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十四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 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 的记载 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 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 零六 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2、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 善意 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规定,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 重大过失 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6. 最高人
3、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 异议登记 ;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
4、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 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 一并转让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 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
5、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1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 适当性匹配意见 ,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
6、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2.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 投资知识测试 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13.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
7、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 书面风险警示 ,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14. 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机构向 普通投资者 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 回访频次 等。 4 15.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8、(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 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16.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 录音或者录像 ;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17.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9、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18.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 ) 第十二条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 C1 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5 (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 )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10、, 专业投资者 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20.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 ) 第二十三条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投资者回访 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 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
11、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 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2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6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12、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 买受人住所地 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 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 、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
13、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 一审终审 。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 五 条规定,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 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
14、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 失信被7 执行人 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百 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1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
16、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8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规定,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 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
17、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3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 ,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 非法集资 ;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
18、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 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的,不得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 33.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 合格投资者 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 34.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七条规定,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 一 家。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
19、和同业竞争。 35.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 36.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 孰早 的原 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37. 证券公司 另类投资 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规定, 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
20、为: (一)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 开展基金业务; (二)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 财务投资 的除外; (三)下设任何机构; (四)投资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五)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 (六)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七)为他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或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八)从事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 (九)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 10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1
2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 六 条规定, 涉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 三十五 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
22、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 六十一 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 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 个人信息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 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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