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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人员渎职问题的几点看法.doc

1、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人员渎职问题的几点看法摘 要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是汽车检测的常见项目之一,其管理人员直接与当事人接触,容易滋生各种腐败问题甚或为此渎职犯罪,应引起社会各界之重视。本文将从案例出发,深刻剖析当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执法的漏洞,并提出笔者自己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机动车 污染检测 渎职 作者简介:秦伟雄,福建师范大学 2011 级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50-02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是汽车检测的常见项目之一,其管理人员直接与当事人接触,容易产生利益输送问题,继而滋生各种腐败问题甚或为此渎职

2、犯罪,关于此类腐败问题的新闻报道常见于各大新闻媒体,应引起社会各界之重视。在 2012 年,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查办了广州市机动车尾气监测执法领域的渎职犯罪窝串案 6 件 12 人,办案中发现执法人员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利用尾气检测执法权谋取暴利,涉案金额达 25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城市大气污染领域的执法效果。本文将从该案例出发,深刻剖析当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执法的漏洞,并提出笔者自己的几点粗浅建议。 一、当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执法的漏洞 近年来,政府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管理是越来越趋于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亦基本完善,不存在较大的制度漏洞,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勾结管理人员,利用整个机动车排气污

3、染检测制度未跟上现实变化的机会,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项目上寻求不法利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人员能以权谋私,主要还是在于在上述检测项目中存在执法上的漏洞,给予了他们可乘之机。当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执法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固定,易形成违法利益团伙 机动车尾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工作通常由交警负责拦车受检,并对不符合尾气排放规定的车辆暂扣车辆行驶证,由市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人员负责排气污染检测。黄埔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尾气检测执法人员一般相对固定,长时间没有轮换,与交警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易被拉拢腐蚀。一旦被拉拢腐蚀,这些管理人员就会利用手

4、中的权力换取利益,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害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如纪某鹏等滥用职权、受贿案中,以纪某鹏为组长的机动车尾气路检组共 6 人,从 2006 年起至 2011 年案发一直没有更换执法成员,原白云一大队交警郑某胜在 2010 年至 2011 年 6 月期间,一直被派往天河区天源路的路检点配合纪某鹏等 6 人执法。受社会人员杨某波拉拢,纪某鹏、郑某胜长期合谋,利用尾气执法监测权,将尾气超标车辆交由杨某波指定且无资质的修车厂维修,从中收取每辆 20-30 元不等的好处费。 (二)执法监管薄弱,使抽检程序形同虚设 依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以及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工作指南 ,机

5、动车尾气污染道路抽检有严格的程序。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同步监督和事后监督检查机制,执法人员可以绕开正当的执法程序,擅自变更程序以便牟利,同时放任排气超标机动车在无实质性整改的情况下继续行驶。黄埔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一是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人员检查到排气污染超标的,对愿意到指定维修厂维修的车辆,不按规定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用于复测的检测卡,为违规执法牟利埋下伏笔;二是违反“由超标排气车主自行到有资质维修点维修”的规定,擅自强迫车主到行贿人员指定的没有资质的修车厂进行维修。指定的修车厂对该车进行无任何实质改变的“修理”并收取300-650 元不等的维修费之后即放行;三是排气超标车辆到指定修理厂“修

6、理”后,仅需提供行贿人员名片,交警即交还暂扣的车辆行驶证,不按规定对排气超标车辆进行必要的免费复测。制度的执行关键还在于人,若管理人员都被腐蚀了,那这个制度对于利益关系人也就形同虚设,沦为敛财工具而已。 (三)检测技术落后,难以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黄埔区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用于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的汽车尾气检测探头,可以通过调节其前面的螺帽装置来影响检测结果。违规执法的尾气路检人员为获取更多的好处费,有时会利用此手段对一些尾气检测达标的车辆做手脚,将尾气达标的车辆检测为不达标,并要求其到行贿人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此外,由于检测结果不是同步传输,尾气路检人员在将监测数据反馈给环境监测

7、中心站之前还可以任意隐匿检测数据,对于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只要同意到违规指定的维修厂维修,便不将其超标排放数据录入管理数据库,规避了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后续监管。检测技术未能与时俱进,给予被腐蚀的管理人员可乘之机,而车管所每年的设备维护经费则躺在单位财务账簿上成为一个数字。 二、对策建议 要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人员的渎职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一个良好的管理体制,再辅之以良好的执行人员,如此两者配合,才可能根治此类渎职问题。而针对上述显示出来的漏洞,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措施着手根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人员的渎职问题。 (一)实行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 现代社会的一个巨大进步在于以制度来促进人

8、,以人来维护制度,关键还在于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力,而制度的执行力在于人。治理渎职问题,不能单纯依靠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人员的自觉自律,更应该从制度上予以严格管理,然后再配以良好的思想教育。其中一个重要制度就是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人员应该定期予以轮岗,不能长期在一个内设管理机构里面工作,换言之是,改变机动车尾气路检组和交警长期固定的人员配置模式,建立适度流动的路检组人员结构和交警派遣轮换机制。对于机动车尾气路检组,环境监测中心站应随机抽取一定人员排列组成各路检组并定期重组;对于执法的交警人员,也应采取定期轮换制度,每周或每月由交警大队派遣不同的交警在路检点执法。 (二)加强执法约束和监管 执法

9、权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对执法权的约束和监管,具体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工作中,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执法权约束和监管。首先,应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车上安装摄像头,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执法人员弄虚作假。其次,完善被检车辆的记录机制,不仅要将检测为不合格的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并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对经检测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检测结果也要一律录入电脑,从而实现被检全部车辆的检测结果均有记录。再次,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对路检组的车辆检测结果定期抽检、核查,对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涉嫌渎职等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改进尾气检测技术 科技日新月异,作为一个执法部门更应该与

10、时俱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科学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干扰,也就从根本上杜绝管理人员参与机动车配齐污染检测具体操作的机会。一方面,对于可以通过操纵检测仪器进而影响检测结果的检测设备缺陷,执法部门应及时予以改进,堵塞检测技术漏洞。另一方面,积极开发尾气检测数据同步录入监督数据库系统,防止检测人员选择性地将检测车辆录入监督数据库,从而实现对检测活动的有效监控。 (四)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受到侵犯,就应该由权利救济途径,每一个检测的当事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有关机构行使救济。一个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在行政执法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公权力滥用时能使当事人通过自力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项目中,应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制度的项目、程序、规范等内容的宣传和常识普及,并在路检点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开通司机申诉维权快捷渠道,便于驾驶人员依法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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