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初评办法 (2018 年 6 月 4 日通过)第一条【办法宗旨】为确保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初评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根据“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特制定本评审办法。第二条【参评范围】申报本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奖的全部作品共352 件。第三条【评审标准】主要包括选题的重要性,研究方法的妥当性、科学性,论证材料的新颖性、准确性、充分性,论证过程的严谨性,文字表达的流畅性,主要观点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成果的可转化性等。第四条【评审目标】评出 30%左右的作品进入终评。第五条【评审方式】采取集中书面评审的方式进行。第六条
2、【评审专家】2由具有正高职称、在相关领域有相当造诣的专家学者担任。第七条【评审分组】按照申报作品的学科属性,分为法理、法史学,宪法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知识产权法学,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共 8 组。每组安排 2-3 位专家。第八条【签署评审承诺书】评审专家签署评审承诺书,保证公平地对待每一件参评作品。第九条【评审程序】评审工作分两个环节进行。第一个环节,各组专家对作品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单独打分。第二个环节,各组进行充分讨论,确定推荐入围名单。第十条【确认评审结果】全体专家对决定进入终评阶段的作品名单予以签名确认。第十一条【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奖励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