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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入学教育样题库.doc

1、河西学院 2014 级校级校规考试样题库一、 选择题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ABCD) (多选)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B.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C.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D.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2.出现下列哪几种情况,取消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ABCD )(多选)A.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B.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 C.当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D

2、.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着 4.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BCDE )(多选)A.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B.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C.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D.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E.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5.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

3、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ABCDEF ) (多选)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B.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C.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D.学生自杀、自伤的。 E.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F.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二、填空题1.学生违法违纪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应当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 、 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者

4、,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至 记过处分;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者,给予 留校 察看处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屡次违反

5、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 或 留校察看处分。偷窃、诈骗或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 至 留校 察看处分。贪污、行贿、受贿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 至 留校察 看处分。违反学校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者;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

6、警告 至 留校察 看 处分。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者;参与、组织、诱骗他人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至 留校察 看 分。在互联网上登陆非法网站、散布不实或反动言论、传播有害信息,造成较大影响或情节恶劣者;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入侵、攻击他人电脑或网站服务器、以其他方式危害网络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 至 留校察 看 处分。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 警告 或 严重警告 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

7、伤者、打群架为首者、唆使他人打架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 或 留校察 看 处分。制造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罢课、罢灶、罢考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 或 留校察 看 处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 至 留校察看 处分。盗用、篡改或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及其它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或 留校察 看 处分。对组织或主要参与未经批准的各种学生社团,或者以学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或商业性业务活动

8、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至 留校察 看 处分。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弄虚作假者捏造不实材料诋毁或诬告他人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 至 留校察 看 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 记过以下处分;摆摊设点或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给予 严重警告 以下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擅自动用消防、电力、通讯、监控及其他安全设施者,情节轻微者给予 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有破坏行为者,给予 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对违反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有调戏、侮辱、猥亵他人等流氓行为者,给予 记

9、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者,给予 记过以下处分。毕业生在离校前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加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如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办法 合并处分。在学期间受到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又再次违纪而应受处分者,应从重处分,直至 开除学籍 。违纪学生受处分 行文日期 即为生效日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一般为 一 年。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至 毕业离校之日止。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限;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10、实际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 ;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有再次违纪行为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2.学生日常考勤 请病假三天、事假一天以内者,由 班主任批准,并通知班长;请病假三天以上、 十 天以内、事假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本学院院长批准;病假十天、事假七天以上由班主任、本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教务处 批准。学生向其他教师、班干部请假无效,均以 旷课处理,请假条送本学院办公室存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态度不端正,无故不服从安排,劳动课成绩为 不及格;缺勤一天以上者,劳动课成绩为 不及格;未完成所在劳动岗分配的任务,劳动课成绩为 不及格,须重修。早操无故缺勤 2 次,按旷课 一 学时对待

11、。一学期无故旷操 10 次以上者,不得参与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学生在校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其旷课时数 1 天按 学时计;在校生不按规定的注册时间注册,且逾期 2 周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旷课累计 11-20 节者,给予 警告处分 处分;旷课累计 21 至 30 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 31-40 节者,给予 记过处分 处分;旷课累计 41 以上节及以上者,给予 留校察 看 处分;旷课累计 60 节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业,按 退学处理。3.学生公寓管理 学生有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未经批准,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

12、居住。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者,给予 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依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未经批准,随便调换或私自占用学生公寓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 严重警告 处分;留宿他人并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扰乱公寓寝室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 警告 以上处分。在宿舍内违章使用明火、各种大功率电热电器( 设备 )或私拉乱接电线者,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

13、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对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违反河西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妨碍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 警告或 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其他违反河西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 批评教育 或 警告 以上处分。学校卫生检查一般在每周的星期 一 ,文明检查采用不定期随机进行。一学期内个人卫生、文明检查成绩出现 次及以上或连续 次检查不合格的个人,取消该学生当学年的评奖评优资格,并将此表现填入学生思想品德鉴定册本

14、学期的鉴定中;一学年内一个宿舍出现 次或连续 次检查不合格的宿舍,有学生干部的对学生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其“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资格,有预备党员的,在当学期暂缓转正,有正式党员的在其支部大会做检查。4.考试违纪作弊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未在规定的座位或指定的位置就坐参加考试者给予 警告 处分;考试时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者给予 警告 处分;自带答题纸张或空白草稿纸张者给予 警告 处分;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上互借文具者给予 警告 处分;考试开始后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但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 警告处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

15、该课程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给予 严重警告 处分;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给予 严重警告 处分;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者给予 严重警告 处分;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 严重警告 处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 记过 处分;在桌面等地方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或在考试中发现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未及时向监考人报告者给予 记过 处分;传、接物品或者试卷、答卷、

16、草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者给予 记过 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 记过 处分;考试开始后未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记过处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 留校察 看一年处分;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抄写存储设备中的内容者给予 留校察 看一年 处分;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 留校察 看一年 处分;在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者给予 留校察 看一年 处分;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 留校察 看一年

17、处分;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给予 留校察 看一年 处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 开除学籍 处分了;组织作弊者给予 开除学籍 处分;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 开除学籍 处分;在校期间两次及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 开除学藉 处分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者给予 开除学籍 处分。在补考中作弊的考生,毕业时做 结业处理,结业后经本人申请给予补考机会;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行为者,认定为 考试违纪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认定为 考试作弊 ;以威胁、要挟等手段要求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考试 严重作弊论处;阅

18、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以 考试作弊 论处。5.学生酗酒吸烟 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规定:在公共场合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 警告 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屡犯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酗酒”的界定为酒后行为失态、酒后有不良言行 、酒后滋事。第一次违纪者,给予 警告处分,态度恶劣、围攻检查人员将视为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两次为记者,给予 记过处分。因酗酒或是饮酒过量导致死亡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在校园内吸烟学生拒不报姓名、不接受批评教育的给予 警告处分、两次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三次(含)以上的学生,给予记

19、过处分,经劝告仍不改正的,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6.学生证管理 根据河西学院学生证政管理办法规定:假借学生证遗失而补领学生证或持有、使用两个学生证者给予 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7.学籍与学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应予退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 退学 ;本人申请退学的

20、,应予退学。根据不同的专业,四年制文科类本科专业修读总学分为 16010 学分,理科、外语、艺术类本科专业修读总学分为 16510 学分,工科类本科专业修读总学分为 17010 学分, ,三年制专科最低修读学分为 110 学分。一学期取得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总数(包括重修取得的)低于 15 学分的学生,予以学业预警,连续 2 次学业预警的学生转入下一级学习,修业年限自动延长1 年。除休学者,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 6 年。8.学位申请 河西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细则第四条未获得毕业证书 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超过 十门次(含)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受过 留校察看处分及其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考试成绩未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授予标准要求不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授学士学位:如在毕业当年或在毕业一年以内,考取研究生,经审核符合大学本科毕业标准并取得毕业证书,不受第四条限制,可补授学士学位;因第四条第三款未获学士学位者,受处分后,获得 省级以上单项奖或 校级三好学生 ,可补授学士学位;因第四条第四款未获学士学位者,从毕业之日起 一年内可继续来校参加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时学位授予标准的,可补授学士学位;因缓发毕业证或暂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从缓发或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毕业证书,在满足第三条其它条件时,可申请补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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