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诚信危机”也渗透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发展。本文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沿革,阐述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总结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现状,从中揭示出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解决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难题,提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民法 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 完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中国古代典籍中就有相关端倪。商朝商君书?靳令以“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 。 商君书?弱民:“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
2、,曰好,曰行六虱成俗,兵必大败” 。1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原则的高度,仅是停留在伦理标准的层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术语,则是典型的舶来品。在古代德国,强制交易对方以 “Mit Treu und Glauben”(诚实信用)为哲辞立誓,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最终诚实信用的哲辞被转用以表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作为规范形态,有对外在行为的规范,即立法者及特定社会为确保民事行为能够被当事人以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公平合理的方式实施而确立规范;有对内在行为的规范,即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从内心能过认同其对外在行为的规范。诚实信用原则
3、可以界定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诺言和法律规定,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 我们现在所讲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近代继受大陆法系的法文化传统,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是由清末学者沈家本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从日本民法典中借鉴过来的,而日本民法典是引用德国民法典中包括诚信原则在内的许多法律制度而创立的,故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间接源自德国。 1.外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诚信”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被大量使用。据统计,其在查士丁
4、尼法学阶梯中有 38 处,在法典中有 117 处,在学说汇纂中有 462 处。罗马法规定,若当事人因契约发生纠纷,审判官可以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而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等进行解释,并可以公平原则干预当事人约定的不公正。3罗马法中所讲的诚信包括三部分内容:客观诚信、主观诚信和裁判诚信,三种诚信是同时并存的。后世民法在对罗马法的继受过程中,各有所侧重,以致造成了不同立法例的分歧。4其中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规定下来的代表性法典有法国民法典 (1804 年)第 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 , 萨克森民法典 (1863 年)第 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
5、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 ”该规定对后世各国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二十世纪初,现代经济不断发展,民事活动日益频繁,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比如德国民法典第 242 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 。 瑞士民法典第 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解释该公约时,应当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成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我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适用 随着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我国民事立法也采纳了诚实信用原则。1986 年颁布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6、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虽未在物权法中作为基本原则直接表述,但在法律条文中诚实信用原则确实有所体现。 物权法第 7 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可以看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因为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就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善意取得制度中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5” “善意”二字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诚实信用
7、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同样将诚实信用原则贯彻始终。具体分为:合同法总则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修改、履行、解除等各个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有君临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法学家称之为“帝王条款”并不为过。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章麟先生认为,法律为社会生活的规范,非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法律原则,无以实现社会的妥当性与公平。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各位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徐国栋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三大特点。6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8、7综合各位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作为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道德与法律功能,其特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内涵与法律表象相统一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定社会的综合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关于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一般道德心理” ,又“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8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观念,由于被法律化,因而有了强制性效力,是任何人都不得以其协议或其他方式加以排除和规避的诚实信用原则获得了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双重功能。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和开放性的法律规范。
9、诚实信用原则被古今中外各方学者研究、辩论、阐释、探讨,但至今为止尚未形成各方公认的权威定义。然而,也正是其具有高度的弹性而被普遍适用,因其适用而拥有更丰富的内涵,因涵丰富而被更广泛的适用,在不断的递进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第三,诚实信用原则是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主体主观上诚实、守信、善意,通过内心提示、引导,使其客观上作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同时,行为人客观上的正确、恰当的行为,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内化的主观意识的外在表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客观相统一,为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与标准。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的监督功能。
10、徐国栋先生认为“现代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授予法官以相当大的衡平立法权” 。 9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立法机关也意识到了法律很难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于是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了司法者,也就是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也就是承认了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四、我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它要求当事人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民事活动是遵守基本的交易道德。但是民事活动中频繁出现诚信危机,诚实信用缺失现象严重,民事守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首先,诚实信用在经济领域破坏严重。企业的经济欺
11、诈、欺骗、骗取进出口退税等违法现象相当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着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坑蒙拐骗等行为屡禁不止。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心鸭蛋等社会信用缺失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其次,在司法工作中也存在着诚信缺失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法人主体资格确认的混乱和执行难等问题。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着诚信缺失的现象。比如,因贪图个人利益而恶意诉讼,任意捏造事实,出示和制造伪证等等。以上种种情况都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相关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损害了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和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这样一个经历多年考验和几经风雨磨洗的中华民族传
12、统美德、国家瑰宝,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却遭到诸多的不如意,而造成现在的“诚信危机” 。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学界被推崇至“帝王条款”的地位,但在我国民事立法中,这一地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既没有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典统领民事立法,在民事单行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也未得到应有的体现。 民法通则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但其后具体条文中对其的强调有限,这使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些苍白。而单行法中,作为民事领域调整有形财产支配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的物权法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十分有限,在具体条文中也只能勉强从公示公信、善意取得等中闪现微光,使之虽被尊为基本原则,实际上不过是处于夹缝中的具体规则
13、的尴尬境地。特别是我国诚实信用专门法律制度的尚未建立,致使我国覆盖全民全社会的诚信法律体系构建长期处于残缺状态。诚实信用专门法律制度,是国家对经济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信用档案管理、信用状况监督及对非诚信行为处罚和重大诚信行为奖励等的法律、法规的总和。没有国家法律高屋建瓴的统一指导,没有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理念的专门诚信法律制度的出台,全社会统一的、具有威慑力的诚信体系就只能是镜花水月。 五、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适用的建议和措施 1.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工作 第一,颁行民法典,确立保障社会诚实信用的民事基本法。目前,我国迫切地需要一套完善的市场律体系来规范经济主体的运行,而民法典对于保障社
14、会信用有着强有力的支撑作用。虽然,我国早在 1986 年就颁布了民法通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条款和规则已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符了。只有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才能约束各种经济行为,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在司法上逐步向判例过渡,在立法中明确判例的地位。第二,制定信用法律,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但是我国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民商法需要调整信用问题,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纳入法律的框架中来。第三,在国家宏观调控法和商事法律制度中加强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讲,信用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就是市场主体必须诚实无欺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
15、的法律责任。抓紧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让其受到“紫外线”的考验。 2.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执法力度 加大诚实信用原则的执法力度增强惩罚程度。要大大抬高造假者的成本,使得造假行为得不偿失。信赏必罚,信方可立,就是要让诚实守信的人得到应有的利益,让不守信用的人付出该付的成本。当前最重要的是设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增加不守信的惩罚成本,加大对不守信行为的威慑力。 3.加强诚信教育,培养和坚固人们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和意识 人们的诚实信用观念和意识对于进一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
16、帝王条款”地位十分重要。要通过扩大宣传力度,加大对违反对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德治” 和“法治”的层面双管齐下,让道德形成内在的自律力量,让法治开成外在的约束力量。只有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个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旺、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的观念,营造浓厚的诚实守信的氛围,进一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地位才会有强大的社会基础。其一,加强个人的道德教育,重视诚信文化建设。从思想上让人们接受诚信以达到内心确信,让人们知晓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标准,更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违背它受到的将不仅仅是道德的谴责,更会是法律的制裁,成本是巨大的,后果是严重的。其二,加强企业法人诚实
17、信用教育,要从法律的角度和经济利益的角度去教育企业法人,培养他们树立起“诚信是金” ,诚信就是发展硬道理的经营理念。诚信就是市场主体的无形资产,信誉则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 结论 诚实信用原则蕴含着古老的道德伦理,在当今社会,又迫切需要其应对新的形势变化,如何使诚信这株枝繁叶茂的老树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土壤中生发新芽,是本文探析的实质。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着社会形势着巨大的变革,但也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课题。面对飞速发展的经济、复杂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层出不穷的各种信任危机,对诚实信用切合实际的客观评价,才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获得发展并发挥作用的前提。因为“任何最
18、优方案都只能获得廉价的、理论意义上的喝彩而为现实所拒斥。次优的但现实的方案才具有真正的价值。 ”10诚信作为个人的立身之本,国家的安邦之基,无论从制度层面还是从道德层面上来说,构建现代诚信都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但我们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构建诚实信用社会就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的伟大构想下,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应当得到其应有的地位,并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准则寻求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法治化路径,发挥其本身的巨大价值与重要作用,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依法治国服务。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增订版)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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