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摘要】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唐代使其完备,明清时还发展为会审制度。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制度的思想基础是慎刑思想。这一思想起源于先秦时期,以后不断被继承和发展,成为确立死刑复核制度的想依据。 【关键词】死刑复核制度 思想基础 历史考察 现状反思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指由皇帝或中央司法机关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复核,以确定是否交付执行死刑的一项诉讼制度。在刑罚较重的封建社会,死刑复核制度起到了一定程度的防止错杀、实现少杀、控制死刑运用的作用,对于我国现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仍有许多可供资鉴之处。 一、古代死刑复核制
2、度的思想基础 (一)明德慎罚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的法制思想。这一思想后来被儒家学派所大力倡导,发展成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并成为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主要思想渊源。 (二)君权独断与制衡思想 自先秦以来,实行分封制度。秦汉时期,中央集权得以加强,封建大一统格局逐步形成。随着中央集权趋势的不断发展,地方各机关的权力不断缩小,而大大小小的权力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为了更好地实现皇帝对死刑复核权力的独揽,对应的便是司法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以严防大臣得威擅势,三法司的推事、会法制度及九卿等高级官员的会审制度都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权制衡的体现,这些会审制度越是完善,各司
3、法机关的权力也就因互相牵制而不断削弱。 (三)时令行刑思想 “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思想在春秋时期开始就有确切的文字记载。在司法时令思想发展与演变过程中,董仲舒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充分体现了董仲舒主张秋冬行刑的思想观念。古代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过着靠天吃饭的日子。春季是万物所生的时期,夏季是万物所长的时期,一年的收成全靠春夏两季的农业活动,此时,如果进行行刑等司法活动,将会对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破坏。秋冬季节是农闲时节,秋冬行刑对农业生产活动破坏较小。在当时科学水平不发达的的条件下,秋冬行刑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录囚”制度 所谓“录囚”
4、制度,是指皇帝或司法官员复核审录押囚犯,来查明审判是否公正以纠正冤假错案的一种司法制度。 “录囚”制度与后世的死刑复核制度一脉相承,二者都是慎刑恤狱思想的体现。其通过对狱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录,使不少错判的死刑案件得以纠正。随着司法的制度化, “录囚”逐渐发展为成熟的死刑复核制度。 (二)北魏定制 北魏太武帝确定了死刑复奏制度。当时,儒家思想盛行,北魏太武帝拓跋焘积极学习和推行儒家思想主导的汉族先进文化,引礼入律,去除北魏原有的、野蛮的刑罚制度,正式确立了死刑奏报制度。死刑案件,司法机关和地方机关需上奏皇帝,由皇帝亲自审核,并最终确定是否执行死刑。皇帝做出的司法行为是司法程序的组成部分。北魏
5、还创立了存留养亲制度,这是存留养亲制的第一次明文规定。经过太武帝和孝文帝时期的法律改革后,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更加充实, “明德慎罚”思想基本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普及。北朝法律改革在后世成为唐律的蓝本。 (三)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全面发展 隋朝两代帝王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在登基初期均采用“宽刑”政策来笼络人心。隋律规定州县判定的死刑案件一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复核,最后上奏皇帝裁决,而且死刑复奏出现了三复奏的形式:“死罪者,三奏而后决。 ”死刑复核制度在唐朝得到全面的发展,封建死刑复核制度的体系基本确定了下来。 (四)明清时期会审制度的高度发展 清朝进一步发展了明朝的朝审制度,并设置了与朝审并行的秋审
6、制度,用以完善对地方死刑案件的复核。清朝秋审、朝审开始于顺治年间。朝审负责复核京城的死刑案件,秋审负责地方死刑案件的复核,二者复核程序基本相同,并将其结果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种方式处理,再奏报皇帝最后裁决。这两种会审制度被清朝统治者视为国之大典,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需为此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且复核程序复杂,有的案件缓决后会多次复核。对于死刑案件过失出入人罪的相关官员,还会受到相关处分。 三、死刑复核制度的特征 从历朝的规定来看,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死刑的最后决定权由封建君主皇帝统一控制。在秦朝以前,法制尚不完备,死刑也尚未收归中央,县令有权判处并
7、执行死刑。这一做法一直沿袭到汉朝前期。第二,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直接言词审理。古代交通不发达,而中国地域又非常辽阔,将所有死刑犯都解送京城难度很大,因而古代死刑复核通常实行书面审理。但由于书面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因而有些朝代又实行一定范围内的言词审理。第三,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死刑复核的一项重要目标。我国古代自汉朝就将儒家思想奉为治国经典,并主张治国应当以德为本,限制死刑的适用。 四、对死刑复核制度的现状反思 我国现行死刑复核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 第一,死刑复核程序是以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报请核准为程序启动的,控辩双方既无从选择,也不能有效参与。这种以行政化的程序启动方式,违背了现代诉讼不告
8、不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死刑复核程序采用不公开的审理方式,控辩双方不能有效参与,审理过程单向、秘密。司法审判的重要特性在于,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必须让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充分而有效的参与,然而,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由于控辩双方不能参与,从而使得该程序完全成为法院的独家“暗箱 进行操作,有违控辩审三足鼎立的审判原则。第三,死刑复核是书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方式只有两种:一是阅卷;二是提审被告人。所谓阅卷,就是对下级法院报请的死刑案件材料进行审阅,并将其作为是否核准死刑的主要依据;而提审被告人,并非是指开庭审理,而是在看守所询问室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提审使得法官能够与被告人进行
9、接触,可以对案件有更加直观的了解。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由于死刑复核制度特定的制度设计目的,因此,任何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都会涉及到死刑的限制与存废问题。鉴于在目前的形势下,中国的死刑存废基本上还是一项极为长期而漫长的工作,因此,就有必要对现有的死刑复核制度进行彻底改造,使其真正成为适应新形势下限制死刑的需要。 第一,明德慎罚一死刑适用之和谐。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首先值得借鉴之处是其明德慎罚思想,封建社会的统治着尚且以德礼为本,恤刑慎杀,限制死刑的适用,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更应该慎用死刑。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出之后,人权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而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应该给予最高层次的
10、尊重。第二,创设死刑复核监督制度。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讲究分权制衡,司法机关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最终还要奏报皇帝裁决。而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没有监督程序,死刑复核权力由法院单独行使。笔者认为,没有监督的权力会导致滥用或玩忽职守,有必要创设监督制度,以确保死刑复核权力的正确运用。第三,创设死刑复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古代违反死刑奏报制度的官员会受到流刑的处罚,在明清会审制度中,因复核过失出入人罪致错判死刑的官员,还会根据错判案件的次数处以不同程度的将之处分。而我国现阶段死刑复核错误致使嫌疑人被误杀的案件虽不时浮现,但对于复核过失的法官则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责任制度的约束,责任心难免降低
11、。 五、结语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在其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总会积累这样那样的经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反映了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世界诉讼法律发展史上也是一个高峰,它蕴含着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除去其为封建专制皇权政治统治服务的阶级实质外,在特别重视慎用死刑,为防止错杀无辜,而采取的许多有效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上都是值得我们今天所借鉴的。 参考文献: 1陈高峰.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考察与借鉴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5). 2汉书董仲舒传(卷 56)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屠晓景.复奏帝决、 “内部复核”与死刑复核制度之现代改革D.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文论文,2005. 4陈永生.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以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04, (4). 5王立民,古代东方死刑论J.浙江社会科学,2000, (2). 6陈永生.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以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0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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