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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和对策.doc

1、浅论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和对策摘 要: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举措之一,是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的重要手段。由于国际贸易竞争愈发激烈,反倾销受到更多国家青睐。但当前欧美国家是以合法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违背了世贸组织贸易自由化的初衷。有效解决好欧美国家对华产品的反倾销问题,对加快世界经济复苏,拓展对外贸易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专题论述从倾销及反倾销概念开始,然后介绍其特征,并从多角度阐述当前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对策;欧美国家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241-

2、05 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目前已跃居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加上受 2008 年金融危机影响,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萧条,欧美国家加紧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频对中国产品开征反倾销税,使中国光伏、混凝土工程机械、陶瓷等相关企业惨遭损失,出口产业严重受阻,应对措施更加复杂。因此本文的论述对当前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欧美国家反倾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一)倾销的内涵 倾销是国际贸易发展衍生物,产生于重商主义时期盛行的“奖出罚进”贸易政策,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有力武器。同时,重商主义时期西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对进口货物通常采取高关税政策,在奖励出口的同时,对进口同类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阻止流

3、入。倾销一般可分为国内倾销与国际倾销。国内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其实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商业行为,应该由国内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等法规来调整。国际倾销是指出口国的出口商以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家的市场行为。 对于倾销的本义,在 GATT 中明确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对某一缔约国内已建立的某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障碍,这种行为称为倾销。 ”所以要成立倾销通常要满足三要件:一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二是这种销售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三是低价销售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要实现倾销还

4、要确保进口国与出口国市场平衡(否则出口商品便回流出口国市场,倾销方国内市场的高价便难以维持)同时,出口产品成本结构和竞争优势也会对倾销持续性产生实质影响。 (二)反倾销的内涵 随着倾销出现,西方国家认为这种交易是不公平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反倾销与倾销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斗争,且欧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前便开始立法制止倾销行为了。 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系列手段,比如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限制进口产品数量。根据 GATTWTO 中反倾销协议的具体规定:“如果倾销裁定成立,进口国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和接受出口商做出的价格承诺等措施。

5、”这样,实施反倾销就可保护进口国受损产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倾销与反倾 销是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产品优势的较量,还体现两者的规模经济、成本优势、贸易政策等。通常,反倾销产品所属行业是进口国处于竞争劣势的产业,而倾销的产品是出口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只有这样倾销才能在暴利下维持。 二、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现状 金融危机爆发后贸易保护主义死灰复燃,欧美国家频频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前世界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新兴市场主体发挥重要作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重视发展实体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也使中国遭遇的反倾销也出现了新特征。当前反倾销新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数量剧增。

6、自 1979 年欧盟首次对中国糖精纳提起反倾销后,欧美国家对中国反倾销便层出不穷。尤其是入世后,随着中国对外贸易量持续增长,中国也成为全球反倾销诉讼的“重灾区” 。截至 2013 年 9 月份,中国已经连续十七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反倾销调查数量为213 起,较上一年增长了 29%,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也达到了最高点 73 起,占全球当期反倾销调查总数的 30%以上。 2.遭受欧美及发展中国家“双面夹击” 。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华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发起国的前三位有所改变,印度和美国居前两位,而阿根廷超过欧盟位居第三。20082011 年美国

7、、欧盟、加拿大这些与国际金融危机相关地缘性密切的国家对华年平均反倾销数相对 19952007 年间明显增加,巴西对华年平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也上升。 而印度、阿根廷等国家,虽与金融危机相关地缘性不密切,也对华出口产品进行武断的反倾销调查。 3.反倾销案件向劳动密集型以外的产业转移。20082011 年间国外主要集中对中国的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等产品进行贸易保护。针对这三类产业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占总数的 60%以上。而在金融危机前的十几年,这个占比约是 55%,可见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产业更有针对性。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对华发起的反倾销不仅限于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且也转向高附加值

8、、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资源密集型产品仅占到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涉及产业领域的 45%。20082011年期间,国外相继对中国的无缝精炼钢管材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发起反倾销。 4.欧美对华反倾销模式以高税率和日落复审为主。随着中国产品对外出口不断增加,国外对华反倾销不断加剧,不仅数量迅猛上升且严厉程度不断加强。美国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短短四年中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终裁最高税率超过 100%的已有 34 起,是过去十三年中国遭遇全球反倾销高税率案件总和的两倍左右,占美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案件总数的90%左右。最高的出现于 2011 年 2 月立案的钻管产品,最高税率竟达到429.95%。高税率最终导致

9、中国相关产品长期被拒之门外。 美国也挥舞“日落复审”大棒,据统计,20082011 年,中国遭受来自国外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152 起,美国占到 40 起,其中有 9 件产品竟然已经是第三次日落复审调查。由于日落复审的调查期限不能超过 12个月,而快速日落复审的时期更短,从立案到终裁只需要 45 个月,其打击程度不亚于任何反倾销裁定程序。 三、中国遭受欧美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当前中国遭遇如此多的反倾销调查,是外部大环境和企业内部原因综合所致。当前世界经济缓慢复苏,一些欧美国家故意挑起贸易摩擦,挥舞“双反”大棒,不断增加倾销频度与强度。因此,全面、客观深究实质原因,将有助于准确把握中国反倾销

10、具体现状,有助于尽快找到对策良方,推动中国外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外部原因分析 1.贸易保护主义时有抬头,反倾销措施频繁使用。经济全球化使各国产业都不可避免受到外来企业冲击,贸易保护主义暗流涌动,反倾销等手段自然也被用来保护本国工业。由于中国劳动力成本低而使产品具有价格优势,欧美企业千方百计弥补自己劣势。中国产品一旦被裁定倾销,过高的惩罚性关税使产品价格优势就荡然无存,因此反倾销手段成为中国产品出口的“拦路虎” 。 反倾销在 WTO 规则里是被允许的,当前还有强化趋势,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启动频率攀升。据统计,20 世纪 6070 年代全世界平均每年约有 40 件反倾

11、销调查案件;80 年代后半期每年有 114 件;90 年代则每年增加到 190 件。 本世纪以来,反倾销更是一浪高过一浪。仅 2013年,共有 21 个国家(地区)对华启动 104 起贸易救济调查,比 2012 年同期增加 8 起,增幅为 8.3%。其中,反倾销 71 起,同比增加 11 起;反补贴 14 起,同比增加 4 起。2013 年 12 月 5 日,欧盟对华光伏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接受 121 家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二是欧美国家非常重视反倾销立法。以美国为例,最早有1916 年反倾销法 ,接着是1921 年反倾销法 ,它是当今美国反倾销法的基础;之后又出台了1979 年贸易协定法

12、 、 1984 年贸易与关税法 、 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2000 年 10 月又通过了伯德修正案等,其反倾销机制日益完善;三是欧美各国更注重发挥反倾销执行功能。其均建立了专门机构,以解释和执行反倾销法。如欧盟的欧盟反倾销顾问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等,专职管理人员达 240 多人。美国也设置了进口管理局、国际贸易法院等专门机构。 2.欧美国家对华采取歧视政策。长期以来,欧美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华采取多项歧视性政策。主要表现有以下方面:(1)“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在确定倾销幅度时也很重要。调查当局一旦认

13、定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替代国成本数据来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欧美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时的承诺。该协议书中规定: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十五年内继续适用“非市场经济规则” ,但并没有规定市场经济具体标准,导致世贸组织各成员作出多种解释。通常美国按产业部门来认定是否成立,不拘泥于个别企业;而欧盟却审查个别企业是否成立市场经济地位,不考虑产业部门情况。结果,在欧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在美国却不一定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2)替代国选择问题。欧美国家反倾销法规定对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采用替

14、代国制度。但该第三国产品价格是否客观、人均收入和生产产能是否与中国具有可比性等问题在欧美国家反倾销法律中没有规定。事实上 GATT1994 第六条、WTO 反倾销协定规定关于价格比较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应具有可比性。而欧美国家在替代国选择时就没考虑差异,此举是明显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甚至还规定:如达标的国家不止一个,具体选谁由进口国决定。如此操作显然不合理。在贸易实践中欧美国家就选定与中国市场实际相差甚远的国家。如 2012 年 3 月 20 日美国针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其组件的实施“双反”调查,案中选择了人均收入比较高的泰国而非印度作为替代国,这人为夸大了倾销幅度,给中国光伏企业雪上加

15、霜。 (3) “一国一税”问题。所谓的“一国一税”就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按各公司的出口价格来规定倾销差和税率,而是对所有出口公司规定单一税率。不论企业应诉与否,一律将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平均得出一个出口价格,考虑替代国正常价格后得出一个倾销幅度并征收统一反倾销税,适应所有中国企业,此举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合法利益。虽然近年来欧美国家已逐渐改变对中国所有企业实行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规定如果中国企业符合 5 项标准,也可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但实践中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本质依然没有改变。 (二)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内部原因分析 1.出口产品偏重于资源型、附加值低。尽管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二,但出

16、口产品依然集中在科技含量低的模式上,偏重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中国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暂时还有比较优势,进入国际市场的阻力较小。加上信息不够通畅、重复投资和产能过剩等现象还比较突出,容易引发企业间恶性竞争,出现低价倾销现象。加上中国产品出口主要还集中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市场过于集中,一旦某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使中国产品陷入反倾销的恶性循环中去。 2.部分企业怠于应诉,维权意识淡薄。在中国反倾销案件中,超过半数的案件没有企业应诉。欧美国家便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 ,快速判定倾销成立,课以高昂倾销税,迫使中国产品退出欧美市场。最终使中国反倾销案败诉率畸高,助长了国外企业对中国产品

17、的倾销指控。 许多企业怠于应诉,究其原因主要有:(1)怕“讼累” ,不愿意打洋官司。混淆了反倾销诉讼与国内一般司法程序,将企业参加反倾销诉讼当做当被告,害怕有损形象;(2)由于欧美国家“一国一税”等歧视待遇政策,企业不积极应诉,认为胜诉无望;(3)大部分企业财力不足,难以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同时缺乏高端的反倾销人才;(4)一些企业“搭便车”思想严重,等其他企业去应诉,一旦其他企业应诉成功,其也可坐享其成政策福利;(5)国内生产商之间、出口商与生产商之间缺乏沟通联络,没有形成整体合力,缺乏联手诉讼经验。 3.“双反”法规滞后。中国虽已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拥有了以宪法为核心, 对外贸易法为基础

18、、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为骨架的“双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但相对于欧美国家接近百年的反倾销历史,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和管理体制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外贸形势。在某些法规方面欠缺甚至空白,使得外国企业更加乐意提出反倾销指控。 四、中国应对欧美反倾销的具体对策 做好反倾销防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虽说反倾销是针对企业的行为,但当前形势下单个企业是难以应付的。我们应用系统、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注重从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方面“多管齐下” ,整合资源,同时发力,逐步建立起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位一体的综合应对体系,为中国外贸企业保驾护航。 (一)政府层面对策 1.继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尽早摆脱

19、歧视待遇。近年来,许多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案都指控中国属非市场经济国家。其认为政府掌控着大部分资源,很多企业要么是国有企业要么是接受了政府补贴,其价格难以反映真实水平。我方产品出口会对进口国企业造成冲击。于是他们选生产成本远高于中国的第三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使中国产品没有倾销行为的被裁定为有倾销,低幅度倾销的被裁定高幅度倾销。歧视性待遇使中国企业惨遭损失。改革开放后,除国防等行业外国家是很少干预企业生产及下达指令性计划的。但为遏制中国崛起,欧美国家却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到 2012 年世界上有 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156 个 WTO 成员国中有 97 个,

20、不承认的主要是欧美以及印度等国。 所以中国只有继续深化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尽快抛弃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待遇。 2.完善反倾销立法及应诉机制。 (1)加快制定中国反倾销法 。近年来,中国相继颁布了反倾销条例 、 对外贸易法和反补贴条例等“双反”法律法规,以全面指导中国企业应诉。但是这些规定毕竟线条太粗、规制太窄、操作性差。例如现在一些出口商通过改变制造方式或贸易模式规避反倾销法规。因此,反规避问题应在反倾销法中得到规制。鉴于此,我们应深入研究并借鉴欧美的反倾销立法,加快制定反倾销法 ,使其成为中国企业应诉的重要依据。在新的反倾销法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吸收WTO 反倾销协议内容,尽量

21、与世界规则接轨,制定操作性强的规定,并明确政府职能及完善司法审查程序。 (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及反倾销基金。一方面,可仿效欧美国家设置反倾销调查司。地方政府可相应设立反倾销服务局、站、所等,为涉外企业适时发布反倾销诉讼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要完善应诉机制及应诉与受益关联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应诉。在反倾销应诉中,应当建立完备的”谁应诉谁受益”机制。有关部门要对积极应诉和胜诉企业给予奖励,同时也应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设立的理由是由于各项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无力承担这些费用,因而出现企业拒绝应诉情况。设立应诉基金可缓解此项矛盾,可由行业协会依据各企业出口额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累积为应诉专项基金。不应诉的企业可考虑给予经济惩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3.加强出口企业监管。一方面,入世后由于国家未及时对出口企业加强监管,致使出现恶性低价竞争而遭受反倾销的现象。为此,中国须加强对外贸企业监管,应实行出口商品审价制度。执行好已制定的关于处罚低价出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并据此对低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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