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3 页十五里河流域治理一期 DBO 工程项目概况及需求一、项目名称: 十五里河流域治理一期 DBO 工程二、项目编号: 2018GFCZ2978三、工程概算: 300000万元四、项目概况:为改善十五里河水环境,确保流域综合治理效果,合肥市决定采用DBO模式实施十五里河流域治理一期工程。本次工程建设内容共包括8大类,18个子项,主要如下:序号 项目类别 工程名称一 城市点源污染治理工程 管网混接调查与改造金寨路处初期雨水调蓄工程绕城高速处初期雨水调蓄工程匡河处初期雨水调蓄工程上海路处初期雨水调蓄工程望湖公园处初期雨水调蓄工程徽园处初期雨水调蓄工程锦绣大道处初期雨水调蓄工程南艳湖
2、上游初期雨水治理工程重庆路处初期雨水调蓄工程二 城市面源治理工程垃圾收集处置及河道保洁工程三 内源污染治理工程 河道底泥治理工程四 河流生态补水工程 生态补水工程五 河流水质修复工程 增氧曝气工程六 河流生态廊道工程 生态缓冲带工程河流生态修复工程七 河流生态修复工程水土涵养林工程八 河流综合监测措施 河流综合监测工程中标人负责按合同要求完成十五里河流域治理一期工程的设计优化和工程建设,在五年运营期内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养护。运营服务内容包括:按照合同要求负责各初期雨水调蓄工程、初期雨水治理工程和生态补水泵站的运营管理,提供初期雨水等的收集、调蓄、转输、处理服务和河道生态补水服务;负责运营
3、维护增氧曝气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生态缓冲带、水土涵养林以及河流综合监测工程,提供水生植物养护、绿化养护、河道保洁、河道巡查、河道水质修复、河道生态修复、设施设备管养维修、河道综合监测及智慧第 2 页 共 3 页化管理等服务;负责指定范围内排水设施的维护。招标人将为此支付工程建设费和运营服务费。验收合格 和运营期满结束后,中标人负责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交付给招标人或政府指定机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合肥市成立项目管理公司。五、投标人资格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或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
4、包壹级或以上资质。3、投标人业绩要求:(1)投标截止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8 亿元的水环境(生态)治理项目施工业绩,且此业绩中至少含有截污管网、污水处理厂(或调蓄池)、水体清淤、河道补水、水体生态修复中的两项建设内容。本项目水环境(生态)治理是指河道综合整治或黑臭水体治理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投标截止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正在运行维护(正式投产运行的,不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合计不小于 100 万吨(立方米)/日。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如联合体参加投标的,须满足下列条件:(1)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
5、数量不超过 3 家且必须满足第 1 项要求。(2)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满足第 2 项和第 3 项(1)的要求。(3)当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为 2 家时,非牵头人一方必须满足第 3 项(2)的要求。(4)当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为 3 家时,除牵头人外,联合体成员之一必须满足第 3 项(2)的要求,联合体另一成员必须是满足第 2 项和第 3 项(1)的要求的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必须为牵头人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绝对控股指牵头人直接持股比例高于 50%)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各自的职责分工、主要权利和义务,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对本项目
6、承担连带责任。5、关于投标人业绩的其他要求第 3 页 共 3 页(1)投标人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绝对控股指投标人直接持股比例高于 50%)具有以上第 3 项(1)或(2)的业绩的,可视为投标人具有的业绩。(2)联合体成员之间的业绩不累加,即第 3 项(1)的业绩仅认可联合体牵头人及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的业绩,第 3 项(2)的业绩仅认可联合体成员之一(非牵头人)及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的业绩。6、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7、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
7、记录累计未满 10 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含 10 分)到 15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6 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含 15 分)到 20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12 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24 个月。8、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5)投标人被合肥市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六、上述工程概况、投标人资格条件及业绩要求均以正式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