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二、办理依据1.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 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 号)“(一)妥善安置孤儿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建
2、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张炉集镇民政所。四、办理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五、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份、孤儿本人近期 1寸免冠照片 2 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 2-3 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六、基本流程(一)申请。由孤儿监护人想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任命政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申请表 ,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三)审批。县级明证部门要认真审查生气材料,符合条件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张炉集镇民政所。(二)电话咨询:0635-510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