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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评析和建议.doc

1、对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评析和建议摘 要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以下简称安排 )是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成果。本文侧重从两地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安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相互认可与执行 司法协助 公共秩序 作者简介:李素雅,澳门科技大学在读民商法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64-02 一、 安排产生的背景 澳门回归前,内地和澳门之间对于是否认可与执行彼此的判决,都是依据各自本来的单方立法来决定。回归以后,由于缺乏协议,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一直面临困境。

2、随着两地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两地互涉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加,判决在两地的认可与执行便成为案件关注的焦点。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是诉讼程序的终极目标,是体现当事人的实质利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途径。妥善解决两地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院与澳门签署了安排 ,才为两地的司法协助铺平了道路。综观安排 ,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以下简称基本法 )促进内地与澳门司法合作精神;然而细看之下,一些局部仍存在可改进之处。 二、 安排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一)内容 1.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范围 安排的涵盖的内容比较全面。从地域范围来讲,适用

3、于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民商事案件。从对象范围来看,适用的范围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是只适用于其生效后的案件。从内容范围来看, “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2.认可与执行的程序 (1)程序的启动。在内地,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澳门则应向中级法院提出认可申请,由初级法院进行执行。还进一步规定,申请人在两地均

4、有可执行财产的,可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同时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2)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申请期限。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情况和请求事项并附相关证明档。如被请求方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时,也可以请求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予以确认,并用中文制作申请书。 对于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只是笼统地规定“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 。其结果是在内地法院申请的按照内地民诉法上的时效规定,在澳门法院申请的依据澳门法的时效规定。 应注意的是,内地申请执行的期限较短,而且是民诉法上的不变期间。而在澳门这个概念是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而且时间较长。澳门

5、民法中规定时效一般为 15 年,短期的为 5 年,而经过判决确定的权利适用 15 年一般时效。因此,内地判决到澳门申请执行,基本不会存在超过期限问题;而澳门判决向内地法院申请,则可能会超过内地申请执行的期限。豍 (3)拒绝认可与执行的情形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法院收到申请人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答辩。还规定两地法院均可以违反当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秩序”为由,拒绝认可和执行对方的判决。 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在澳门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起上诉;对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

6、定,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 3.认可与执行的条件 (1) “一事不再理”的规定。 安排规定了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这实际上是确立了判决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一事两诉,避免则可能产生的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情况。还规定了当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时,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2)正当程序的要求。就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而言,正当程序是保障被告获得合理辩护的机会以及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得到代理的权利。豎对此问题的审查应依据审判地的法律,败诉的当事人

7、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的,裁定不予认可。这种规定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避免了法院对案件的重复审查,是非常合理的规定。 (3)判决的效力问题。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法院判决,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判决。由于各国或各法域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对于“确定的判决”这一概念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 安排避开了适用“确定性”或“终局性”等用语,直接规定了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尚未发生效力或者因再审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拒绝认可和执行。 (二)评价 安排仅仅是两地司法协助的一个初步成果,在操作模式上提供了很好的实例。从澳门回归近十五年的时间而言,两地仅仅在较无争议的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达

8、成这一共识,其进度不可谓令人乐见。但另一方面,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渐建立“两制”之间对司法判决的信服,本身也有其合理性。 1.适用范围方面 安排排除对行政案件的适用,从而导致大量的行政案件中有关民事部分的裁决不能得以认可与执行。其次, “判决”的范围与国际公约相比,定义更为广泛。例如布鲁塞尔公约认为判决是命令、判决、裁定、执行令以及书记官对司法费用的决定等。豏相比, 安排的规定相当广泛,这显然有助于排除两地因不同的司法文化所导致的执行上的障碍。 2.判决的效力方面 安排规定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予认可,避免使用“确定性判决”或“终局性判决”等易产生歧义的用语,对判决的效力问题做出了比

9、较折中和巧妙的处理。因此,一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即是可执行的判决。在内地即使存在审判监督程序,在再审程序提起以前,判决既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当然可以得到认可与执行。这样规定缓解了“确定性判决”问题上的压力,有利于内地判决在澳门得到认可和执行。 3.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内地与澳门特区实质上有着不同的公共利益及法律原则。原则上存在着一地作出的判决,不符合另一地公共秩序而被拒绝的可能。 安排中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内容与国际间司法协助几近相同,未对公共秩序条款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也未对公共秩序作出必要的阐释,这使公共秩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4.安排本身的法律地位问题 安排作为两地之间的一种法律文件,

10、然而其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基本法仅仅规定了澳门可与内地开展这类司法协助,但未明确其地位;另一方面,内地最高院作为司法机关,颁布司法解释公布安排的作法,亦仅仅解决了其执行的问题,而没有回答其法律地位为何。 故更深层的问题在于:除了基于自主原则的民商事纠纷之外,对涉及人身自由及财产权的刑事司法协助,如以这模式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其合法性难免会受到挑战。 三、完善安排的建议 (一)完善安排中的不足之处 安排虽有不少创新之处,但是仅有 24 条的规定对于两地间复杂的区际关系而言,其内容本身没有解决甚至回避了许多问题。例如, 安排排除对行政案件的使用,导致行政案件中有关民事部分的裁决不能得到认可与执行。

11、笔者认为可以逐渐有限度地放宽一部分行政案件中涉及民事部分的裁决,最大化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此外, 安排规定了申请的主体为当事人,笔者认为应参照我国民诉法中对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允许内地或澳门的法院作为请求主题,依规定或互惠原则请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二)有条件地保留公共秩序原则 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我国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公共政策原则在国际司法协助中日益受到冷落,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为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越来越少见。两地虽然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同,但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是相通的,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相通的,公共秩序在法律适用领域作为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的最后一道“安全阀”豐,在两地间几

12、乎成为摆设。有的学者认为,使用公共秩序原则不仅会违反“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还会阻碍两种制度的共同发展。豑但也有学者认为,内地与澳门在政治、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较大,保留公共秩序可以兼顾双方不同的利益,也符合“两制”的原则。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但认为应该有限度、有条件地保留公共秩序原则。 安排中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过于简陋,应对“公共秩序” “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的阐释,在措辞上应使用“明显违背”本法域的公共秩序作为程度限制,并且要符合“一国两制” ,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大前提。 公共秩序保留之所以适用是因为各法域的法律中存在相互不能容忍的内容。随着趋同化在各法域民商事法律中的渗透和作

13、用、甚至各法域的强行性法律得到相互效仿,区际法律事务的处理仅仅需要进行程序性的审查,则公共秩序保留就可以不再使用了。豒 (三)设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原则 安排中并没有关于区级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还应规定两地在认可与执行中的原则,如将互惠作为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重要条件,又或者确定法域平等、便利,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根本利益等为原则。 (四)完善相互提供数据、信息情况的机制 要有高效的司法协助,必须有畅通的信息作为基础。 安排中明确了最高院和澳门终审法院具有相互提供相关法律数据并每年相互通报执行本安排的义务。其中规定的免除提交相关文件程序、一事不再理原则等事项的顺利实施就是建立在两地

14、法院之间审判相关信息畅通的基础上的。笔者认为两地法院应当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律数据” ,建立合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快速与便捷作为信息传导的管道。 注释: 豍黄金龙.内地与澳门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理解和适用.人民司法.2006(5). 豎宋连斌,杨娟.对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解读.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报.2007(5). 豏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243 页. 豐贺晓翊.论涉港澳商事案件审理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八卷).法律出版社.2005(8). 豑陈力.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现状与前瞻.复旦学报.2000(5). 豒叶丹.论公共秩序保留在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定位.武汉大学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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