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最早产生于美国。 二、洗钱的危害:1.洗钱作为上游犯罪的衍生犯罪,客观上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提供了可能,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2.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3.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4.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5.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坏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6.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三、洗钱的特征:隐蔽
2、性、技术性、国际化。四、洗钱的三个阶段1.放置:主要将犯罪活动所获得的现金转换成便于控制和不易被怀疑的形式。22.离析:隐藏,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隐瞒和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性质、受益方。3.融合: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 “蚂蚁搬家式”的方法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这是一个独立洗钱行为的最后阶段,同时也是下一次洗钱的准备阶段,也为以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资金支持。实际发生的洗钱行为并不一定需要完成所有阶段,也不一定严格遵循三个阶段的递进顺序。5、洗钱的主要方式1.利用金融机构:伪造商业票据、证券业和保险业、用支票开立账户、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银行贷款、期货和期权。2.
3、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3.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成立空壳公司向现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娱乐场所、餐饮业、小型超市。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4.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购置贵金属、古玩及正规艺术品,暂时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5.其他洗钱方式:货币走私、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利用马仔洗钱。36、反洗钱的目标: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反洗钱机制。7、反洗钱的重要意义1.遏制犯罪的客观需要2.金融机构强化自身风险管理3.维护金融机构声誉及金融稳定4.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国际承诺八、1988 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
4、神药物公约 ,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公约。9、英国最早提出反洗钱风险监管理念并付诸实践。10、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11、反洗钱资金监测的专门机构金融情报机构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1.1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藏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52.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
5、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4.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
6、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7.1.1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7、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2.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7金融机构大额交
8、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3.1一、客户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补正5 个工作日、大额交易5 个工作日;可疑交易10 个工作日二、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 万美
9、元以上的款项划拨。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拨。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8三、以下大额交易未发现可疑的,可以不报告。定期存款到期、活期存款,转为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
10、行的黄金交易。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金融机构内部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四、18 种可疑交易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9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的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5.与来自
11、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掉期业务,而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可疑。10.客户进场存入境外开立的履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收到投资款后,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支付需求不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
12、,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0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履行支票、汇票带出或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拨、结汇由一人或少数人操作。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1、恐怖融资行为:1.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2.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3.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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