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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DOC

1、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山)市监 药罚 2018009号当事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吴家台村卫生室地址(住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吴家台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417637110212D6001主要负责人:闫早利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18年11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吴家台村卫生室进行了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卫生室八种药品:1、高钙10盒。2、喉症丸10盒。3、喉舒宁片10盒。4、去痛片10盒。5、胃康灵胶囊10盒。6、根痛平胶囊20盒。7、颈康胶囊9盒。8、马来酸氯苯那敏片8盒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 鉴于以上药品来源不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执法人

2、员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八种药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经初步审查,该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违法主体,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我局管辖,符合立案条件,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18年11月06日立案。2018年11月7日,你处卫生室负责人闫早利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调查取证,该卫生室高钙进货10盒,每盒售价8元。喉症丸进货10盒,每盒售价5元。喉舒宁片进货10盒,每盒售价4元。去痛片进货10盒,每盒售价5元。胃康灵胶囊进货10盒,每盒售价9元。根痛平胶囊进货20盒,每盒售价8元。颈康胶囊进货10盒,售出1盒,每盒售价8元。马来酸氯苯那敏片进货10盒,售出2盒,每盒售价4元,

3、 。闫早利承认从供货商手中购买上述药品,但是无法提供该供货商的资质信息,也无法提供产品供货商材料、购进票据及合格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你处购进上述药品来源的合法性。综上,你卫生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购进药品,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90元,违法所得16元。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足以认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法定代表人戚祥波及负责人闫早利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闫早利的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的物品及清单等,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18年11月08日,本局按照程序对

4、本案进行了案件审理。经审理,本局认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吴家台村卫生室存在“从无药品生 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 可证的企业(个人)购进药品” 的违法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合法,足以认定。2018年11月0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日山)市监 药罚告字 2018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吴家台村卫生室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5、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你卫生室系初次违法,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销售量极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八)项,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局合议委员会合议,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查封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整(16.00);3、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元整(1180.00);共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00),上缴国库。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日照银行山海天支行缴纳罚没款,地址:日照碧海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日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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