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一、我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 )医院名称;(二 )当事医 务人 员的姓名、性别、科室、 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 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四 )重大医 疗过 失行为发生的时间 、经过;(五 )采取的医 疗 救治措施;(六 )患方的要求;(七 )省 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
2、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立即向卫生局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一 )医院名称;(二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 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三 )重大医 疗过 失行为发生的时间 、经过。三、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二 )协议执 行计 划或执行情况;(三 )医院
3、 对当事医 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四 )医院整改措施;(五 )对 当事医务 人员的行政处理建 议;(六 )省 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四、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我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 )医 疗事故技 术鉴定书;(二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 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三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 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四 )医院 对当事医 务人员的处理情况;(五 )医院整改措施;(六 )对 当事医务 人员的行政处理建 议;(七 )省 级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五、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二 )人民法院 调 解书或判决书执行 计划或者执行情况;(三 )医院 对当事医 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四 )医院整改措施;(五 )对 当事医务 人员的行政处理建 议;(六 )省 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沈河区第二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