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宾)食药监食生罚201851号当事人:覃能善(宾阳县甘棠镇同发油坊)地址:宾阳县甘棠镇* 邮编:530416身份证号码:4*负责人:覃能善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2018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油坊2018年8月16日生产加工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酸价检验结果为8.2mg/g(标准指标:3mg/g),黄曲霉毒素B 1检验结果为160ug/kg(标准指标:20Ug/kg),不符合 GB2716-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你油坊于2018年8月16日共加工生产1
2、00kg花生油。我局抽样了1.5kg,剩余98.5kg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该批次食用植物油(花生油)的生产成本为 16 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货值金额为 2000元(100kg20 元/kg2000元),违法所得为394元 98.5kg(20-16)元/kg 394 元。 综上所述,你涉嫌生产经营酸价、黄曲霉毒素B 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违法事实清晰,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394元。相关证据材料:1.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覃能善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我局2018年8月28日对你油坊监督抽检现场制作的现场
3、检查笔录1份、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1份,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1份,样品采购费用清单复印件1份;3.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1*)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1*)1份;4.对你油坊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送达回执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5.对你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6.你提供的宾阳县甘棠镇同发油坊整改报告1份;7.你提供的张贴通知照片1份。处罚依据和种类:你涉嫌生产经营酸价、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第(九
4、)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宾)食药监食生罚 201851 号 和听证告知书 (宾)食 药监食生听告 201851 号
5、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的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宾阳县*,账号: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宾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 年 11 月 28 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