源有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决议。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不是司法国际

20、法渊源。7.jus cogens (中南财经 2007 年国际公法试题)答案: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概念。该公约第 53 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该公约第 64 条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8.法律确信(中南财经 2007 年国际公法试题)答案: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的两个要件之一,又称心理要件,即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9.换文 Exchang

21、e of notes(中南财经 2007 年国际公法试题)答案:通常是指两个国家之间外交照会的交换。两个国家为解决某具体事项,通过交换外交照会的方式表达双方达成的协议。换文虽然没有条约的形式和程序,但却是对两个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换文是缔结条约的一种简便方式,一般不需要经过批准即可生效。四、简答题1. What requirements should be met in the process of the formation of a customary 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答案:国际习惯的形成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物质要件,即必须有“通例”的存在。通例是

22、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长期的实践,反复的采用。即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也就是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2. What evidence do courts consider to determine if a new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has developed?为查明一个国际法的习惯规则,需要从各种文件中寻找证据。这些法律文件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外交文件,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关文件,国际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资料。3. Can the same rule be p

23、art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nd of treaty law at the same time? Examples are good for the illustration.答案:习惯和条约可以并行存在、彼此并不互相取代。如外国船舶在领海上的无害通过权,在形成之初表现为国际习惯,后被规定在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由此出现习惯与条约并存的情况。4. 为什么条约原则上只拘束缔约国,而习惯国际法规则却在原则上拘束所有国家?答案:国际法的拘束力来源于国家的同意。 “条约必须遵守”规则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条约关系的,但国家只有在进入这种条约关系后才

24、受这项规则的约束。国家是否进入这种条约关系是要经过其同意的。如果一个主权国家不同意受一项条约的约束,它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不参加该条约, “条约不约束条约以外的国家”同样是对任何国家都有效的规则。与条约相比,习惯国际法规则可以建立在不那么正式的同意或默许基础之上,因而更容易取得普遍性的法律效力,拘束所有国家。5.一贯反对原则 (北大 2000 年国际法考研试题)答案:一贯反对原则,即国家对某一项习惯法规则在其形成的初始阶段就时就表示反对,一直到该规则最终形成和形成之后的现阶段一贯坚持这种反对,那么该项规则对一贯反对的国家没有拘束力。一贯反对原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反对必须从规则的形成阶段开始

25、。其次,反对必须是一贯的。6. 简述国际法院规约 第 38 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如何?(北大 2008 年国际法考研试题)答案:首先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必须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其次是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国国内法共有的原则;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不能作为直接裁判案件的依据,只能作为辅助资料。7.国际法院判决的效力(北大 2010 年国际法考研试题)答案:(1)国际法院判决是终局性的,不得上诉。对本案和本案当事国有法律约束力,遇有一方不履行判决时,他方得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得作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办法。(2)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大影

26、响,但却不能构成先例,即不能作为以后同样或类似国际争端处理的法律依据。8.概述国际法的渊源。 (大连海事 2000 年、武大 2001 年、外交学院 2010 年国际公法试题)答案: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 的法律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款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次要渊源有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决议。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不是司法国际法渊源,但可以作为确定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辅助性资料。9.依国际法院规约 之规定,国际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有那些?(苏大 2002年国际法考研试题)答

27、案:首先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次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不能作为直接裁判案件的依据,只能作为辅助资料;争端当事国同意情况下,国际法院可本着“公允善良”原则裁决案件。10.条约与习惯的关系(宁波大学 2009 年试题)答案:条约与习惯的关系:都是国际法主要渊源。国际条约是“成文法”,习惯国际法是“不成文法” 。习惯和条约可以并行存在、彼此并不互相取代。习惯和条约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条约与习惯法冲突时,条约优先适用。强行法作为习惯法的一部分效力优于条约。11.国际习惯的要素以及存在的证据(外交学院 2001 年试题)答案:(1)国际习惯的形成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物质要

28、件,即必须有“通例”的存在。通例是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长期的实践,反复的采用。即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也就是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2)国际习惯与条约不同,前者是成文的,后者是不成文的。为查明一个国际法的习惯规则,需要从各种文件中寻找证据。这些法律文件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外交文件,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关文件,国际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资料。五、Provision AnalysisThe following provision is quoted from an important treaty: “ARITCAL

29、E 38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30、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31、law.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 Please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1. Which treaty is the provision quoted from? 国际法院规约2. Can you explain the meaning of this provision briefly? (1)该条款规定了国际法院裁判案件的

32、依据。首先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次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不能作为直接裁判案件的依据,只能作为辅助资料;争端当事国同意情况下,国际法院可本着“公允善良”原则裁决案件。3. Can you make any comment on this provision?(1)尽管该规约本身没有使用渊源这个术语,但该条款常被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3 )该条款有层次,国际条约居于首位,国际习惯次之,再次是一般法律原则;(4 )该条款并非国际法渊源的详尽列举和说明。六、论述题1.论述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北大 2001 年国际法考研试题)答案:(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3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物质要件,即必须有“通例”的存在。通例是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长期的实践,反复的采用。即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也就是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2)国际习惯与条约不同,前者是成文的,后者是不成文的。为查明一个国际法的习惯规则,需要从各种文件中寻找证据。这些法律文件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外交文件,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关文件,国际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资料。(3)国家对某一项习惯法规则在其形成的初始阶段就时就表示反对

34、,一直到该规则最终形成和形成之后的现阶段一贯坚持这种反对,那么该项规则对一贯反对的国家没有拘束力。这就是所谓“一贯反对者”规则。2.论国际法的渊源。 (中南财经 2005 年国际法考研试题)答案:(1)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款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决议。(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都可以成为国际法渊源。(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

35、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物质要件,即必须有“通例”的存在。通例是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长期的实践,反复的采用。即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也就是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与条约不同,前者是成文的,后者是不成文的。为查明一个国际法的习惯规则,需要从各种文件中寻找证据。这些法律文件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外交文件,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关文件,国际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资料。国际习惯法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4)一般法律原则。对一般法律原则有三种较有代表性的解释:一是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一般国际法原则;二是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三是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第三种解释较为合理。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补充渊源,是在没有条约和习惯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5)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但是只局限在一定范围内。(6)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不是国际法渊源,但可以作为确定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辅助性资料。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国际法院本身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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