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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课考核模式转型研究.doc

1、法学基础课考核模式转型研究摘 要 在法学基础课教学改革中进行考核模式研究,针对考试成绩相应地采取了结构性的比例综合评分法, “三七分或四六分或五五分” ,并且细化每项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这种考核模式和成绩评定法可以调动学生学习法学基础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教学实效。 关键词 考核模式 法学课程 转型研究 作者简介:齐艳茹,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19-02 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增加教学效果,使得学生更快、更好地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为学习其他法学知识奠定基础。从最近几年的法学基

2、础课教学改革的方向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主要是从教学内容的讲授上和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但我们却忽略了对课程的考核模式的改革。故,笔者主要从法学基础课之考核模式的角度进行分析,希望以此来推动和深化法学理论课的整个教学改革进程。 一、法学基础课考核模式提出的必然性 笔者调查发现,国内大多数高校的法学基础课期末的考核模式在形式上主要以闭卷考试为主,而内容上多为记忆性题目,其仅仅是以文科性质的方式进行考核,而法学专业在高考录取中属于文科生、理科生都可以报考的专业,并且法学专业本身属于理性思维比较强的学科,同时,人的记忆是有周期性的,如果采用传统的考试方式进行考核,容易导致学生在学习知识的时候走捷径:临阵磨

3、枪法,只是在考试之前突击背书去应对考试,而法学课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单一的记忆性考试不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我们应该丰富法学考核模式以适应本学科的需要。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的是适应性和变通性更强的人才,传统记忆性考试培养的人才在社会难以立足,社会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该进行创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第一,曾经的考前学习主要是学生抄笔记、背笔记、丢笔记,这样的方式对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锻炼是没有益处的。我们以民法学课程为例,民法的总论部分主要介绍民法的基础理论知识,这些知识都是为其他私法领域的部门法的学习奠定基础的,这些知识更多的是需要理解,而不是单纯的记忆。如果不能理解这

4、些知识,就很难掌握我国相应法条的内容。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何谓平等?如何去运用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情形?违反这一原则会导致什么法律效果? 第二,记忆性试题的增多会导致学生出现临阵抱佛脚的现象,而在平时的学习中出现厌学心理,考试在这样的情况下成了虚设。并且,法学基础课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它考核的特点不同于其它课程的考核。法学专业课的特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针对性强和教育性强。针对性强是法学基础课的显著特征,也是其生命力所在。诚然,针对性包括理论性与实践性,侧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与行的统一。在讲授理论知识时用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来讨论问题,让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论证,这

5、样的锻炼符合律师一类法律工作者的工作要求,在本科学习阶段就不断进行锻炼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学生以后的职业生涯有很大的帮助,笔者从自己的实验性教学中就感受到了这样的考核方式对于学生来说,是有很大帮助的,学生反馈的信息显示,这样的课堂让他们对知识的记忆会更久一些。教育性强是法学基础课的另一特征。虽然任何一门课程都具有教育性的作用,但法学基础课在讲授知识是以课堂为载体,其终极目的是使得学生的思想进步,与时俱进。比如,如何理解“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何谓“恶法”?具有不同世界观和人生观的人会对其进行不同的解释,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去看待这些问题,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进

6、行不同的诠释。 最后,传统考核模式让学生误以为理论知识无用论和法条万能论。从 2002 年国家实行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化以后,司法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而细心的人会发现:司法考试的内容每年都在加大对理论知识的考查。我们不需要会背法条的机器人,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的有真正智慧头脑的职业法律人,只有真正掌握了理论知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但同时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停滞不前。法律的特征是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稳定性指的是法律制定后不能朝令夕改,但并非一成不变;法律还具有灵活性,特别是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如果说背会一个法条可以解决一个问题,那么学会一种理论知识可以解决同一类型的案件,例如,法理学中对法律责任构成的分析

7、,这种分析可以运用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这对于我们及时、正确处理案件是很有帮助的。 二、法学基础课考核模式转型方法 法学基础课考核方式的改革,对于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日常思想和实际表现起着直接的导向作用。然而,法学基础课却存在着把闭卷试题的回答作为评分的唯一标准,一张试卷定终身的现象致使学生中高分低能、卷面成绩与学生思想品德素质不相符合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使法学基础课的成绩考核发挥出良好的导向作用,改变学生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扔笔记、毕业全忘记的恶性循环,我们进行了考核模式的改革与尝试。 (一)由单纯记忆型考核转向素质与能力考核 改变以往重测知识、轻测实践,多测书

8、面表达、少测动手实践,重测概念、轻测创新的考核模式,重点考核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知识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现实问题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运用课堂讨论发言考核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期末采取撰写报告或结业论文形式,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这种考核锻炼了本科生的能力,提高了本科生的综合素质。比如,在宪法课中,针对选举法的规定,我们采取分组做案例模式的方式让学生真正体会选举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这样有利于学生正确把握部门法。而在行政法学考试中,针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由学生根据所学知识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对于以后的立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9、也为法学专业学生以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二)由强制学习型转向自主学习型 学生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叛逆心理,笔者从几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大一新生的学习心理有其独特的地方,例如,初入学时,认为大学的课堂是自由的,他们对这种自由的理解有一定的误区,自由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一定的纪律基础上的,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学课堂的自由可以让学生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由于法学基础理论课相对而言抽象性更强一些,传统的讲授容易让学生产生厌学心理等现象,笔者针对类似问题,运用“讨论式”教学法,让学生分组讨论,给出答案,老师再进行点评,这样能有效调动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

10、每次讨论中,老师针对每位同学的表现进行量化,作为平时成绩给定的衡量参考,这种激励模式可以让学生由被动性参与课堂转换成主动性参与课堂,一个学期下来,同学们也能衡量出各位同学在平时课堂中的表现,并且对自己在平时课堂中的表现也有一定了解,教师在期末平时成绩给定上也有一个很好的参照标准了,公平、公正才能真正体现。并且,这样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的日常学习情况和平时的个人行为表现,还能起到督促学生学习和加强个人修养的作用,调动了本科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学生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由被动接受知识转向自主学习,避免了期末一张考卷订终身的弊端,提高了大学生的参与意识。 (三)由单一式考核转向多样化考核 法学基

11、础课期末考核中,我们摈弃了传统的仅以任课教师单方面考核的方式,采用三种方式进行考核即教师考核、学生自我考核、学生互相考核。教师考核中,主要以学生在日常课堂学习中的各方面表现为标准,但这仅是教师一方面的观点,还需要其他方面的参与;学生自我考核,这部分主要是学生根据自己平时的学习状态进行评价,当然为了防止学生“夸大”自己,我们还有学生之间的互相评价部分,这部分是无记名的,这样可以解除学生的后顾之忧。将此三部分作为期末平时成绩最后给定的标准,将考核公开化、透明化,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针对学生自我评价部分,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平时的表现进行鉴别,而对于学生的互相评价也能反映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的一部分,

12、比如,可以从中看出学生日常的人际交往情况,团体意识等方面的体现。法律不是孤立的学科,法律与哲学、经济、政治、历史、逻辑等各个学科都有一定的相关性,而法律工作者也不能脱离了社会和集体去工作,所以,这样的考核方式可以加强学生之间的正常交流,让个性存在于共性之中,让共性中能接受个性的存在,和而不同,才是真正的和谐。 三、期末考核方式采取结构化综合评分法 介于传统考核方式的弊端,我们采取结构化综合评分法来进行考核方式的改革。所谓结构化综合评分法指的是把期末考试成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期末卷面成绩,一部分是平时成绩,最后给出期末总评成绩。而平时成绩又根据课程性质区分不同分值,即 30-50 分不等,具体

13、分值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以法学专业课为例,学位课的平时成绩为 30 分,考查课的平时成绩为 40 分。这种评分方法特点是坚持知行统一原则,加大了平时考核力度。具体做法是:把 100 分划为两种情况即考试课和考查课,然后再进行区分:考试课的期末考试成绩占 70%,平时成绩占 30%。平时成绩的 30%分为:(1)出勤情况占 10%,具体包括逃课、事假、迟到、早退;(2)课堂表现占 10%,包括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情况、上课听课情况、课堂讨论、发言等;(3)课堂作业、课后作业占 10%,包括作业的完成情况,如是否认真、独立完成作业,作业是否有创新之处等,最后给出具体的数字评分。考查课的期末考试成绩占

14、60%,平时成绩40%,而平时的 40%成绩又分为:(1)出勤情况占 10%,包括逃课、事假、迟到、早退;(2)课堂表现占 20%,包括课堂纪律、学习态度、课堂讨论、发言等课堂参与情况;(3)课堂作业、课后作业占 10%,包括作业的完成情况,如是否认真、独立完成作业,作业是否有创新之处等,而对于案例模拟部分的考查要加大对于法律文书写作部分的考查,加强对专业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的考查。最后,讲平时成绩与期末卷面成绩结合起来给出期末总评成绩,考试课给出具体分数,考查课分为五种情形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以此作为学生法学专业课的最后成绩。这种方式比传统的考核方式有一定的进步性,多样化考核方式更能体现公平。 法学基础课考核方式的革新,对于培养本科学生的优良道德品质和个人良好行为习惯有一定积极作用,为社会培养更多有才有德之人,既达到了教书育人的目的,又避免了考核与教学相脱节的现象以及理论成绩与平时表现相背离的现象,笔者从自己近年来的教学实践中发现这样的考核方式已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受益者不仅是学生,而且也包括教师,学生能够正视自己的不足,对教师给定的成绩做到心服口服,而教师也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烦恼,达到双赢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管淮.构建两课教学新模式,三课一体.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1). 2谢彬,邓凡艳.走出大学课程考试的误区.大学教育科学.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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