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行政垄断的规制研究摘 要随着认识的深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行政性垄断不仅存在于中国,在其他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也大量存在,甚至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然而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表现的尤为突出,目前有些部分也还存在着争议,相关制度的设计有待完善,就此本人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进行以下的研究。 关键词行政垄断 垄断 规制 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3-0263-01 建立系统有效的行政垄断的规制可以根据国情和借鉴国外经验,也要要充分发挥现有法律的作用并加以完善,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实践,在制度上有所创新突破。 一
2、、行政垄断含义 一般行政性垄断界定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是垄断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特殊的垄断。虽然学者对行政垄断都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但在以下几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1.行政垄断都是滥用行政权的结果;2.行政垄断的实质都禁止、限制、扭曲了正当竞争;3.都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垄断成因 行政垄断的成因,非常复杂和特殊,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所带来的延续性的影响体现在:法制原因。中国现行有关法律制度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无法有力地防止和制裁非法行政垄断,也是造成非法行政垄断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体制原因。
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变了由中央集中管理经济的体制,将经济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使它们自主管理经济的权力不断扩大。由于中国实行的是渐进性的改革,因此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所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各项新制度同时并存,两者不断产生冲突,导致行政垄断行为不断出现。 三、行政垄断的危害 近年来,虽然我国不断加大对非法行政垄断的查处力度,但是非法行政垄断现象依然有禁无止。如在汽车行业,多个城市有关主管部门先后以通知、决定、规定等方式限制外地生产的汽车进入本地市场,对经济型轿车有各种形式的限制;又如在黑龙江省鸡西地区的啤酒大战中,一些地方政府对外地的产品不仅拒办
4、批发和营销执照,随意没收或者罚款,围追堵截,其激烈程度较国际竞争中的保护主义有过之而无不及;再如广州市交通管理委员会为排斥竞争对手,限制竞争,对其他货运站限制或不发放许可证,迫使经营者只能进入其主枢纽场站经营,以获取利益等等。非法行政垄断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比经济垄断造成的危害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对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对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损害;对国家正常行政秩序的损害;对市场主体经济自由的损害。 四、行政垄断法律规制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否应把行政垄断纳入进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争议。我认为讨论行政垄断是否进入我国的反垄断法
5、,需要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的垄断现实出发。之所以要对垄断行为专门立法,是为了正视形形色色的垄断行为,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动真刀,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力求经济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包括地方保护主义、地方贸易壁垒、部门贸易壁垒在内的行政垄断形式,已经对公平竞争秩序以及经济正义造成了破坏性冲击,反垄断法不应对此视而不见。一部法律的名称应该与其立法内容保持一致,既然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方面的专门法律名称叫做反垄断法,并且因其地位之重要还被誉为经济宪法,那么,就应该全面地规定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垄断行为。 五、我国行
6、政垄断立法存在的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采取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其中对行政垄断的概括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由于行政垄断行为往往层出不穷、举不胜举,在总则中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定就可以起到一般条款的作用,避免因为列举不足而导致未穷尽列举的或者新型的行政垄断行为无法可依。而对于已经出现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类型化,则可以发挥比较明确的引导功能。 六、对行政垄断法律规则体系的建议 总体而言,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中国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都已经走上了正规。但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效果还需要法律意识的提高、
7、政府进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多方面的配合。就反垄断法而言,也需要整个反垄断法规则体系的协调与发挥合力。目前完善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提出以下建议: 1.设立独立机构。 在反垄断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专司反垄断的机构。美国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台湾有公平交易局,而且被评为全球最佳执法团队,其执法的公正性毋庸质疑。另有学者提出“通过宣言监管”的机制,适用于某些类别的案件时会有实质性的效益。反垄断法有效规制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的关键,是明确执法机关,建立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关。 2.建立责任制度 任何市场主体从事垄断行为时,必然会对成本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其中成
8、本包括经济上的投入,也包括违法成本,成本越高,从事垄断行为的诱惑性也就越小。因此,要减少垄断,必须提高垄断的违法成本,完善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机制,使得垄断主体的权责利相统一。 (1)完善刑事责任。垄断对于市场经济建设有严重的危害性,应当增设刑事责任,这是有例可鉴的。在美国法上,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构成重罪,可对当事人处以罚金、监禁或二者并罚。反垄断法之所以要规定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足以起到充分的震慑作用因而设置刑事责任是一种必要的选择。而且垄断对经济的危害性可能会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垄断的罪名和刑事责任,故我们要在相关配套法律上进行配合性规定。 (2
9、)完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也不应仅限于责令改正或撤销决定以及处罚责任人,而应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特别强调罚款这一责任形式。首先,应当增加垄断主体本身的责任。其次,应当加重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只要受到垄断损害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使其损害得到补偿,这样有利于发动全社会共同来遏制垄断行为。比如,美国法上规定受害人可以提起三倍赔偿诉讼可以加以借鉴。总而言之,行政权力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行政垄断是一种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利相结合的垄断,如果缺乏对权力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就会使行政人员借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将公共权力私权化和个人化,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干部腐败现象将难以避免。因此,要根除腐败,维护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除了加强思想修养和法制建设外,也必须同时消除非法的行政垄断,积极找到对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的办法。参考文献 1.邓保同.论行政性垄断.法学评论.2010.4 2.郑鹏程.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 3.张云.对规制行政垄断的思考.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作者简介:黄大平,法律本科,研究方向:法律及法学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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