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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征地补偿法律制度.docx

1、浅析我国农村征地补偿法律制度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规模、征地速度、征地幅度在急剧增长,由此出现的征地补偿问题已成为土地征收中的热点和难点。但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却存在着不合理性。为此,针对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所存在的问题,应改革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下载 关键词:征地补偿;补偿标准;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5-0125-02 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用地需求也急剧增加,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已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在

2、征地的过程中征占的大部分是农用地,造成耕地数量锐减。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征地补偿是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所能够获得的最后利益,它直接关系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质量,从而也最容易成为引发农民与政府对抗的焦点。因此,建立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又符合农民长远利益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必要的和紧迫的。 一、我国征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具有不可侵性的个人、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在我国,土地征收,实质上指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建设事业的需要,强制性地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确定给用地单位使用,并对被征收单位予以补偿的制度。

3、虽然,大多数土地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但是带给农民这样一个群体却往往弊大于利。土地补偿费过低,安置补偿费过低,造成农民的生活没有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0 条第 2 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 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 46 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15 倍。”该条第 7 款规定:“依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

4、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作为补充,该条第 8 款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主要就是“年产值倍数法”。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对失地农民通过户口农转非并安排就业等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是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的。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渐消除,这种补偿标准的弊端也就逐渐显现。因此,我国

5、现在工商业用地对农民的补偿一般是每亩 2 万3 万元,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给农民的补偿只有每亩50008000 元。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款占总造价的比重很低,一般只有 3%5%。而 2004 年全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入平均每亩 43.2万元,是工商业征地对农民补偿的 14.421.6 倍,是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给农民补偿的 5486.4 倍。 二、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 (一)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没有原则性规定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土地征收的规定很少,宪法当中只规定了国家在必要时候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或是征用,并且给予补偿。而对于如何补偿却没有原则性规定,只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补偿标准。 从实

6、际做法来看国家采取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和“公用征收说理论”对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个人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土地的市场平均价与补偿收入存在巨大反差,而且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是毫不考虑任何个案因素的一刀切做法,但问题恰恰相反,土地征收却几乎都是个案,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千差万别,被征土地各有千秋,岂能套用同一标准?近些年,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也将补偿标准不断提高,但事实已表明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固有缺陷,还存在许多与现行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地方,还远未达到利用市场来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 此外,宪法对征收、征用概念刚刚区分,但相

7、关系列法律法规还无法作出及时修改,滞后于现实的经济生活,给地政管理和司法工作实践带来的很多困难。因此亟需我国学者分析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利弊,加紧探讨制定合理征地补偿理论和创新征地补偿制度,制定征地补偿法。 (二)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产值的 610 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 3 年平均产值的 15 倍,二者总和不超过被征收前 3 年平均产值的 30 倍。” 年产值倍数法不能真正反映被征地所蕴涵的土地价值。从目前的补偿标准看,年产值倍数法是以年产值为基数,而年产值仅反映了土地作为农业耕地的使用性质,仅

8、反映了农作物品种、气候变化和农技水平等农业产值的片面性,而且由于计算年产值的依据和方法的不同,往往引起年产值差异非常大,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土地的价值是由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许多因素决定的,不能用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简单地来衡量。特别在市场经济下,耕地利用方式多种多样,年产值会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平均年产值是难以确定的。因此年产值倍数法与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真正反映土地价值的因素关联不大,往往导致农村腹地的征地补偿高于城市边缘的补偿标准的不合理状况。 (三)农村土地征收受偿主体不合理 物权法规定土地的征收

9、补偿由集体分配决定,而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农民个人所有。我认为不妥,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而非个人,对个人的补偿有可能落空。作为土地代偿价值的土地补偿费无法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直接支配而留在集体经济组织,出现类似其他集体财产人人所有,人人无权支配,人人不可获利的现象,少数人以私利代替其他人利益,使征收补偿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实施。通常情况下,征地单位不会直接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村民,而一般会与土地补偿款一起直接支付给村民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已经确定的补偿事项支付村民。 三、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在宪法当中规定补偿的原则

10、因为只有在宪法当中规定补偿的原则,才能保证最广大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切身利益。在具体实施当中,再由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制定实施办法,结合有关部门对土地的价格做出重新估量,提高现行法中的补偿标准,要考虑到过去法律当中指定的标准是和当时的背景以及生产力水平有很大联系的。在安置补偿费方面,尤为要重视它对农民的生活所起的作用。安置补偿费如果不能公正地发放给农民,带来的问题则不仅仅是一位农民的生存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发展问题。另外,国家也要疏通好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安家的渠道,他们已经没有土地作为养老的保障,所以只有努力在城市当中获得安定的生活才是他们最好的归宿。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农用地征用补偿标准 农村土

11、地经营由于受生产资金、技术投入等因素的影响,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差异很大,同一地块中各经营户之间土地年产值悬殊较大。生产已逐步由传统农业过渡到现代农业,土地的年产值已不是一个固定的产值,目前的计算方法显然已与这些现状无法适应,因此对征地补偿标准应采用更合理的方法。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在综合考虑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一个适合当地的,较为科学且可行的生活补助标准。将现行征地补偿测算基数改变为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不同的地类确定不同的补偿倍数,并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对外公布,提高补偿标准的透明度。 (三)确定农民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 农

12、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而集体所有制的权利主体在法律上并不清晰。集体制消灭了成员的私人财产。因此,“集体财产”成为不可分解(现在流行的词汇是“不可量化”)为个人私产的财产。它永远归抽象的“劳动人民集体”所有,但实际控制权向来落在集体代理人手上。 在征地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主任以集体所有权的代理人身份往往借用其权力损害农民的权益,为了其个人的利益往往接受较低的征地补偿价格,甚至直接截留征地补偿款。只有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明晰,明确农民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实现对失地农民进行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 (四)创新征地补偿方式 目前我国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往往只采用金钱补偿这一种方式,而补偿费往往

13、不能立即到位,克扣现象也很严重。可借鉴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经验,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实物补偿或其他方式补偿,而实物补偿又可以采取宅地开发、工程代办补偿和替代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可以避免相对人在征地过程中只能获得一次性补偿,而不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获得持续的回报,从而有效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王正立,刘丽国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方式及支付时间J国土资源情报,2004,(1) 刘卫东,彭俊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合理确定J中国土地科学,2006,(1) 郭洁著中国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 方金华论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不足及对策J宁波职业学院学报,2007,(6) 张术环浅谈国外征地补偿的方式和原则J农业经济,2007,(6) 吴翔程土地征收若干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作者简介:延爱萍(1983- ),女,山东东营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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