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庭质证证据审查要点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一、证据的合法性。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第 2 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7 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2、的意见第 70 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 47 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二、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三、证据的相关性。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注意证据
3、的完整性例如对方提供的卷宗是否完整)索赔证据质证实务一、身份质证 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2003 年 3 月 26 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4、”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
5、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三、损害事实的质证1、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
6、费用2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及随身物品的损失同上。 (一般要求评估机构评估)2、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通常包括停运损失。1999 年 2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19995 号 批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
7、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修理厂出具修理期间证明等。修理期间证明必须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如果没有固定的旅客运输合同,如出租车,则应当提交出租车与出租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3、对人身损害证据的质证。(1)、证明医疗费的证据。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转院证明、就近合理原则的证明。证明医疗费打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诊断证明书。注意:医疗费用
8、收据、明细、处方和诊断证明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所支出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关。对于后续治疗费例如整容费、出院后所必要的康复费因为没有实际支出,所以必须经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书应说明具体费用的数额。如是急救则不存在选择医院的问题;不是急救,那么应当双方协商选择医院,协商不一致的,根据合理就近(根据伤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附近医院的诊疗水平,附近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来确定) 。 转院必须要有原诊疗单位出具的转院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9、。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质证要点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
10、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5、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7
11、、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2)、误工费的证明质证。误工费包括三个方面的误工损失费用:治疗伤情(治疗多少天,必须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由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伤残鉴定( 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3证明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 ,误工人员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
12、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质证要点1、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2、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3、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
13、于工伤的情况下。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4、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6、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14、。(3)、护理费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工资证明 ),家庭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 (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提供证据。三、护理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15、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质证要点1、护理的必要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都应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限。医院出具的证明明显与事实、病情不符的,申请鉴定机构鉴定。对于事实上的护理人员,需作前期的了解与证据收集。2、确定护理级别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一般参照 1996 年 10 月 1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 3.1.4 条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
16、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 3 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 5 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 5 项中有 3 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 5 项中有 1 项需要护理者。(4) 、证明交通费的证据。包括:事故受伤者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医疗、配置残疾铺助器具,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交通费等证据表现为交通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应当说明用途,次数,目的。常见证据问题:发票联号、用途路线不符、日期不符合、目的不清。 4质证要点 解释第二十二
17、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1、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2、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普通硬座火车、轮船三等以下舱位为主,伤情危急,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软座、卧铺火车,应要求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连号交通费发票要组织质证。3、车票时间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应相符。对随行人员交通费不能一概承认。应该考虑该随行人员的必要性。(5) 、证明住宿费、伙食费的证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
18、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质证要点1、此项目赔偿的对象应是受害人本人,且仅限于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不应是此项目的赔偿对象,但受害人到外地治疗而又不能住院的情况除外。“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一般是指医院无床位,或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医院与住处等情况。2、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均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宿费的赔偿以有正式发票为前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3 条 2 款规定,受害人确实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19、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及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此外,还有受害人家属参加事故处理等所需的住宿费用。表现为:相关住宿及就餐的收据,但需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6) 、证明伙食补助费的证据。按照住院费收据确定的住院时间乘以当地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7) 、证明营养费的证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4 条的规定,证据主要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参照当事人的主张,法官根据经济原则,例如“ 伤筋动骨一百天”等酌情赔偿) 质证要点1、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营养费不予认可。2、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应明确需要增加营养的必要性及期限,营养费的赔
20、偿标准,由法院酌情裁判。3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是一般都不会认定太多。(8) 、残疾赔偿金及伤残评定费的证据。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及评定费收据。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 款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严重妨害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应调整。注意:提交受伤人员的职业证明。例如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质证要点1、计
21、算残疾赔偿金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需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一级乘 100,二级乘 90,其他的依此类推。2、伤残评定是受害人庭前作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可向法院申请重新评定。但现在法庭审理的程序一般是在受害人起诉后再统一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评残。3、多处伤残者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则增加一定的赔偿比例,增加赔偿的比例之和不超过 10,伤残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 100。(9)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证据。证据表现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身份证、受5诉法院所在地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统计
22、数据。注意: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亲属。(按照人数、不超每年总额、结合抚养年限计算) 解 释 第 三 十 条 赔 偿 权 利 人 举 证 证 明 其 住 所 地 或 者 经 常 居 住 地 城 镇 居 民 人 均可 支 配 收 入 或 者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高 于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标 准 的 , 残 疾 赔 偿 金 或 者 死 亡 赔 偿 金 可 以 按 照 其住 所 地 或 者 经 常 居 住 地 的 相 关 标 准 计 算 。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的 相 关 计 算 标 准 , 依 照 前 款 原 则
23、确(10) 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的证据。可根据法定结合受害人的职业、经常住所地、统计标准确定。(11)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受伤部位疤痕照片等。一般参照当地高级法院的精神赔偿幅度,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确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但负次要责任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有过错并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作用更大,可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
24、任。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质证要点1、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如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不合理,可申请另外的假肢配制机构出具配制意见书,以此作为反证向法院抗辩。2、开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应该让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实际安装有残疾辅助器具型号、价格、产地、更换周期等书面证据。3、开庭前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事先对受害者需要安装的辅助
25、器具的功能情况和市场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提取相关证据。4、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区间很大,赔偿标准坚持的是一般标准,超标部分可以不赔。九、丧葬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半年总额计算。质证要点1、这个非常容易,查找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可,法院一般不会适用错误。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
26、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质证要点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2、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 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3、男性 60 周岁以上、女性 55 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男性 60 周岁以下、女性55 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有
27、充分的证据。64、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受到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如果出生后死亡的,不予认可。凡请求养子女及养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5、赔偿此项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份额:(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受害人作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受害人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承担扶养义务;(3)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未成年的孙子女、外
28、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作为条件;(4)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受害人由兄、姐扶养长大作为条件。6、以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时间作为判断受害人依法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时点7、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作为被扶养人年龄的计算起点。8、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予赔偿。9、仅应
29、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不予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因为人伤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对死亡受害人赔偿的是余命的赔偿,对伤残受害人赔偿的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那么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就已经包含了受害人伤残前负担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了,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再予以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是重复赔偿。10、对于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请求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先对受害人劳动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赔付及赔付的比例。这一点大部分受害者都忽视了。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最好再做一个劳动能力等级鉴定。11、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
30、有农村居民的,按各自的身份状况分别适用城镇和农村的标准。12、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摊,特别是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摊时,虚假证明较多(现在的派出所证明多数情况下也仅仅是证明目前的家庭情况,不能证明家庭分立的情况,),需要提前调查取证。1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十一、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质证要点赔偿权利人需提供法医的尸检证明(未尸
31、检者除外)、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或是医院出具)、死者户口证明(确定死者属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死者的真实年龄,特别是60 岁以上的人员)。如死因不明,需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死因鉴定。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7质证要点1、精神损害,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1)造成受害人
32、死亡的,属于“ 造成严重后果”;(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属于“ 造成严重后果”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重;(3)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一般不予赔偿。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 50000 人民币十三、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
33、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质证要点受害人亲属在非死亡案件中支出的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不予赔偿。要注意甄别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如何审查?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来源是否客观存在,短信息的形成时间、发送人、网络服务商,是否存在伪造或修改的可能。审查短信与当事人主张之间的联系,应查明短信反映的事实或行为与案件有无客观联系。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
34、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 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二)书证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
35、书证,应根据它的特点,着重注意以下问题: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如是什么人制作的,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有无外在压力的影响等。如需核对书证上的笔迹、印章,这种核对的性质属于勘验,可依有关勘验的规定进行,需要交付鉴定时,就适用有关鉴定的规定。2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书证是由谁提供的,或者在什么时间、地点、条件下获取的,保管或固定的情况等等。特别要着重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因为提取的手段不当而遭到破坏。 3审查书证的内容。即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等。在法庭上出示书证或宣读书证的内容后,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 最后,还须指出,审查判断书证,也应联系案内其他各种证据,将彼此结合起
36、来进行审查。应审查它们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互相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产生矛盾的原因。发现矛盾就要抓住不放,深入调查研究,求得正确的解决,直到确认书证中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合情合理,才能采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8(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包括以下诸方面: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特别注意审查这方面的问题。 2审查证言的来源。要查清证人是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还是听他人讲述而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对传闻的证言,应进一步
37、审查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听说的,有无失实的可能,并尽可能向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对,取得原始证言后,采用原始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 3审查证言的内容。着重分析证言中有无矛盾和可疑之点,当发现证言内容有矛盾和可疑之处时,必须深入核查,求得合理的解决。当证人对其叙述中的矛盾和向其提出的疑问,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解答时,应进一步审查其感知案件事实的主客观条件,其记忆力、表述力有无问题。 4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等。如果发现疑点,应再行询问或深入有关场所核查。 5审查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证人的这些能力的强弱,对证言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例如一个色盲的证
38、人提供的有关衣服颜色的事实,就很值得怀疑。为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鉴定,有时还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6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主要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司法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贿赂、胁迫、指使等非法行为的影响。 7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 8对幼年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幼年证人富于幻想的特点,根据幼年证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审查其证言的内容和所使用的语言是否与之相适应。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首先,
39、要区分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如果是原始资料,就要审查其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案情;如是传来证据,就要审查录音录像在转录过程中是否完整,有无遗漏和删节。其次,严格审查视听资料是否在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手段的情况下获得的。 再次,严格审查视听资料是否在罪犯的威胁、欺骗和引诱等情况下录制的。 最后,审查视听资料是否在设备和装置处于不灵敏或不正常状态下获得的。 2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由于视听资料都是高科技产品,容易被伪造。对其审查也要采用高科技手段,才能发现其虚假,例如,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可以通过慢速播放,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接等情况;利用高分辨仪,可以鉴别图像的真伪;利用音素分辨仪,可以
40、鉴别声音的真伪。 3审查视听资料所反映的背景。视听资料,尤其是录音录像,不仅反映所确定的主体的活动,而且还反映该主体活动的背景,如建筑物、山川,气候条件等等。对于所确定的主体,人们可以进行伪装或模仿,但不可能完全对音响和形象背景也进行模仿和伪装。这就为人们对视听资料本身的真伪进行鉴别提供了物质条件。依据这类背景所提供的信息,一方面可以发现新的物证和书证,另一方面又可通过这种背景及新的物证、书证,去鉴别反映行为人活动的材料是否真实。 4审查视听资料能否同其他证据协调一致。要审查视听资料的真伪,还必须把它放到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加以验证。例如,将录音材料与声纹鉴定相结合,便可准确地认定录音中的声音是不是被告人所说,将视听资料与被告人口供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比对、核对,也能审查视听资料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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