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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罚.DOC

1、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罚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桥巩镇人民政府6 实施主体 性质 受委托组织7 承办机构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咨询电话 0772-49921168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2-49921169 设定依据【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 年 4 月 10 日国土资源部第 2 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0 实施对象 有土地违法行为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

2、1 行使层级 乡级12 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4、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

5、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

6、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3 行使内容 桥巩镇国土规建

7、环保安监站在桥巩镇辖区内行使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的行政处罚权。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16 结果名称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17 运行系统 无。18 责任事项1.立案环节:对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情形,选择适用直接立案或核实后立案。有实名举报人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按规范填报相关执法文书。2.调查取证环节:(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2)不得少于 2 名的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

8、者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3.审核、复核环节:(1)将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应经法制审查。(2)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进行复核。(7)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4.处罚决定环节:(1)将已查明的案情、处罚意见和法制审查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分情形作出处罚决定。(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完整的书面处罚决定书。(5)发现违法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必须移送司法

9、机关。5.送达和执行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9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

10、、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20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

11、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2 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镇国土规

12、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机关 负 责 人 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

13、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或案件审查人4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附件 1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罚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审查核实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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