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运输合同托运方(甲方): 编 号:承运方(乙方): 合同签署地: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 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名称 水泥第二条、承运数量以工程实用量为准。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运 输单价(均 为含税价)价格见附表。第四条、如遇油价上涨、运输路线发生变化、道路情况有恶劣变化、国家有关运输政策发生变化等,影响车辆正常运输时,双方可另行 协 商运输单价,若 协议不成,甲、乙双方可终止合同。第五条、交货时间及方式一、甲方需提前 36 小时告知乙方水泥用量,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量调运车辆。二、乙方将水泥运至制定工地后,甲方有义务在 3 小时内协助乙
2、方完成卸货工作,并完善相关验货及签收手续。第六条、验收方式以甲方工地实际过磅数量为准,磅差不能超过千分之三,超过 3时的误差由乙方承担赔偿。第七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流失、无 错收等现象发生,如有上述 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乙方出现车辆及相关人员安全责任事故,由承运方全权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运费结算方式乙方持有效单据与甲方对账,甲方应根据所收运输单及工地收货入库单的实际运输数量结算运输费用,并在结 算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第九条、付款方式甲方按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运费并
3、进行转账(需乙方书面提供账户,否则视为无效付款)。第十条、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完成甲方的运输任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第十条、违约责任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二、因不能正常供应水泥,造成一切的供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 赔偿义务。三、如因乙方不能完成运输任务, 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四、若因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给乙方付款时,则需按银行同期贷款给付利息。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因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十三条、附则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2010 年 月 日至 2010 年 月 日。托运方: 承运方:201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