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通道中的灰色交易链对于患者及其家属而言,在拨打“120”的危难之际,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们从来都令人肃然起敬。但是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却让我们知道了另外一个残酷的事实:一家三甲医院竟然向 120 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 2007 年 4 月,记者获悉,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惊曝了发生在“白衣天使”与“120”之间的丑闻:一家三甲医院为了增患源、牟利益,在 13 个月的时间里向“120”工作人员行贿 41 万余元。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原院长陈某及原门诊部主任南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并对医院判处罚金 5 万元,陈某、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为增患源
2、,三甲医院找捷径 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的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始建于 1956 年,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 已逐渐发展成为一家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康复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建院 40 多年来,医院先后获得了“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物价信得过单位”等多项荣誉,并于 1994 年被国家卫生部认定为三级甲等医院,标志着医院发展又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 据媒体报道,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先后承担了国家级科研课题 33 项,其中获省科技进步奖 1 项、市科技进步奖 13 项。医院不断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多次与武汉同济医院、上海医院、北京泌尿研究所等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就是这样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在市场经济
3、的大潮中,却没能把握住前进的航向,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原院长在开庭时是这样描述的:“给120送回扣的事,我作为院长有责任。但是,给120劳务费是多年来遗留下来的一个事实。在我来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之前,除了五院在做,沈阳市、辽宁省乃至全国的医院几乎都在做,就如同医药公司给医生好处费、回扣,是一个道理。我到第五人民医院后,知道了这个事情,我没有及时制止。因为如果我要制止,医院的收入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同时,医院职工的利益也可能受到影响。 ” 正是在以医院收入、医院职工受益为前提的思维引导下,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决定为“120”投点资,积累一下深厚的感情,以便为医院创造更好的效益。
4、 百元好处,医院获利超百万 俗话说:纸里包不住火。2006 年 4 月 3 日,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沈阳五院)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120”工作人员运送患者时给付好处费,为其增加患源。 随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正式立案调查。经过查实,截至 2006 年 4 月 4 日,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给沈阳五院运送病人 5362 人次,这家医院采取上述方式诊治住院患者 1334 人次,获利 189.3万元。 在工商部门对沈阳五院查处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去年年底对沈阳五院原院长陈某、原门诊部主任南某以涉嫌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 沈阳市铁西
5、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沈阳五院于 2005 年 1 月至2006 年 3 月在开展医疗服务期间,在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工作人员送病人时,采取给付服务费的方式,每运送一次住院病人给付医生、护士、司机各 100 元。 好处费全由沈阳五院原门诊部主任南某一人报领,他采用虚假冒领奖金的方式,以各科室的名义把奖金冒领出来,然后再支付给“120”工作人员。这些伪造的凭单后面附有奖金明细表和各科护士长签字。经各科护士长核实,护士长的签名系南某伪造。 至 2006 年 4 月 4 日,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给沈阳五院运送病人5362 人次,这家医院向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的工作人员行贿 41 万元。沈阳市
6、铁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沈阳五院、沈阳五院原院长陈某、沈阳五院原门诊部主任南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被告单位积极缴纳罚金,陈某、南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对沈阳五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五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方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据了解,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给“120”好处费的事情发生后,沈阳市卫生局和沈阳急救中心十分重视。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先后有31 名在岗职工和已调离铁西分中心工作岗位的 8 名职工,将所收受的好处费上缴到沈阳急救中心纪委,有 36 名职工主动向组织递交了保证书。 弥补欠
7、缺,打击商业贿赂待立法 “我国法律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过窄,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 ”就打击商业贿赂问题,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冯丽君检察官接受本刊采访时如是说。 冯丽君告诉记者,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商业贿赂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
8、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等形式。由于在现实中存有漏洞,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及时补正,加大打击商业贿赂力度。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 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2406 件,案值达 9.15 亿元。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 1%。 医疗卫生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高发区之一。商业部统计资料显示,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要侵吞国家资产约 7.72 亿元。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种多样、手法隐蔽,主要形式包括有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假借促销费、推介费、广告费、宣传费、科研费、
9、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为受贿者报销各种费用等。 卫生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据不完全统计,仅 2005 年 8 月 1 日至 2006年 7 月 31 日期间,全国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工商、卫生行政等部门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790 件,其中已查结 396 件,涉案单位 623 个,涉案人员 1160 人;涉案金额 5701 万元;已被刑事处理 230 人,党纪政纪处理和其他处理 266 人。 商业贿赂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想要获得正当竞争所得不到的商业利益,打击的短期策略是惩处要有效,让贿赂双方得不偿失。而现有的刑法和反不正当
10、竞争法在应用中根本无暇顾及。我国现在的处罚都是以贿赂金额作为判罚标准,包括刑事处罚和罚款都是这样,但贿赂的金额与获得的利益相比往往小巫见大巫。高收益与低风险造成了一些黑心商家敢于“出手” ,因此,加大打击商业贿赂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相关链接】 单位行贿罪主要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但刑法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医生) ,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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