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 神经外二科 李事桧 护理部送给大家的 ROSE 一 护士执业相关法律 二 消毒和感染控制 三 医疗事故概念和预防 四 证据保存和举证责任 五 医疗活动中患方权益保护 六 护理工作问题和对策 一、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 已经 2008年 1月 23日国务院第 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5月 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
2、,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
3、(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 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年。 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
4、起 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的社会义务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