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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村镇银行性质及市场定位.docx

1、浅析村镇银行性质及市场定位【摘要】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成果,对于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到了重要作用,在其成立之初就承担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职能。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也不是商业银行法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而是承担一定政策职能的特殊社区性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应当是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范围内的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 下载 【关键词】村镇银行 性质 市场定位 2006 年 12 月 20 日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该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2007 年

2、 3 月,我国第一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开业。村镇银行正式进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村镇银行的性质 (一)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经营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它是适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产生的。20 世纪 30 年代,美国、德国、日本率先建立了政策性银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才开始建立,1993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组建政策性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就是我国先后组建

3、的政策性银行。 将政策性银行与村镇银行的法律特征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主要表现在:第一,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办,是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而村镇银行可以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不是仅由政府创办;第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银行以贯彻和执行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主要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扶植的行业及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实行自主保本经营,而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除了要遵循暂行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见村镇银行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进行经营,效益性是其经营原则之一,盈利是其经营目标和实现商业可

4、持续发展的前提保证;第三,政策性银行主要从事贷款业务,不吸收存款,而村镇银行不仅可以从事贷款业务,还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综上,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 (二)村镇银行不是商业银行法意义上的商业银行 在规定村镇银行基本问题的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因此,村镇银行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都自主进行市场化商业经营,都奉行趋利避险的行为准则。但是,村镇银行并不是商业银行法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而是表现出自己独有的特色。 1.村镇银行注册资本要求远低于商业银行。暂行规定第八条第 3

5、款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明显低于商业银行,也即其准入门槛更低。2.村镇银行所经营的业务范围明显小于商业银行。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村镇银行和商业银行都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以下九种: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6、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而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五类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但是村镇银行不能从事经营。由此可见,村镇银行所经营的业务范围明显小于商业银行。 3.国家对村镇银行的服务对象和经营地域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对商业银行则没有。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而商业银行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可以根据自己市场定位和经营状况自主选择其服务对象。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并且

7、暂行规定明确了“农村地区”的具体范围,即第五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此外,不允许村镇银行发放异地贷款,而商业银行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综上,村镇银行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比商业银行宽松,但在具体经营管理方面,又受到暂行规定的诸多限制,因此,不能片面地将村镇银行和商业银行法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划等号。 (三)村镇银行是承担一定政策职能的特殊社区性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在设立之初就被要求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村镇银行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经济建设,发放贷

8、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些都是国家在设立村镇银行时对其提出的政策要求。此外,银监会 2008 年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也就意味着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也跟农村信用社一样,比我国其他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低 2.53.5 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一种政策优惠措施。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都是承担一定政策职能的农村合作性金融,其政策职能主要表现在向农村地区提供小额信用、助学、扶贫等政策性贷款。存款准备金率越低,村镇银行也就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放支农贷款,服务农村

9、经济建设。可见,国家不仅制定规定明确村镇银行的政策任务,还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来鼓励村镇银行积极承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职能。 村镇银行按照暂行规定设立,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守公司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特点类似于美国社区银行。村镇银行与美国社区银行相比,规模都较小,都能独立自主经营。都是立足当地,其资金主要来自当地并向当地投放,且都是商业性银行。唯一不同的是,美国社区性银行是金融市场自身摸索发展的产物,而村镇银行是国家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之后由银监会负责组织创设的,它在成立之初就担负了支持农村经济

10、发展的政策职能。因此,村镇银行是承担一定政策职能的特殊社区性商业银行。 二、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 明确的市场定位有利于村镇银行确立明确的经营目标,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也便于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区分,最终确立自己的服务特色,从而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市场定位采用 C-A-P 模型,该模型中 C 表示客户,即 Client的首字母,客户是其主要服务对象和利润来源;A 表示经营区域,即 Aiena的首字母,村镇银行中的“村镇”就表示其经营区域;而 P 则表示产品,即 Product 的首字母,产品决定了该银行相对其他金融机构而言的比较优势,也是其竞争力的核心所在。村镇银行的市

11、场定位除了考虑 C-A-P 模型中的三个因素外,还应当明确村镇银行所处的政策背景,它决定了村镇银行是否存在外部政策支持或约束,且存在于影响村镇银行市场定位的各个要素之中。 (一)农村金融供需空白决定了村镇银行的目标客户主要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 从农村金融市场供需情况来看,以农村中等收入以下农户和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农村中、低端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还无法通过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得到满足,甚至还有部分地区存在金融服务的空白,作为现有农村金融体系有效补充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而设立的,因此,其市场定位应当面向农村中、低端金融市场,为

12、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二)“村镇”的经营区域限制要求村镇银行的业务必须立足经济欠发达的县域 现阶段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有 8901 个乡镇只有一家银行金融机构,零散金融机构乡镇仍有 2868 个,这说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可观,村镇银行大有可为。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之一是弥补我国农村金融空白,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主要是在农村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谓农村地区,指的是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由此可见,村镇银行的业务必须立足经济欠发达的县域。 (三)极低的注册资本要求决定了村镇银行主要

13、提供小额贷款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这远远低于商业银行法中 10 亿元(全国性商业银行)、1 亿元(城市商业银行)、5000 万元(农村商业银行)的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极低的注册资本要求使得村镇银行资金少、规模小,这种企业特点决定了村镇银行更适合建立金融共生理论中的“小银行小企业”的共生关系,因此其市场定位应当是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小额贷款。 村镇银行所奉行的贷款原则为小额、分散,这也符合村镇银行的设了是为了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初衷。小额的贷款原则体现为

14、限制对同一借款人放贷的最高限额,即对个人不超过资本净额的 5%,对集团企业客户不超过资本净额的 10%,从制度规定方面严格限制大额贷款,防止其盲目追求大客户,进而从另一个方面促使村镇银行的目标客户向下,向小企业以及农户提供小额贷款。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小额贷款仅指贷款数额,而不同于小额信贷,所谓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其核心是信用贷款,不需要其他担保,具有明显的扶贫性质,而村镇银行提供贷款是商业经营活动,二者不能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赵方,王建中,杨海芬.“生态位”视角下村镇银行发展战略探讨J.财会月刊,2011(10):44-45. 杜晓山,孙若梅.小额信贷基本内涵的界定J.小额信贷扶贫,2007(1):22-23. 作者简介:陈真(1988-),女,山东东营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11 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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