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应该如何捍卫英雄【编者按】 近期,一场有关英雄人物董存瑞的名誉权诉讼案,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与这场官司的是是非非相比,更具意义的是如何解读这一案例所蕴含的深意。曾就“孙志刚事件”上书的三博士之一、青年学者许志永从宪政、法律、言论自由等层面所作的思考,就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理解视角。 一场诉讼的丰富意味 5 月 25 日,一场沸沸扬扬的名誉权诉讼案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开庭。董存瑞的妹妹将中央电视台和电影董存瑞导演郭维告上法庭,起诉其侵犯了董存瑞的名誉权。 对无数接受过爱国主义教育的中国人而言,董存瑞是教科书上的一个经典英雄人物。教科书上说,董存瑞左手举起炸药包,右手拉响了导火索,高喊着“同志们,冲啊
2、” ,在爆炸声中壮烈牺牲。但电影董存瑞的导演郭维却向媒体表示,没有人亲眼看到董存瑞举起炸药包,炸碉堡的细节是根据现场遗物推测出来的。这成为本案最为关键的争议点。 在本案开庭前,据称原告方找到了 3 个亲眼目睹董存瑞举起炸药包的证人,而被告一方则低调沉默,据传还努力寻求和解。耐人寻味的是,这场诉讼激起了许多人的激烈反应,他们愤怒指责郭维导演的言论“亵渎”了英雄,网络上的个别激烈言辞甚至不亚于“追杀令” 。亦有人强烈呼吁制定一部中华英杰保护法 ,要求将孔子、孙中山、董存瑞、雷锋等人列为英杰,运用立法手段制止人们对他们的任何批评或质疑。 无论谁是谁非,也无论结果如何,董存瑞名誉权诉讼案都有着丰富的意
3、味。在某种程度上,这场诉讼的是非之争并不重要,董存瑞英雄事迹有无目击证人也不关键。更重要、也更关键的是,面对历史和英雄人物,我们应该抱有怎样的态度?在捍卫英雄和言论自由之间,我们又该做出怎样的平衡? 美国案例的启示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历程。 1704 年,一个英国法官声称,如果公众都可以任意批评政府,那么政府的荣誉将丧失殆尽,哪个政府还能存在下去?三百多年后的今天,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觉得这话有道理? 在美国,萨利文案是一个具有转折意义的经典案例。1960 年 3 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政治宣传广告,强烈谴责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镇压非暴力示威群众。由于这则广告中的个别细节
4、不够真实比如马丁路德金被拘捕了 4 次而不是广告所称的7 次,蒙市市政专员萨利文控告纽约时报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要求赔偿 50 万美元,并在阿拉巴马州法院胜诉。但在 1964 年,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州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批评官员涉及公共利益,为了维护言论自由,有必要给公共言论一定的“呼吸空间” 。此次判决确立了“实际恶意”的重要原则即使媒体报道不准确,但只要不是故意虚假报道,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后的判例中, “实际恶意”原则又从官员扩展到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 。而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发生的焚烧国旗案,则使表达自由达到了令人吃惊的高度。 事情发生在 1984 年,詹森等大约一百名
5、示威者在达拉斯市市政厅门前点燃了一面美国国旗。事发后,德克萨斯州法院依据该州法律,判处詹森 1 年监禁和 2000 美元罚款。经过一番波折后,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89 年,最高法院以 54 的表决结果,认定詹森无罪。 要求惩罚詹森的法官大都慷慨陈词,在他们看来,亵渎国旗伤害了很多美国人的情感,违反了公共利益。但是,更多的法官却认为,焚烧国旗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应当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写道:“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 当时,许多普通美国人也无法接受焚烧国旗案的判决,甚至发动了一场修宪运动,试图在
6、宪法里写上保护国旗的条款,但终无结果。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人已普遍理解并接受了这一判决所内含的宪政理念。 为什么法律对英雄更“无情” 布鲁诺因“异端邪说”被送上火刑柱,刘少奇曾被宣告为叛徒、内奸、工贼历史无数次证明真相多么容易被掩盖!经历了无数次愚蠢的错误后,人类才意识到,面对历史,任何人都有怀疑的权利,也都有言说的权利。这才有了人权宣言 ,有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也有了我国现行宪法中保障言论自由的神圣条款。 当然,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比如,针对个人的诽谤、侮辱、披露隐私等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言论,夸大其词的药品广告等危害公众利益的商业性言论,都应在法律禁止之列。但是,在民主、文
7、明的时代背景下,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不会禁止对历史真相的反思和追问,更不会禁止对包括英雄在内的著名人物的怀疑和批评。按照法治发达国家所通行的“公众人物”原则,法律对公众人物的保护往往比对普通人的保护更少,而不是相反。 为什么法律对英雄等公众人物更“无情”?原因就在于,无论公众人物为社会做出了多大贡献,他们在客观上比普通人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享有更多的精神甚至物质利益,许多公众人物的声望本身就是借助公共舆论获取的,他们理应接受更多的批评和挑剔,他们的隐私权、名誉权理应具有更大的开放度。只有这样,法律才显得公平。 从更深层面而言,对公众人物的怀疑或批评,本身也符合公共利益。许多人从娱乐明星、体育明
8、星们的花边新闻中得到快乐,也有许多人被英雄人物的细节所感动。可见,公众人物的传奇故事乃至看似纯属个人的悲欢,都可能牵涉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英雄人物更是社会性的财富。对公众人物尤其是对英雄人物的批评或怀疑,如果是正确的,将有利于发现真相,如果是错误的,同样有利于从反面证明真理。的确,当某些言论侵犯了一个普通个人的名誉权,将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公平赔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些言论侵犯的是一个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那么很可能牵涉到公共利益,需要法律在个人名誉权和公共利益之间作出合理的平衡。 真正的英雄经得起历史的追问 就董存瑞名誉权案而言,真相和是非有待法庭的最终判决。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当我们
9、试图捍卫英雄时,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是否必须剥夺别人怀疑、 “不敬”的权利? 每个人都会本能地捍卫自己的偶像、信仰、价值观等等,每个人也会追求表达的权利,但是,如果因为别人对自己心中的偶像有所怀疑和“不敬” ,就非要动用国家的力量堵住别人的嘴,是否合适呢? 其实从某种程度而言,真正的英雄活在人民心中,并不需要法律的“刻意”保护。孔子是文化英雄,不会因为曾经被人辱骂为“孔老二”就失去先圣的光环;孙中山是民族英雄,不会因为历史学家考证出“孙大炮”的称呼就丧失先驱的英名这些都是简单的常识,真正的英雄是不可能被亵渎的,亵渎英雄的人只会自取其辱;同样,虚假的“英雄”也不可能被永远遮蔽,因为再强大的“保护”也经不住历史的追问。 在一个民主法治、表达自由、公民理性的年代,我们并不需要在温室里过度包装的“英雄” ,也不需要脆弱得承受不了半点风雨的偶像。我们应当坚信,无论经历怎样的颠覆,烟消云散的只会是虚假的“英雄” ,真正的英雄只会更加荣光、更加扎实地植入人民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