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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代运营服务合同书.doc

1、微信代运营服务协议甲 方 : 乙 方 :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 ” 微信公众平台代运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项目合作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如需继续合作,须双方沟通再签订后续合作协议。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及时的向乙方提供全面相关资料,若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项目进展停滞并产生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2.甲方须提供项目专门负责人与乙方联络沟通,以便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3.甲方须保证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因此引起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微信账号以及密码等各种必要的资料和授权。 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

2、用。5.合作期间甲方不得授权相关业务给第三方单位。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提供项目专门负责人与乙方联络沟通,以便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2.按合同相关约定,为甲方提供合同内微信代管理服务。 3.在合作期间,如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微信企业信息。 4.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项目,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5.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传播、出售给第三方。 四、 费用结算及时间 1.费用:本合同总计金额 元(¥ 元) (不含有关税费) 。2.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整;项目完成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再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整。3.此报价包含运营管理过程中微信官方平台

3、认证、推广等费用的收取。4.以上报价为合同内项目的创意设计费用,不含差旅费及其它第三方费用。 (第三方费用是指甲、乙双方合作期内须第三方加入所产生的费用,比如商标注册、 印刷、差旅、模特、产品照片拍摄、广告制作、网站 空间、域名、网站制作、广告传播中的版权图片购买等费用) 。五、 违约责任: 1.甲 方 在 设 计 作 品 初 稿 完 成 前 终 止 合 同 , 其 预 付 的 费 用 无 权 要 求 退 回 ; 甲 方 在 乙 方 作 品 初稿 完 成 后 终 止 合 同 的 , 应 当 支 付 全 额 的 设 计 费 用 。 2.乙 方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

4、所 收 取 的 费 用 应 当 全 部 退 回 给 甲 方 。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付款的,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一切工作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 、 终止条例 :1.在 合 同 期 内 如 无 违 约 的 事 项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单 方 面 取 消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 如 甲 乙 双 方 中 任何 一 方 终 止 本 合 同 , 须 提 前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向 另 一 方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 同 时 双 方 将 在 终 止 合 同前 结 清 所 有 各 笔 已 发 生 之 款 项 。 2

5、.当 合 同 终 止 及 有 关 账 目 结 清 之 后 , 乙 方 将 向 甲 方 转 交 所 有 存 放 在 乙 方 处 的 创 意 、 设 计 资料 , 包 括 正 稿 、 样 品 等 , 而 乙 方 也 会 根 据 甲 方 的 书 面 提 示 , 将 所 有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移交 给 甲 方 指 定 的 单 位 。 3.甲 方 不 得 无 故 解 除 合 同 , 甲 方 在 服 务 结 束 给 乙 方 足 额 结 算 后 ,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作出违

6、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如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有义务依据有关法规向甲方提出必要建议,并可拒绝执行。七 、 保 密 1.甲 方 提 供 的 设 计 资 料 属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有 责 任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使 用 ; 2.双 方 保 证 对 在 讨 论 、 签 订 、 执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所 获 悉 的 属 于 对 方 的 且 无 法 自 公 开 渠 道 获得 的 文 件 及 资 料 ( 包 括 商 业 秘 密 、 公 司 计 划 、 运 营 活 动 、 财 务 信 息 、 经 营 信 息 ) 予 以 保 密 。未 经 该 资 料 和 文 件

7、 的 原 提 供 方 同 意 , 另 一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该 商 业 秘 密 的 全 部 或 部分 内 容 。 但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3.保 密 信 息 是 指 尚 未 对 外 披 露 的 或 公 众 尚 未 知 悉 的 信 息 , 在 本 合 同 下 包 括 : 包 装 创 意 、 设计 、 技 术 手 段 、 产 品 信 息 、 服 务 信 息 、 各 方 企 业 内 部 信 息 及 其 各 种 形 式 的 载 体 。 4.除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或 者 应 有 权 的 司 法 /行

8、政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披 露 外 , 任 何 一 方 未 经 对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向 第 三 人 披 露 与 对 方 有 关 的 保 密 信 息 。 在 依 法 必 须 披 露 的 情 况 下 , 披露 者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除 非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生 效 命 令 不 得 为 之 。 八 、 未尽事宜 1.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甲 、 乙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并 以 附 件 形 式 补 充 完 善 。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等 法 律 效 力 。 2.如 发 生 纠 纷 , 应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9、。 如 协 商 不 成 , 可 到 合 同 签 订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讼 。 九、 不可抗力由 于 地 震 、 台 风 、 水 灾 、 战 争 以 及 其 他 不 能 预 见 并 且 对 其 发 生 和 后 果 不 能 防 止 或 避 免的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 致 使 直 接 影 响 协 议 的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按 约 定 的 条 件 履 行 时 , 遇 有 上 述 不 可抗 力 事 故 的 一 方 , 应 立 即 将 事 故 情 况 通 知 对 方 , 按 照 事 故 对 履 行 协 议 影 响 的 程 度 , 由 双 方协 商 决 定 是 否 解 除 协

10、 议 , 或 部 分 免 除 履 行 协 议 的 责 任 , 或 延 长 履 行 协 议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引起 的 损 失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 如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持 续 达 到 或 超 过 七 日 , 则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以书 面 通 知 对 方 终 止 本 合 同 , 并 无 须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十、 其 它:1. 本 协 议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依 法 向 合 同签 订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2.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 甲 方 执 一 份 , 乙 方 执 一 份 ,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经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并 加盖 双 方 公 章 或 合 同 章 后 生 效 。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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