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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转移联单制度.doc

1、危废转移联单制度第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第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

2、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第四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第五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

3、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第七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第八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第九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

4、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二)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三)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五) 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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