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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运行机制.doc

1、环保法庭运行机制摘要:贵阳市环保法庭的设立开创了以专门法庭专业审理环境污染案件的先河,亦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方面提供有益的尝试。为更好地从理论上总结环保法庭的经验和启示,笔者在对贵阳市环保法庭调研后,对环保法庭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够给关注环保法庭运行的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环保法庭 运行机制 一、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贵阳市环保法庭(包括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是从保护以“两湖一库”的水资源和贵阳市环城林带的林业资源位代表的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出发,结合上述生态环境资源分布的自然现状及生态环境案件本身的专业性,专门设立的,专门审理以“两湖一

2、库” 、贵阳市环城林带水资源、渔业资源、林业资源、土地资源保护为主的环境保护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相应的执行案件。 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 (筑中法发200737 号文)规定,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包活 (一)刑事案件 包括贵阳市辖区内,的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而触犯刑法的案件,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如放火(失火)案件;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涉及的资源保护的

3、案件,如走私珍贵动物案件;因渎职犯罪而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如环境监管失职案件;因犯罪行为或结果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如因受贿导致环境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 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的排污侵权、损坏赔偿案件。主要包括:“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以及环城林带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而产生的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水体、大气、噪音、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赔偿案件;因砍伐林木、采掘矿产资源、开垦、养殖、建设等行为破坏环境而引起的损坏赔偿案件;因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所产生的损坏赔偿案件;因紧急避险引起的环境损坏赔偿案件;因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涉及到环境污染且影响公共

4、利益的案件;其他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行政案件 贵阳市辖区内,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赔偿等案件。 (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各级检察机关、 “两湖一库”管理局、各级环保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仅限于涉及“两湖一库”及环城林带环境保护、管理、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 上述四类案件的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分别由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和贵阳市中

5、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受理。此外,报经贵州省高院指定,环保法庭还可以审理贵阳辖区范围外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案件。 综上,环保法庭的案件受理范围囊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类别以及相应执行工作,实现了“三合一”的审判权配置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为支撑的,贵阳市辖区范围内(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可拓展至贵阳市辖区范围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集中专属管辖。 这样的模式,第一,有助于实现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管制。首先,三类审判合一有助于法院综合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手段,同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6、和行政责任,形成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合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如在郎学友盗伐林木案中,环保法庭就采取就综合采取了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惩戒措施,既有效的惩处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亦取得狼好的社会效果和生态效益。其次,集中专属管辖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相互推诿,解决跨地区的环境污染诉讼难的问题,形成从遵从生态资源的自然属性出发对生态资源进行保护的有效机制。 第二,有助于提升法院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涉及学科面广,专业技术问题复杂,对法官是知识结构要求高。若沿袭过去的由各个法院单独、分散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模式,由于机构、人员的相对不稳定,既不利于审判人员学习和积累审判经验,也不能形成

7、鼓励审判人员专注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判,逐步提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机制,从而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而环保法庭三类审判合一和集中专属管辖,恰恰能够解决上述问题,在不断的同类案件审理经验积累和针对性的相关专业知识学习过程中,提升环保法庭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案件审理质量。 二、环保法庭的诉讼参加人 如前所述,环保法庭还承担着环境公益诉讼上的审判职能,这就使得该法庭在其所审案件中的诉讼参加人与普通法庭相比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亦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

8、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即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须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讲,上述两条规定是普通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而环保法庭从切实保护贵阳市“两湖一库”水资源和环城林带林业资源的,率先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的实践,使得环保法庭的诉讼参加人中的原告范围更广,有效解决了环境保护诉讼启动难的问题。 依据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为进一步落实该规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

9、市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作了规定。 该意见规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并有权要求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时进行查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及到环境公共利益的污染问题作出答复或处理的,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履行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停止作出可能损害环境的行政行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

10、定,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贵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涉及公共环境利于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活动中,未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或者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的,可以提前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主动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信息,包括生态文明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生态文明建设量化指标及绩效考核结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生态补偿资金

11、使用和管理情况、环境保护及规划建设的监督 该意见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规定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为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提供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而且这个意见明确了公民可以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这对推进贵阳市“两湖一库”和环城林带的生态保护,丰富和拓展公益诉讼理论亦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同时,为了防止环境公益诉讼推广后,特别是向普通公民和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组织放开后可能带来的滥诉和诉累问题,科学合理的用好有限的司法资源,该意见对提起公益诉讼亦设置的一定门槛要求。就公益行政诉讼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之前,须(1)先要求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查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未

12、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或者答复的;或者(2)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未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或者未依法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就公益民事诉讼而言, 意见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可以依照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对公民而言,则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须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既可以按照前述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启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落实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求和并实现其保护生态环境目的,也可以借助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直接

13、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方式来间接实现上述诉求和目的。这样的作法,既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别是普通公民和环保公益组织投身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又使环境公益诉讼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来启动,避免生态环境被破坏时,无人起诉或者欲诉无门的情况。 此外,为保障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切实实现其诉权, 意见还规定,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予以免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对于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确需采取取证、检验、鉴定等方法而存在资金困难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协调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对需要申请保全或先于执行的案件免收保全费

14、。 三、环保法庭的证据制度 环境污染案件成因复杂,调查取证及损害后果的评估、鉴定困难,而且涉及水文、生物、化学、物理等多学科知识,专业性强,这给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责任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为解决这些问题,环保法庭在制度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举证责任 环保法庭在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合理的划分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首先,环保法庭根据侵权责任法中体现出来的无过错责任的要求确定了多元证明标准体系,即对不同主体(原告与被告)和不同

15、的证明对象(损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免责事由等)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的证明方面,对原告适用较高程度盖然性标准,对被告则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在损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等其他方面则与原被告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低度盖然性标准;对于“免责事由及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加害人)进行举证,如被告不能证明上述两点,则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环保法庭通过细化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厘清不同法官之间对相关规定的不同看法的基础上,既合理分配了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也使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在举证责任上有了统一标准,方便了案件

16、的审理。 (二)专家委员会制度 环境污染案件涉及污染的致害成因、污染的损害程度等众多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如果采取传统的专业鉴定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周期长、成本高,而且还存在相关鉴定机构少,难以鉴定等困难。为此,环保法庭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将相关领域的专家引入到环保法庭的案件审理中来,有效解决了上述专业技术性问题给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带来的困难与障碍。 首先,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面向社会聘请环保、林业、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专家,成立贵阳市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就环保两庭审理案件中所涉

17、及环保、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给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2)就环保审判在建设生态文明中的功能、作用,长效保证环保两庭正常工作等问题,向两级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或有关信息;(3)进行特定事项的社会调查,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发表专家咨询意见;(4)其他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从实际出发,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咨询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在此基础上,环保法庭还尝试采信专家证言作为案件定案依据,有效降低了诉讼的周期和成本,推进了环保诉讼正常、有序、健康的发展。 其次,为充分发挥所聘专家作用,清镇市还聘请了部分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到环境污染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去

18、。这样做:(1)可以在不突破现有的诉讼法规定的同时,更有效地利用专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直接服务于审判工作,弥补法官知识结构的不足;(2)可以成为专家证言的有效补充,使案件即使在没有鉴定结论或者专家证言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到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3)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4)专家陪审员的相对独立性亦是实现对环保审判工作的群众监督,保证环保审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 (三)诉前证据保全 环境污染诉讼取证困难,特别是一些关键证据因为大气、水体的流动性等原因容易灭失,而导致环保法庭难以判断污染物来源,致害原因、损害后果等与案件审理相关的重要事实。为此,环保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

19、据保全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固定相关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环保法庭执行制度 环保法庭根据环境污染诉讼的特点,从防止污染扩大、损害加剧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先于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操作过程中,环保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规定,结合相应司法解释中对“紧急情况”的进一步阐释(“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 ,应当事人的申请和污染情况采取了先于执行的措施,有效的制止了排污人的环境污染行为,避免了损害后果的扩大和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进一步恶化,实现了环境

20、公益诉讼的初衷和目的。 在环境保护刑事的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环保法庭还针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在判处徒刑的同时,还根据森林法中关于盗伐森林责令补种的规定,判处案犯到案发地补种树苗,并判决生效后责令案犯到案发地执行补种树苗的判决。这一做法充分体现环保法庭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定位和要求,也是环保法庭在实践中的创新。 五、环保法庭运行中的其他制度 (一)案件回访制度 为提供环保案件审判质量,更有效地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和巩固环境审判的社会效果,实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标,环保法庭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对于环保法庭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行政非诉案件中有执行事项的环保案件,群众有反映的其他环保案件和环保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环保法庭均可进行案件回访。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回访方式。分为:(1)直接回访,包活承办人回访、庭长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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