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 境 保 护 部 令部 令 第 37 号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已 于 2015 年 4 月2 日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施 行 。附 件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部 长 陈 吉 宁2015 年 12 月 10 日附 件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2、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工 作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 是 指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建设 项 目 在 通 过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且 稳 定 运 行 一 定 时 期 后 , 对 其 实 际 产生 的 环 境 影 响 以 及 污 染 防 治 、 生 态 保 护 和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跟 踪监 测 和 验 证 评 价 , 并 提 出 补 救
3、方 案 或 者 改 进 措 施 , 提 高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效性 的 方 法 与 制 度 。第 三 条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不 符 合 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书 情 形 的 , 应 当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 一 ) 水 利 、 水 电 、 采 掘 、 港 口 、 铁 路 行 业 中 实 际 环 境 影 响 程 度 和 范围 较 大 , 且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在 项 目 建 成 运 行 一 定 时 期 后 逐 步 显 现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其 他 行 业 中 穿 越 重 要 生 态 环 境 敏 感
4、区 的 建 设 项 目 ;( 二 ) 冶 金 、 石 化 和 化 工 行 业 中 有 重 大 环 境 风 险 , 建 设 地 点 敏 感 , 且持 续 排 放 重 金 属 或 者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 三 )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应 当 开 展 环 境 影响 后 评 价 的 其 他 建 设 项 目 。第 四 条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应 当 遵 循 科 学 、 客 观 、 公 正 的 原 则 , 全 面 反映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际 环 境 影 响 , 客 观 评 估 各 项 环 境 保
5、护 措 施 的 实 施 效 果 。第 五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的 管 理 , 由 审 批 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环 境 保 护 部 组 织 制 定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 指 导 跨 行 政 区 域 、 跨流 域 和 重 大 敏 感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工 作 。第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工作 ,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文 件 , 并 对 环 境 影 响
6、后 评 价 结 论 负 责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委 托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 工 程 设 计 单位 、 大 专 院 校 和 相 关 评 估 机 构 等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文 件 。 编 制 建 设 项 目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 原 则 上 不 得 承 担 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响 后 评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工 作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将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文 件 报 原 审 批 环 境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7、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接 受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查 。第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建 设 项 目 过 程 回 顾 。 包 括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环 境 监 测 情 况 , 以 及 公 众 意 见 收 集 调 查 情 况 等 ;( 二 )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评 价 。 包 括 项 目 地 点 、 规 模 、 生 产 工 艺 或 者 运 行调 度 方 式 , 环 境 污 染 或 者
8、生 态 影 响 的 来 源 、 影 响 方 式 、 程 度 和 范 围 等 ;( 三 ) 区 域 环 境 变 化 评 价 。 包 括 建 设 项 目 周 围 区 域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变 化 、污 染 源 或 者 其 他 影 响 源 变 化 、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和 变 化 趋 势 分 析 等 ;( 四 )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有 效 性 评 估 。 包 括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规 定 的 污 染 防治 、 生 态 保 护 和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是 否 适 用 、 有 效 , 能 否 达 到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相关 法 律 、 法 规 、 标 准 的 要 求
9、 等 ;( 五 )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验 证 。 包 括 主 要 环 境 要 素 的 预 测 影 响 与 实 际 影 响差 异 , 原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内 容 和 结 论 有 无 重 大 漏 项 或 者 明 显 错 误 , 持 久 性 、累 积 性 和 不 确 定 性 环 境 影 响 的 表 现 等 ;( 六 ) 环 境 保 护 补 救 方 案 和 改 进 措 施 ;( 七 )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结 论 。第 八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正 式 投 入 生 产 或 者运 营 后 三 至 五 年 内 开 展 。 原
10、审 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也 可以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和 环 境 要 素 变 化 特 征 , 确 定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后 评价 的 时 限 。第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对 单 个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环 境 影响 后 评 价 , 也 可 以 对 在 同 一 行 政 区 域 、 流 域 内 存 在 叠 加 、 累 积 环 境 影 响 的多 个 建 设 项 目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第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完 成 环 境
11、影 响 后 评 价 后 , 应 当 依法 公 开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一 条 对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 或 者 不 落 实 补 救 方案 、 改 进 措 施 的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审 批 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十 二 条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依 据 环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文 件 , 对 建 设项 目 环 境 保 护 提 出 改 进 要 求 , 并 将 其 作 为 后 续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的 依 据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经 批 准 后 , 其 性 质 、 规 模 、 地 点 、工 艺 或 者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的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响 评 价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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