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的法律制度摘 要农民用水协会是有地方政府部门的水行政部门直接授权的,介于供水单位、用水户之间的组织机构。农民用水协会是政府水利部门与用水户的沟通桥梁,具有双重委托代理性质的社会自发团体。农民用水协会的产生与发展是水资源管理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对农民用水者协会概念与法律性质,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中的法律现状,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中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农民;用水协会;运行;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357-01 水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虽是水资源拥有大国,但是人均占有量却不高
2、,解决水资源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水利工程和技术手段,也要重视水资源的管理问题。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诞生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水资源。赋予农民行使的权力,参与水利灌溉管理的过程。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建立是农村采用科学用水方法的先行者,也是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一、农民用水者协会概念与法律性质 农民用水者协会是由农民自发组织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团队,自觉自愿的管理、服务用水水渠的灌溉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得到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行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使用等相关的权力,农民用水者协会自行管理、使用。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法律性质就是受地方政府的
3、水行政部门的委托,行使特殊职能的民间团体。是介于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门与供水单位、用水户之间的沟通机构,有收取使用水水费的权力,并上交给供水单位。它是具有双重委托性质的民间机构,具有水利灌溉管理权和收费的权力。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职能,协助地方政府部门管理水资源灌溉,为政府部门节约了行政开支,提升了用水户的交易地位,改变了资源信息的对称性。政府部门授予农民用水者协会委托权,既节约了政府的开支,又加强了水利灌溉工程和用水户之间的关联纽带,使得水利工程即有人用,又有人管理,大大的加强了水利工程管理建设、维护,保证了农业用地的灌溉条件。 二、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中的法律现状 (一)协会职
4、能与村委会混同 由于农民对农民用水者协会思想意识的薄弱,导致了农村村委会虚设协会组织名义,将农民用水者协会与农村村委会合并,会长由村长担任,而不是由农民民主选举产生。这样做违背了农民用水者协会组建的初衷,自主参与、自主管理、自我维持,致使农民没有行使到自己的权力。 (二)协会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模糊不清 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只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时在行使权力时,很容易就将自身定义为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违背了建立协会时的自主参与、自主管理、自我维持思想,不能确保团体的独立性。协会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模糊不清致使了许多弊端的出现,例如协会对收取水费的支配权力。在出现不良后果时,很
5、难确定法律责任,使得惩戒机构无法实施。 (三)法律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 农民用水者协会只是遵守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法律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管理监督机制,致使用水户无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政府没有对授权的代理者进行道德水平的监督,有时没能按照政府的意愿办事。政府没有具体的监督管理条例,没有做到细致化,这样做不能促进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合同制约,还要保证农民用水者协会的道德水平,加强管理行为规范。 (四)协会管理者缺乏专业性、独立性 首先,由于受到传统的管理模式的影响,对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组成成员一般都是指派性的,或是由村干部直接担任。这样做没有实现农民用水者协会建立的真实目的
6、,使得机构与村委会形成了混乱的局面。其次,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不高,不能满足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发展需求。协会组建的初衷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性的团体,其特点是独立的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所以要拥有自己的专业性强的会计管理人员等,负担协会的专业性职责工作。最后,由于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人没有将全部的精力放在协会工作上,造成了工作效率不高,没有建立规模化管理。 三、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法律制度要明确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保证用水户和管理者的行为准则。在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内部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给用水户一定
7、的监督权力。运用正规的管理合同调节政府水行政部门与用水户、农民协会之间的关联,明确规定他们的行为范围界定,形成农民用水协会的法律主体责任制,降低政府部门的监督成本。设立相关配套的评估机制,由政府水行政、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执行,推动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划分农民用水者协会权责范围 农民用水者协会是有农民自发组织的团体机构,工作职能与村委会有相似之处,短期内无法消除。依赖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使得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开展缓慢,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改变现状,可以实行农民用水者协会权责范围的合理性划分,实现其独立性的特点。真正的做到了农民自主参与、自主管理、自主维持的特性,发挥农
8、民用水者协会最大职能化,赋予协会实权。 (三)政府应加大对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农民用水者协会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团体,在资金周转方面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才能保证良好的运转。首先,地方政府部门要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其中,一部分设为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周转经费。其次,在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的补助款项时,要抽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建设和维护的经费。再次,地方政府要对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培训,培训的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确保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正常运转。最后,地方政府要帮助农民用水者协会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机制,包括评估管理机
9、制、监督机制、成绩激励机制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组建,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赋予了农民参与和管理水利灌溉的权力。对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沟通起到了桥梁纽带的作用,大大的增强了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门的管理效率。农民用水协会的产生与发展是水资源管理的有效途径,是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手段。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建立是农村采用科学用水方法的先行者,也是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余娜如.论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的法律制度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9). 2 赵立娟.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绩效及存在问题分析基于内蒙古世行 WUA 项目的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2). 3 赵立娟,史俊宏.农民用水者协会持续运行的博弈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10(1). 4 王红雨.扶持农民用水者协会(WUA)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