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计算办法摘要:目前,大多数国家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使企业出口的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新增值税法也贯彻这一政策,出口货物在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时才会涉及计算出口退税的问题。我国现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计算办法,本文针对前者展开讨论。 关键词:“免、抵、退” 增值税 计算办法 “免、抵、退”增值税计算办法中, “免”税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
2、”税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由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除了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外,还需要将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购进的项目已经缴纳的税款还给出口企业等纳税人。 一、适用范围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退税额的计算 按“免、抵、退”增值税办法办理退税的计算过程为:(1)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2)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
3、减额,其公式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后者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为货物到岸价与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之和。从上述计算公式可发现,出口退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并非真正执行零税率,而是征税率 17%或 13%与退税率17%、15%、14%、13%、11%、9%或 8%等之差,即“超低税率” ,也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公式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
4、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4)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其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5)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进口货物退税率。由于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本身不含进项税额,因此要通过计算予以剔除。 (6)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
5、;否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当期免抵税额为 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例 1:某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和自营出口自产货物。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 17%,退税率为 13%。2013年 2 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400 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68 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 1 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 100 万元,收款 117 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 49.68 万美元。1 美元=6.29 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资料,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
6、”增值税计算办法,应进行如下退税处理:(1)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9.686.29(17%-13%)=12.50(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68-12.50)-1=-38.50(万元) 。 (4)当期免抵退税额=49.686.2913%=40.62(万元) 。 (5)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 38.50 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40.62-38.50=2.12(万元) 。 例 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 17%,退税
7、率为 13%。2013 年 3 月,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00 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34 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100 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5 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 100 万元,收款 117 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 200 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增值税计算办法,应进行如下退税处理:(1)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4(万元) 。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4=4(万元
8、) 。 (4)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5=-18(万元) 。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13(万元) 。 (6)当期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7)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 13 万元。 (8)当期免抵税额=13-13=0。 (9)12 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18-15=3(万元) 。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办法的管理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管理,促使生产企业准确、及时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国税函200395 号规定,自
9、2003 年 1 月 1 日起,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即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 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 90 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增值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在次月“免、抵、退”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增值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X (注:本文系北京市财政项目“北京城市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群综合改革”的成果;项目编号:PXM2012_014202_00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