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22017年 7月 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 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 总体规划 .10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31.2 城镇群规划 .111.3 城乡统筹规划 .111.4 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 控制性详细规划 .13
2、3.2 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 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 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 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 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 总体城市设计 .207.2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 专项城市设计 .237.4 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 镇总体规划 .238.2 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 乡规划 .2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49.2 村庄规划 .259.3 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 综合交通
3、规划 .2610.2 交通详细规划 .2710.3 交通详细设计 .2810.4 轨道交通规划 .2910.5 交通专项规划 .3510.6 交通改善规划 .3610.7 交通影响评价 .3710.8 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 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 综合管线规划 .4011.4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 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
4、 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 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513.2 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 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 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 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 信息咨询服务 .5315.2 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 智慧 “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
5、516.1 研究型规划 总体层面 .5516.2 研究型规划 实施层面 .5616.3 研究型规划 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 顾问咨询服务 .5717.2 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6第一部分 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 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并于 2004 年正式发布
6、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04中规协秘字第 022 号文) (以下简称“2004 版指导意见 ”) ,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2004 版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全行业的规划设计费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 2004 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是基于 1991 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而 2005 年住建部又颁布实施了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随着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4 版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求,各地规划设计单位普遍要求尽快修订 2004 版指导意见 ,因此,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 2016 年底正式启动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工作。
7、二、修编原则与思路1.明确依据,规范市场(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年)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修改和完善 2004 版指导意见 ,为新形势下规划设计单位的合理取费明确依据,规范市场,防止漫天要价和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规划设计计费的公平、公正、公开。2.尊重历史,延续架构(架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72004 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项目类型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 年)的框架和主题要求,同时结合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的反馈意见,本次修编基本延续 2004 版指导意见的框架,适
8、当对原有架构进行调整和扩展。3.把握趋势,留有余地(内容)城市发展的转型,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对规划编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规划类型和方法上都有新的突破,本次修编工作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2004 版指导意见中已有规划类型进行增补,还要为未来新的变化留有余地。4.因地制宜,有效引导(费用)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的差异较大,对规划编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具体指标制定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地区予以区别对待。具体计费标准应注重刚性与弹性相结合,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有效引导具体实施操作。三、修编依据本次修编所提出的各项计费是基于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
9、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内容较为庞杂,本次工作说明中不一一罗列,只列出部分法律法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2.行政法规(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8(2) 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 年)3.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规章(1)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2017 年)(2)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5 年)(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4 年)(4)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0 年)(5)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
10、0 年)(6)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 年)(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003 年)(8)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01 年发布,2016 年修改)(9)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 年发布,2001 年第一次修正,2011 年第二次修正)(10)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5 年发布,2011 年修正)四、主要内容本次修编工作的主体框架设置基本延续 2004 版指导意见 ,主要从七个大类入手进行修订完善,并增加“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 “信息技术服务” 、“研究型规划”三个大类,同时综合考虑新增和拓展的规划类型与内容,与2004 版指导意
11、见进行统筹协调。(1)对于大类,如果能归并到原有大类的就不再新增。可在原有大类下面以新增注释或者新增中类、小类的方式来解决。(2)把用地、交通、市政等涉及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的放在新增大类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9“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中;把信息技术、智慧城市等内容放在新增大类“信息技术服务”中。(3)对于无法归并到原有大类中,也不属于选址和设计条件、信息技术服务的,统一放在新增大类“研究型规划”中。2004 版指导意见框架与本次修编框架对比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0原框架:一、城市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三、详细规划四、风景区规划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六、城镇体系规划七、环境景观规
12、划(转至中类)八、城市设计九、小城镇总体规划规划(调整)(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十、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调整)十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调整)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完善)十三、规划咨询(完善)十四、编制标书十五、规划标底十六、电子文件(取消)本次框架:一、城市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三、详细规划四、风景区规划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六、城镇体系规划七、城市设计八、镇规划(调整)九、乡、村规划(新增)十、交通规划(调整)十一、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调整)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完善)十三、其他类单项专项规划(调整)十四、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新增)十五、信息技术服务(新增)十六、研究型规划(新增)十七、规划咨询(完善)十八、编制标书十九、规划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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