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沉默权刑讯逼供的天敌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对沉默权作了规定,有些国家甚至直接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开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说是对公民权利的一项宪法性保障。 简言之,沉默权原则实质上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包括是否作出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由此可见,沉默权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追诉人员作出陈述甚至是不利于己的陈述,它禁止的只是不得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采用强迫或引诱、欺骗等
2、其他非法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二款对刑事诉讼证据列出七种,其中第四项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证据的一种。我国的法律对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事实确凿,便可以作为证据,其来源和取得的手段似乎并不特别重要。正是因为法律上无此规定及刑诉法上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此双重因素的作用下司法实践中为了早破案、多破案、急功近利,就对法律条文打起了折扣,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不听他们的辩解,这就叫口供破案。所谓口供破案就是在司法实践
3、中侦讯人员对嫌疑人通常首先宣布供述义务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注意:这只是政策而非法律义务) ,通过一定的心理较量包括心理压力(所谓政策攻心) ,促使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所传达的信息实质上就是告诉嫌疑人:决定他们刑事责任轻重的不仅仅是他们行为时的主客观事实,而且还包括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种内心精神活动,即是否向侦讯人员如实交代个人行为时的主客观事实的心理态度。这种信息的目的与本质就是以诱供和精神逼供的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的心理较量、心理压力、政策攻心等等口供破案的侦讯手段之实质,就是许可侦讯人员最大限度地利用人的趋利避
4、害的生物性心理特征,对嫌疑人进行诱供与精神逼供,以迫使其在精神和心理上不得不作出一个痛苦的、自我折磨式的选择。虽然,这种刑侦手段在获取口供时确实是最为方便快捷的。但从理论上分析,供述义务不仅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与追诉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制度相冲突,其实质是强迫被告人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它既削弱了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贬抑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妨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更助长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过分依赖心理,而这种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正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之一。 我国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5、相反,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不仅如此,我国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法庭审理的基本结构也围绕讯问被告人而构建。这又与我国在立法上“严禁刑讯逼供”的精神相矛盾。这一立法上的矛盾正是诱发刑讯逼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自 80 年代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且每隔几年就有一次较大的反弹。由于我国司法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司法人员素质、地方保护主义等诸多因素,影响了我国破案率的提高,导致社会治安状况一直不能令人满意,人民群众对此颇有微词。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中国目前还不适合实行沉默权制度,其主要理由是不适合目
6、前的中国国情,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的“刑事侦查资源不足” 。也就是说,在各种刑侦破案手段中,获取口供所消耗的刑事侦查资源是最低的。为了弥补刑事侦查资源之不足,我国目前在实践中还不可避免地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口供破案,所以口供破案就成为我国目前刑侦破案的主要手段之一。事实真的如此吗?口供,其本质是人的意识的一种语言反映,而人的意识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语言既可以反映它真实的一面,也完全可以反映它虚假的一面,仅有由语言所表述的意思是最靠不住的,此所谓口说无凭。口供的真实可靠性取决于口供是否出自当事人的真实自愿,而口供破案只能限于获取口供的方法是最方便、最快捷的,它并不能保证口供就一定是真实可靠的,因而也
7、就更不能说口供在破案中所消耗的刑事侦查资源是最低的。殊不知,在依口供破获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其他证据少得可怜。尤其是一些案件仅有间接证据且该间接证据大多是根据被告人的口供收集而来的,被告人翻供,就意味着口供没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理,口供一旦被当事人推翻,刑事诉讼成本则必将随之成倍增加,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事实同样也证明,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其翻供率也是最高的。 为了从刑事诉讼制度上和司法工作中彻底杜绝重口供轻证据和刑讯逼供问题,就必须尽快建立沉默权制度。因为我们所说的沉默权并未阻断侦查机关获取被追诉人陈述的途径,它只是禁止为取得陈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强制,将是否陈述、作何陈述的选择权赋予了被追诉人,以防止或减少非法获取口供现象的发生。因此,沉默权的确立并非必然导致口供的丧失,而是要求侦查部门收集被告人陈述的程序要合法,不允许将违法收集的被告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体制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当务之急是有必要对刑诉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加大对沉默权的宣传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这将是我国司法制度上一场深刻的革命,大势所趋,势不可当。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