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劳 务 工 资 保 证 金差异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一 条 【目 的 及 依 据 】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服 务 改 革 ,减 轻企 业 负 担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根 据 关 于 清 理 规 范 工 程 建 设领 域 保 证 金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01649 号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粤 府 办 明 电 2016226 号 )及 中 山市 建 设 工 程 劳 务 工 资 保 证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中 建 20153 号 )等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2、施 范 围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山 市 行 政 区 域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等 活 动 的 施 工 企业 。第 三 条 【守 法 诚 信 评 定 标 准 】建 筑 业 企 业 依 据 以 下 标准 进 行 守 法 诚 信 评 定 :(一 )自 承 接 项 目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施 工企 业 是 否 存 在 因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被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二 )自 承 接 项 目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施 工企 业 是 否 存 在 劳
3、 动 用 工 违 法 行 为 被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 门 处 罚 。第 四 条 【差 异 化 管 理 具 体 内 容 】 建 设 工 程 劳 务 工 资保 证 金 差 异 化 管 理 的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一 )自 承 接 项 目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施 工企 业 未 被 建 设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门 处 罚 的 ,承 接 的 新 项 目 按 施 工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1.5%(最高 不 超 过 300 万 ,含 本 数 )缴 纳 工 资 保 证 金 。(二 )自 承 接 项 目
4、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施 工企 业 被 建 设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处 罚 一 次 的 ,承 接 的 新 项 目 按 施 工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2%缴纳 工 资 保 证 金 ,不 设 上 限 。(三 )自 承 接 项 目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施 工企 业 被 建 设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累 计 处 罚 两 次 以 上 (含 两 次 )的 ,承 接 的 新 项 目 按 施 工 合同 总 造 价 的 3%缴 纳 工 资 保 证
5、 金 ,不 设 上 限 。第 五 条 【提 取 后 的 补 缴 要 求 】 建 筑 企 业 在 办 理 建 设工 程 劳 务 工 资 保 证 金 差 异 化 管 理 期 间 ,如 该 企 业 承 建 的工 程 项 目 发 生 欠 薪 ,并 被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出 据 提 取 意 见 函 ,提 取 了 工 资 保 证 金支 付 欠 薪 的 ,应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等 额 补 足 工 资 保 证 金 ;逾 期 未 补 足 的 ,按 中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劳 务 工 资 保 证 金 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条 规 定 处 理 。第 六 条 【缴 纳 方 式 】 劳 务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或 补 缴 ,可 采 用 现 金 、提 交 银 行 保 函 或 保 险 公 司 保 单 的 方 式 缴 纳 。第 七 条 【有 效 期 及 实 施 日 期 】 本 实 施 办 法 有 效 期 5年 ,自 2018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