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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的运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保障 VOCs 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科学有效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法适用于 VOCs 污染防治专家的遴选、入库以及使用、管理活动。专家库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家是指入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 环保厅” )VOCs 污染防治专家库中的专家,专家库由省环保厅负责组建,由省环保厅大气处归口联系,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协助管理。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国敬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二)熟悉 VOCs 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能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省环保厅和地市组织的 VOCs 污染防治现场核查、技术评估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环境监测、环境研究、信息技术、技术工程管理等技术领域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 VOCs 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具有现场技术审查和一定的管理经验;(四)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五)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行政管理专家除外),健康状况良好,有时间和精力正常地参加各类相关活动。(六)法

3、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遴选程序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和厅直属单位可根据第四条条件向省环保厅推荐专业领域专家人选,并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个人也可在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愿提出申请,经匿名评审通过后,成为入库专家。专家库专家由省环保厅选定。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整。第六条 VOCs 污染防治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 VOCs 污染防治现场技术审核等工作,为全省 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入库专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 受省环保厅及其直属单位委托,参与 VOCs

4、 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制定、课题研究、示范项目评审、督导调研、案例编撰、宣传培训活动。2 受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企业等委托,参与 VOCs污染防治相关方案的评估论证、人员培训等工作。(三)对全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后续管理对策建议。(四)协助行政部门对 VOCs 企业排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台账材料核查提供技术支持。(五)其他交办的任务。第七条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具体负责专家库的联络和管理工作:(一)建立专家信息库,了解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二)组织和协助专家开展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治理现场技术审核工作和数据的整理分析。(三)协助省环保厅定期或不定期

5、召开专家会议,组织专家对 VOCs 污染防治管理进行会商。(四)组织专家开展有关培训活动;开展各市重点监管企业排放评估技术审核交流等;研究有关 VOCs 污染控制技术专项工作。(五)联络专家,协助行政部门对企业 VOCs 企业排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台账材料核查提供技术支持。(六)处理省环保厅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第八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三)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专家意见;(四)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五)对 VOCs 污 染防治工作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推荐优秀专家进入 VOC

6、s 污染防治专家库。第九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 VOCs 污染防治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二)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三)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条件或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六)不得以 VOCs 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第十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环保厅核实,将从

7、专家库中清退,并予以公示:(一)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所参与工作的利益相关方,收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五)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环保系统形象的其他活动的;(六)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 VOCs 污染防治专家库。第十三条 存在

8、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二)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第十四条 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3年,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为3年。被清退出库的除外。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由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开。未经省环保厅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 VOCs 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第十六条 VOCs 污染防治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以及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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