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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达标个体工商户不愿申办一般纳税人的原因及对策.doc

1、浅析达标个体工商户不愿申办一般纳税人的原因及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个体经济已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为了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其发展壮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第 138 号文件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 100 万元降低为 50 万元;其它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 180 万元降低为 80 万元。自这一政策出台以来,不少的小

2、型业户从中受益。但也出现了一些个体工商户连续 12 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不愿意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现象,其主要体现在一部分从事加工业务的小型微利业户身上,他们的做法是申请注销现户头,然后再新办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就违背了该政策制订的初衷,使该项政策的效 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该文对该现象可能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析,并随后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策略,从而为真正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的精神献上一己之力。 一、达标个体工商户不愿意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因 (一)税收负担及经营成本增加是其客观原因 众所周知,降低成本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一直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孜孜以求的目

3、标,尤其是对一些规模偏小、利润空间很有限从事加工业的个体经营业户来说,此点表现得尤为明显。那么,这类业户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后,税负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呢?为直观地认清这个问题,笔者现以海安县某拼线加工厂的经营数据为例,来进行具体的对比分析说明。 背景资料:某拼线加工厂,从事 21D 纱产品的拼线加工业务, 一天24 小时能加工线品 240 公斤,需发生含税加工费 475.2 元(加工费 1980元/吨) ,耗用含税电费 170 元,假设全年发生含税加工费 500000 元,则耗用的电费 500000/475.2*170=178872.05 元。 (1)小规模纳税人身份:500000/1.03*

4、3%=14563.11 元,税负为征收率 3%; (2)一般纳税人身份:(500000-178872.05)/1.17*17%=46659.62元 ,税负率 10.92%。 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 32096.51 元(46659.62-14563.11) 。另外, 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需要支付的主要成本有:1、两名会计人员工资一般不低于 14400 元/年;2、金税卡、网上申报、网上认证、金税工程服务费及电脑折旧等费用一年至少 1200 元。 通过计算可以发现,从事加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税负及成本明显增加,这样他们在达标后不愿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理解了。 (二)

5、个体工商户建账能力差是其现实原因 个体工商户一般经营规模较小,聘用员工人数不多,且其业主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会计及税收知识匮乏。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要求若仅仅在于进行简易会计核算,只需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等账表,这个要求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于个体业户而言,还是可以接受的。而一般纳税人则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需要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等会计账簿,并要配备两名以上专业会计人员进行账务核算。这些要求对于基本无核算能力且不愿支付较高工资费用去聘请专业会计人员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很难达到。 (三)税收政策及管理方面本

6、身存在不足 目前个体工商户达标后,在不愿申办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采取的对策一般是先申请注销原登记,再以家庭其他成员的名义成立新的登记,从而规避税务机关作出的年销售额达标后必须申办一般纳税人的硬性规定。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做法并无违反之处,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及很好的办法去应对,从而使得大部分达到标准又不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有漏洞可钻。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比过去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连续12 个月内个体工业销售额 50 万、个体商业销售额 80 万的标准,这对于部分个体工商户很容易达到。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不升反降,就进一步加剧

7、了个体工商户不愿申办、频繁注销新办的现象。 二、促进达标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对策 (一)税收政策本身需进一步完善。通过计算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将工业修改为 50 万元,其它行业为 80 万元,这对于目前个体加工业户占比较高的现状而言,提高了纳税人的税负成本。笔者建议现行政策可修改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 50 万元至 100 万元;其它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 80 万元至 180 万元,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申办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

8、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 100 万元以上;其它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 180 万元以上,必须申办一般纳税人。当然,对于以自营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能够做大做强。现行政策下,税务部门应积极引导其改善经营管理,协助其申办为一般纳税人。 (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核算能力。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 017 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

9、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注册资金在 20万元以上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 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80000 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它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15000 元至 40000 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3000

10、0 元至 60000 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40000 元至 80000 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它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经笔者调查,该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普遍不到位,即使建账,也未达到文件规定的要求。建议税收管理员加强对该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引导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建账。这样有利于他们提高建账意识,增强经济核算能力,以便于将来达标申办一般纳税人后,适应一般纳税人建账核算的要求。 (三)加强沟通,强化税务部门服务职能。尽管达标个体工商户不愿转为一般纳税人多数是基于税负增加及管理困难,但也不乏有些个体工商户不想转的原因是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没有更高的认识,对“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理念也没有很好的理解。因此,税收管理员要在工作中多注重交流沟通,及时了解达标个体户的想法,寻求好的切入点进行税收法律及政策的解释、宣传和辅导,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以化解政策矛盾,避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在工作中要多注意方式方法,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向上级反馈纳税人的心声,消除纳税人不愿转任定的顾虑。在贯彻执行政策的同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积极营造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和谐美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国税函【2010】第 138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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