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卢氏县木桐乡 2017 年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复垦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卢采购(2018)第 1428 号采购单位:卢氏县木桐乡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十二月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1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9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10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111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一、谈判条件卢氏县木桐乡 2017 年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复垦项目已经有关单位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且已落实到位,采购单位为卢氏县木桐乡人民政府。本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河南诚安工程管理
2、咨询有限公司受卢氏县木桐乡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二、项目概况1、采购人:卢氏县木桐乡人民政府2、项目名称:卢氏县木桐乡 2017 年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复垦项目2、项目编号:卢采购(2018)第 1428 号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4、工程概况:卢氏县木桐乡 2017 年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复垦项目项目,位于卢氏县木桐乡。5、项目内容:卢氏县木桐乡 2017 年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复垦(详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6、范围、规模:控制价、清单中所包含的所有内容。7、项目地点:卢氏县木桐乡8、计划工期:20 日历天 9、质量要求:合格10、保修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11、履约保证金:按成交
3、合同金额的 10%收取。12、谈判控制价:422446.32 元13、付款办法:按合同签订的付款办法执行。三、供应商资格要求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供应商具有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具有建造师继续教育证,已参加社会保险(2018 年近三个月)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2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商业贿赂、不正当
4、竞争行为、骗取成交、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开标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或自行承诺,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证明,若当地工商部门不出具此证明,企业自行承诺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6、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615 号文件规定,招标人将在开标当天及发出通知书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情况(包括“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查询结果将
5、打印留存;7、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四、报名及谈判文件的获取1、报名及领取谈判文件时间:2018 年 12 月 27 日-2018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2、报名地点:卢氏县东城小区煊德超市对面 25 号楼二楼;3、谈判文件售价:每份 300 元 ,售后不退,外地不邮寄。4、报名时所需携带的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7、拟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
6、(参加继续教育的应提供建造师继续教育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经理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9、提供“信用中国”网站( http:/ http:/ 4 套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以上有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进行资格评审。五、谈判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陆仟人民币整(¥6000.00 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或现金账号:6734 1002 0000 0032 99开户银行名称:洛阳银行高新支行账户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供应商必须开标前以转账或现金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交纳,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原始转账凭
7、证或收据,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六、响应文件的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 年 01 月 02 日 15 时 00 分。开标地点:卢氏县东城小区煊德超市对面 25 号楼二楼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七、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谈判公告及谈判信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发布。八、联系方式采购人:卢氏县木桐乡人民政府地址:卢氏县木桐乡联系人:孙书方电话:13939877825代理机构:河南诚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卢氏县东城小区煊德超市对面 25 号楼联系人:祁月军电话:13273089800 0398-2
8、151599电子信箱: 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 ) 总 则1.适 用 范 围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所 叙 述 的 内 容 。2.供 应 商2.1 供 应 商 是 指 报 名 并 参 加 谈 判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2 本 次 谈 判 供 应 商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2.2.1、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并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施 工 企 业 。2.2.2、 具 有 市政工程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以 上 ( 含 叁 级 ) 资 质 等 级 及 有 效 的安
9、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2.2.3、 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应 具 有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证 , 已 参 加 社会 保 险 (2018 年近三个月) 且 未 在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2.2.4、 具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2.2.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商
10、 业 贿 赂 、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 骗 取 成 交 、 严 重 违 约 及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等 问 题 (开 标 时 提 供 “企 业 , 法定 代 表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自 行 查 询 或 自 行 承 诺 , 及 工 商部 门 出 具 的 无 商 业 贿 赂 和 不 正 当 竞 争 证 明 , 若 当 地 工 商 部 门 不 出 具 此 证 明 , 企业 自 行 承 诺 无 商 业 贿 赂 和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2.2.6、 根 据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11、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豫 财 购 201615 号 文 件 规 定 , 招 标 人 将在 开 标 当 天 及 发 出 通 知 书 前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 ) 网 站 查 询供 应 商 信 用 信 息 情 况 ( 包 括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 查 询 时 单 位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不 良 记 录 的 供 应 商 , 其 投 标 无 效 。 查 询 结 果 将 打 印
12、留 存 ;2.2.7、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3. 其 他3.1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与 谈 判 活 动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 谈 判 代理 服 务 费 及 其 他 所 有 费 用 由 成 交 人 支 付 。3.2 采 购 人 无 需 向 供 应 商 解 释 其 成 交 或 未 成 交 原 因 的 义 务 。3.3 已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对 谈 判 文 件 负 保 密 责 任 。( 二 ) 谈 判 文 件54.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4.1 谈 判 文 件 用 于 阐 明 采 购 项 目 的 服 务
13、 范 围 、 谈 判 程 序 、 谈 判 内 容 、合 同 草 签 和 条 款 以 及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2) 供 应 商 须 知( 3) 采 购 需 求( 4)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5)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 工 程 量 清 单4.2 谈 判 文 件 以 中 文 编 印 , 且 以 中 文 为 准 。4.3 除 非 有 特 殊 要 求 , 谈 判 文 件 不 单 独 提 供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自 然 环 境 、气 候 条 件 、 公 用 设 施 等 情 况 , 供 应 商 被 视 为
14、 熟 悉 上 述 与 履 行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情 况 。4.4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4.4.1 供 应 商 对 谈 判 文 件 如 有 需 要 澄 清 或 疑 问 ,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到 采购 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在 谈 判 公 告 中 所 述 的 谈 判 截 止 日 期3 日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予 以 答 复 , 同 时 将 不 标 明 疑 问 来 源 的 书 面 答 复 函 发 给 每 个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4.4.2 在 谈 判 公 告 中 所 述 的 谈 判 截 止 日 期
15、3 日 前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动 的 或 在 解 答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4.4.3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到 已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所 有 供 应商 , 并 构 成 谈 判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对 所 有 供 应 商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4.4.4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4.4.5 为 使 供 应 商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16、 研 究 , 采 购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延 长 谈 判 截 止 期 。( 三 ) 响 应 文 件5. 供 应 商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准 备 响 应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 以 使 其 报 价 对 谈 判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否 则 其 谈 判 资 格 可 能 被 谈 判 小 组 否 决 。6. 响 应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报 价 函 及 报 价 一 览 表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授 权 委 托 书 、 委
17、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6( 3) 谈 判 保 证 金 ;( 4)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7)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8)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7. 谈 判 保 证 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陆仟人民币整(¥6000.00 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或现金账号:6734 1002 0000 0032 99开户银行名称:洛阳银行高新支行账户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供应商必须开标前以转账或现金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交纳,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原始转账凭证或
18、收据,否则视为无效投标。7.2 未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7.3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投标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3) 成交人拒绝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成交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8.谈 判 有 效 期自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之 日 起 , 有 效 期 为 60 日 历 天9.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9.1 响 应 文 件
19、共 四 份 , 必 须 用 A4 复 印 纸 打 印 ( 图 表 可 例 外 ) , 其 中“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三 份 , 如 正 副 本 内 容 不 符 , 以 “正 本 ”为 准 , 副本 可 为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9.2 响 应 文 件 应 按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附 页 ,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9.3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对 谈 判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 谈 判 有 效 期 、 质 量 要 求 、 技7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20、。9.4 响 应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和 盖 单 位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响 应 文 件 应 附 法 定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并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9.5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编
21、制 目 录 和 页 码 , 分 别 胶 装 成 册 , 不 得采 用 活 页 装 订 。9.6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 标 记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 副 本 应 密 封 在 不 透 明 的 封 套 内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正本 、 副 本 、 电 子 版 ( U 盘 ) 应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条 的 上 、下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保 证 密 封 完 好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供 应 商 名 称 和
22、地 址 及 “谈 判 时 启 封 ”字 样 。( 四 )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10.响 应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地 址 :10.1 截 止 时 间 : 2019 年 01 月 02 日 15 时 00 分。10.2 递 交 地 址 : 卢 氏 县 东 城 小 区 煊 德 超 市 对 面 25 号 楼 二 楼( 五 ) 报 价 、 谈 判 、 成 交11. 谈 判 供 应 商 发 生 以 下 条 款 情 况 之 一 者 , 视 为 无 效 谈 判 , 其 谈 判 文件 将 被 拒 绝 :( 1) 逾 期 送 达 的 ;( 2) 未 有 效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
23、3) 谈 判 文 件 不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 内 容 填 写 或 不 按 规 定 签 字 、 盖 章 ; ( 4) 供 应 商 无 故 不 参 加 谈 判 会 议 并 未 通 知 采 购 单 位 的 ;( 5)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超 出 控 制 价 的 ;( 6)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12.响 应 文 件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谈 判 小 组 有 权 将 其 作 废 标 处 理 , 谈判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供 应 商 给 采 购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 采 购 单 位 有 索 赔 的 权 利 。8( 1) 提
24、交 的 有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真 实 , 提 供 虚 假 报 价 材 料 的 ;( 2) 谈 判 会 议 开 始 后 , 供 应 商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退 出 谈 判 的 ;( 3) 供 应 商 串 通 报 价 的 ;( 4)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单 位 、 专 家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5)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的 ;( 6)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13. 谈 判 小 组 的 组 成根 据 项 目 的 特 点 组 成 谈 判 小 组 , 其 成 员 由 有 关 方 面 的 专 家 以 及
25、采 购 人代 表 三 人 以 上 的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专 家 人 数 不 少 于 谈 判 小 组 总 人 数 的 2/3。谈 判 小 组 负 责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评 选 出 成 交 供 应 商 。14.谈 判 程 序谈 判 过 程 将 严 格 按 照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进 行 :14.1 资 格 审 查 。 资 格 不 符 合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进 入 谈 判 。14.2 谈 判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14.3 竞 争 性 谈 判 以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顺
26、序 确 定 谈 判 顺 序 , 由 谈 判 小 组 分 别与 各 谈 判 供 应 商 进 行 谈 判 。 谈 判 文 件 有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 谈 判 小 组 将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所 有 进 入 谈 判 程 序 的 供 应 商 。14.4 谈 判 内 容 : 谈 判 供 应 商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相 关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程 度 、价 格 因 素 、 业 绩 、 资 信 情 况 及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措 施 等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事 项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谈 判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技
27、术 资 料 、价 格 或 其 他 信 息 。14.5 谈 判 结 束 后 ,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最 后 一 次 书 面 报 价 及 承诺 ,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从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中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提 出 3 名 成 交 候 选 人 。 谈 判 小 组 编 写 谈判 情 况 汇 总 表 并 签 字 确 认 。 对 未 成 交 者 , 不 解 释 未 成 交 原 因 。如 谈 判 文 件 有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 谈 判 小 组 须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供 应 商 根 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或 其 补 充 文 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里 提 出 有 关 书 面 建 议及 做 出 相 关 的 书 面 承 诺 , 并 报 出 最 佳 服 务 和 最 终 报 价 。 谈 判 小 组 在 此 基 础 上公 平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超 出 规 定 时 间 没 有 进 行 最 终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 视 为 放 弃谈 判 资 格 。14.6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不 足 三 家 时 , 终 止 谈 判 。15.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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