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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Doc

1、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沉默权THERIGHTTO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把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的保障之一。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对沉默权作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对如实回答”,这其实是对沉默权的否定。但刑诉法明令禁止强制取供,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予采信。沉默权问题,在当今中国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尤其

2、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对于沉默权的规定很不完善,与当前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时有发生的刑讯逼供、野蛮司法、对公民人权保障不力等不良现象的成因关系密切。沉默权若在中国确立,价值表现为第一点,沉默权保障人格尊严;第二点,沉默权保障程序公正;第三点,沉默权保障司法公正。但弊端也很明显,可能导致第一点,沉默权阻碍个案正义;第二点,沉默权降低诉讼效率;第三点,沉默权增加诉讼成本。但总体上看利大于弊,故对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在刑事侦查中,对此进行探索、比较研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意义重大。本文试图从明晰“沉默权”概念出发,结合法律理论和国外立法实践之经验,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

3、视角为切入点,对沉默权在中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以“有限沉默权”为突破点,结合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希冀对我国目前刑事侦查阶段关于“沉默权”制度的适用的立法空白做出有益的探讨。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沉默权含义一沉默权的内容(二)沉默权的精神二、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2(一)沉默权的起源(二)沉默权的发展三、沉默权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一)沉默权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二)沉默权是救济公民权利的需要(三)沉默权是完善现行刑事制度的需要(四)沉默权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四、沉默权在中国适用的具体建议(一)确立沉默权适用的阶段(二)确立沉默权实体性规定(三)确立沉默权程序性制度

4、(四)确立沉默权的司法观念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本课题采用文献研究法、类比推理法和科学思维法等进行研究。所获得资料来自于校图书馆各期刊报纸、院阅览室、网上数据库。1文献研究法通过文献研究了解我国形刑事司法制度中沉默权构建的现状,总结立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沉默权在我国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原因,发现问题,提出建议;2类比推理法比较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构建中存在的差距,通过国外与国内的比较研究,找到优势和劣势,分析为题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3科学思维法综合应用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思维方式,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抽象思维能力上升为理论的高度,进而对问题

5、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交开题论证小组。2010年12月25日前,各系组织论文开题论证会,确定进入毕业论文写作环节的学生名单。2011年1月10日前,初期检查。检查内容为选题、指导教师、任务书、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开题论证结果等。2011年2月10日,交初稿给指导教师。2011年2月30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32011年3月10日前,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为工作进度、工作态度、纪律情况、翻译文章的原文来源、学生的过程记录卡、指导教师的工作指导卡。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

6、。2011年4月1日5日,为答辩资格审查,公布答辩人员名单。2011年4月16日,第一轮答辩。2011年5月07日,第二轮答辩。2011年4月25日5月8日,后期检查。检查内容为答辩过程、成绩评判、各类评语表、答辩记录表等。2011年5月15日,学生根据学院毕业论文装订要求,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以班级为单位交学院教务办。五、主要参考文献1甄贞程序的力量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随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刘金友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严音莉沉默权的价值权衡与制度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5朱瑜沉默权

7、探究试论我国有限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10期。6王颂勃沉默权原则的理念及新近发展,载经济理论研究,2009年第1期。7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一,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2期8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一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9何燕萍中国目前应该确立沉默权制度,载法学,2001年第7期。10余定宇中国人,你有权保持沉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11刘根菊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探讨(上、下),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12李昌道、董茂云西方沉默权比较研究,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13刘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价值的冲突

8、与抉择,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5期。14阳露昭在我国引入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5期。415牟军自白制度在欧陆的形成及其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1期。16周国均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载诉讼法论丛,1999年第1期。17陆锦碧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若干新论与陈光中等教授商榷,载法学,2004年第1期。18曾莘论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攀枝花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19ADRIANASZUCKERMANTHERIGHTAGAINSTSELFINCRIMINATIONANOBSTA

9、CLETOTHESUPERVISIONOFINTERROGATION,THELAWQUARTERLYREVIEW,VOL102,JANUARY198620RHHELMHOLZORIGINSOF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THEROLEOFTHEEUROPEANIUSCOMMUNE,NEWYORKUNIVERSITYLAWREVIEW,VOL65,NO4,OCTOBER19905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关于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

10、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学界沉默权的概念界定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沉默权的确立,曾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1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

11、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是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西方大部分学者都是在以上三种含义上来理解沉默权的。2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现状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对沉默权作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其实是对沉默权的否定。

12、但刑诉法明令禁止强制取供,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予采信。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的探讨有过两次,但基本上没有达成共识。第一次发生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当时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主张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犯罪嫌疑1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一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2刘荣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刍议,载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年第2期。6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另一种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三种观点采取折中办法,对沉默权不作明确规定。第二次争议发生在1998年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13、利国际公约的时候,这次争议承认沉默权对中国刑事诉讼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影响,分歧主要在于在中国的土壤里确立沉默权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但经过这次讨论对中国确立沉默权成为主流观念。3三、外国沉默权的相关规定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人们同封建统治斗争的产物。1639年李尔本一案对将沉默权成为制度推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英国王室特设法院审理李尔本从荷兰往英格兰输入煽动性书籍一案中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李尔本以“任何人都不得发誓使自己受折磨来回答那些将使自己陷入刑事诉讼的听闻,哪怕是装模作样也不行”拒绝宣誓,随即法院以蔑视法庭罪将李尔本收押。1640年议会支持李尔本以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18

14、9年,英国在刑事证据法中率先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受英国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并于178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这一项制度,使沉默权第一次上升到宪法的高度。1963年3月3日,美国青年米兰达劫持一名女孩将其强暴女孩随即报警,警察将米兰达抓获。在警察的讯问下,米兰达写了供述书承认这一事实,之后法院依此对米拉达作了对他不利的判决,米兰达对此判决不服,以警察没有告诉他供述书可能作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侵犯了米兰达的权利,最后米兰达无罪释放。于是产生了“米兰达忠告”这一著名的程序规则,从而将沉默权制度推向了极端。20世纪后半期,在国际政治经济一体

15、化进程的加快的背景下,地区安全局势,民族矛盾呈现出一定的不安定因素。暴力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等犯罪日益增长,寻找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已经迫在眉睫。英国最先认识到沉默权制度阻碍了对这些案件的侦查和对罪犯的惩罚,对社会治安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各部门经过激烈的讨论,仍然保留了沉默权制度但却作出了重大的调整。英国1994年颁布的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规定了对沉默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的提问保持沉默,那么在对其进行的法庭审判中,很可能被法官或陪审团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美国与英国的情况类似,从2O世纪7O年代以来也对沉默权制度作了限制。大陆法系国家的沉默权制度起步较

16、晚。以法国为代表,在1789年大革命后,在英美法3朱艺、张成论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7系的强烈影响下对刑事程序进行了完全的改革。其中在人权宣言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1951年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后来通过的多部相关法案4四、国内学者对于沉默权的不同观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此,一些学者认为,对于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

17、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分子和在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二者的统一。第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是很可能被定罪和科刑的人,他的陈述是重要的证据来源。第三,立法上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陈述,为区别对待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形式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如实陈述无疑表明其认罪服法,思想上已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反之,企图利用沉默或拒绝回答来逃避罪责,则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对这两种情况处理时理应区别对待。第四,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并不等于对其可以刑讯逼供,以“犯罪嫌疑人

18、应当如实回答”为借口的逼供、骗供、诱供等行为完全违背了立法的本意,而取消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规定,代之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发生。第五,尽管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较为普遍地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也应加以照搬。对待外国法律文化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实际上意味着鼓励犯罪嫌疑人拒不陈诉,这样做从根本上将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5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所负有的“如实陈诉”义务使他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1犯罪嫌疑人事实上承担着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并负担着为司法人员提供据以对自己进行指控的证

19、据的义务;(2)犯罪嫌疑人供诉的作用得到了不合理的夸大,犯罪4朱艺、张成论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5陈光中、严端主编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版,183页。8嫌疑人陈诉的自愿性难以得到保障。为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诉”,侦查人员往往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这些手段程度不同地包含着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精神产生压力或强制的因素,它们与法律所禁止的非法取证行为之间几乎没有任何界限。(3)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能力与效果受到了极大地削弱。犯罪嫌疑人一旦做出了有罪攻速,即等于认同控诉方的主张,并为控诉方的追诉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这样,辩护人所进行的

20、防御活动就具有一种内在的局限性。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取消“如实陈诉”的规定,代之以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6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立法上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利于遏制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现象,而且这样做违背了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将会导致国际社会的攻击,而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又有鼓励犯罪嫌疑人拒不陈述之弊,客观上将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办理“难上加难”。不利于扭转社会治安状况日趋严峻的局面,因此,立法上不宜对此做出明确规定7五、个人观点简述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经过以上比较,在各种错综复杂,乃至针锋相对的利弊分析之下,对于沉默权是否应该在中国适用,这一问题的探讨,无疑,直接照搬国外既存

21、的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社会目前治安形势严峻的历史背景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后果之上,依然存在相当多的缺陷,在司法资源和制度配置,乃至司法观念之上,仍然无法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完善的现况之下,沉默权制度应该有所突破,方能在中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适用,而不是一纸公文的修改法律。在此基础上,有限沉默权的出现与发展,对于沉默权在中国适用而言,将是一个突破有限沉默权制度的出现,无疑是建立在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之上,那就是沉默权本身的两面性,它的存在,在前文的利弊分析之中已经指出,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前提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公正,但对实体公正的结果,却可能导致被害人的不公正,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因此,在沉默权的发

22、展趋势上,世界各国都逐步对沉默权制度都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而中国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既与国际接轨,又结合具体国情做出调整,正如龙宗智教授在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中谈到的“我们既要充分重视保护人权,也要适当考虑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从而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86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5页。7陈光中、严端主编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版,183页。8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我们的启示,载法学,2000年第2期。9尽管有了这样的大方向和想法,但要确立一项制度,并不是简简单单的通过立法,将之付诸于纸上,然后公布之就

23、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这对任何一名学习法律的人士来说,这是一种常识,要在中国确立有限沉默权这样一项影响力极大的制度,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路途。需要社会环境、司法人员的素质等相关的配合之下,更要在有限沉默权本身的设计之上,做到协调一致,既有前瞻性,有立足于现实。而中国的沉默权制度,让人振奋的是,已经踏出了重要的一步,2001年8月17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制订刑事证据审查规则,在全国率先确认了有限沉默权概念。尽管这一步踏了出去,但至今,有限沉默权制度在中国仍然没有完全确立起来,在具体的立法规定之上,更是一片空白。有鉴于此,学界人士也做了很多探讨,在此,不得不提起翟继光教授在沉默权研究一文中提出了一些

24、设想,就侦查阶段而言,可以概括为三种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的情形,第一种,有关程序性而非实质性的提问。第二种,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重大联系从而有重大嫌疑时。第三种,在危害国家、社会安全,重大恶性案件的侦查中,控制罪犯的价值高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时。9类似的设想很多,但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是较为科学合理的。将确立有限沉默权的例外规定以言简意赅的术语形式表达出来,以类似原则性的规定,给予有限沉默权合理的限定,这样的设定将比较与其他学者采取的“案件排除法”类型的列举模式即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行使沉默权,只是在特殊的案件和情形不可适用。10显然,比后者的灵活性更强,更适合中国的实际情

25、况。参考文献21甄贞程序的力量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随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2刘金友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3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4严音莉沉默权的价值权衡与制度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25朱瑜沉默权探究试论我国有限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10期。26王颂勃沉默权原则的理念及新近发展,载经济理论研究,2009年第1期。27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一,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2期28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一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9翟继光沉默权研究,HTTP/ARTICLECHIN

26、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268,2011年3月10日。10靳晋芳浅论如何构建我国有限沉默权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8期。10年版。29何燕萍中国目前应该确立沉默权制度,载法学,2001年第7期。30余定宇中国人,你有权保持沉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31刘根菊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探讨(上、下),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32李昌道,董茂云西方沉默权比较研究,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33刘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价值的冲突与抉择,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5期。34阳露昭在我国引入有限制

27、的沉默权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5期。35牟军自白制度在欧陆的形成及其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1期。36周国均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载诉讼法论丛,1999年第1期。37陆锦碧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若干新论与陈光中等教授商榷,载法学,2004年第1期。38曾莘论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攀枝花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39ADRIANASZUCKERMANTHERIGHTAGAINSTSELFINCRIMINATIONANOBSTACLETOTHESUPERVISIONOFINTERROGATION,THELAWQ

28、UARTERLYREVIEW,VOL102,JANUARY1986RHHELMHOLZORIGINSOF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THEROLEOFTHEEUROPEANIUSCOMMUNE,NEWYORKUNIVERSITYLAWREVIEW,VOL65,NO4,OCTOBER199020RHHELMHOLZ,ORIGINSOF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THEROLEOFTHEEUROPEANIUSCOMMUNE,NEWYORKUNIVERSITYLAWREVIEW,VOL65,NO4,OCTOBER

29、199011本科毕业论文(20届)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II摘要【摘要】所谓沉默权,这是基本人权,是现代世界许多国家普遍认可和建立的一种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之一。本文试图从明晰“沉默权”概念出发,结合法律理论和国外立法实践经验,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为切入点,对沉默权在中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以“有限沉默权”为突破点,结合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希冀对我国目前刑事侦查阶段关于“沉默权”制度的适用的立法空白做出有益的探讨。【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保障刑事诉讼【ABSTRACT】THESOCALLEDRIGHTTOSILENCE,THISIS

30、ABASICHUMANRIGHT,THEMODERNWORLDGENERALLYRECOGNIZEDINMANYCOUNTRIESANDTHEESTABLISHMENTOFASYSTEMISTHEMODERNCRIMINALJUSTICEONEOFTHELOWESTSTANDARDSTHESOCALLEDRIGHTTOSILENCE,THISISABASICHUMANRIGHT,THEMODERNWORLDGENERALLYRECOGNIZEDINMANYCOUNTRIESANDTHEESTABLISHMENTOFASYSTEMISTHEMODERNCRIMINALJUSTICEONEOFTH

31、ELOWESTSTANDARDSTHISPAPERATTEMPTSTOCLARIFY“SILENCE“CONCEPT,COMBININGLEGALTHEORYANDPRACTICEOFFOREIGNLEGISLATIVEEXPERIENCE,“CRIMINALPROCEDUR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RTICLE93ASTHESTARTINGPOINTFORTHEPERSPECTIVEOFSILENCEINCHINAINTHEINVESTIGATIONSTAGEOFCRIMINALPROCEEDINGSFORANINDEPTHEXPLORE,WITH“L

32、IMITEDRIGHTTOSILENCE“ASTHEBREAKTHROUGH,COMBININGLEGALTHEORYANDLEGALPRACTICEEXPERIENCE,INTHEHOPEOFCHINASCURRENTSTAGEOFCRIMINALINVESTIGATIONONTHE“RIGHTTOSILENCE“THELEGISLATIVEGAPSINTHEAPPLICATIONOFTHESYSTEMTOMAKEUSEFULDISCUSSION【KEYWORDS】RIGHTSSILENCEPROTECTIONOFHUMANRIGHTSCRIMINALPROCEDUREIII目录摘要关键词A

33、BSTRACTKEYWORDS引言4一、沉默权含义4(一)沉默权的内容4(二)沉默权的精神5二、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5(一)沉默权的起源5(二)沉默权的发展6三、沉默权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7(一)沉默权是保障人权的需要7(二)沉默权是救济公民权利的需要7(三)沉默权是完善现行刑事制度的需要8(四)沉默权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8四、沉默权在中国适用的具体建议9(一)确立沉默权的适用阶段9(二)确立沉默权实体性规定9(三)确立沉默权程序性制度10(四)确立沉默权的司法观念11结语12参考文献12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4引言沉默权问题,在当今中国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对于沉默权的规定很不

34、完善,与当前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时有发生的刑讯逼供、野蛮司法、对公民人权保障不力等不良现象的成因关系密切。本文试图从明晰“沉默权”概念出发,结合法律理论和国外立法实践之经验,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视角为切入点,对沉默权在中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以“有限沉默权”为突破点,结合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希冀对我国目前刑事侦查阶段关于“沉默权”制度的适用的立法空白做出有益的探讨。一、沉默权含义所谓沉默权,这是基本人权,是现代世界许多国家普遍认可和建立的一种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之一。对于公民而言,沉默权的涵义有两点其一,讲与不讲,我有权利选择;其二,不管我讲与不讲,我有权不

35、受刑讯逼供。简单的来说,那就是“我有权保持沉默”。我有权利保持沉默,我有权利聘请律师,而你无权刑讯逼供,滥用权利的野蛮司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一)沉默权的内容“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11,这是人们给予沉默权的确立的评价,将沉默权视为司法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足以见得人们对沉默权的关注,以及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视。“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

36、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是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12这个定义,从沉默权三个方面的详11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12刘荣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刍议,载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年第2期。5细论述了沉默权的内容,笔者认为,这是对沉默权的内容,最为精细的把握。(

37、二)沉默权的精神沉默权,这种为保障诉讼双方地位平等,保障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保障一个公民最低限度的公民权利、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公正的司法程序。沉默权背后的法理学依据,即“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则是沉默权最为宝贵的法哲学精神所在。根据各国立法的理论和实践,“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大体上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含义(1)罪行法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定罪量刑,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对案件和嫌疑人做出判决。(2)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无需自证其罪,也不用找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3)疑罪从无。控方如果证据不足,那么被告人应该无罪释放,任何怀疑都毫无意义。(4)有权沉默。被告人没有自证其

38、罪的义务,并不得被人强迫认罪。由此观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内涵,而“无罪推定”又是沉默权的理论支撑。可以说,没有“无罪推定”,也就没有“沉默权”的产生,“无罪推定”是“沉默权”不可缺乏的精神支柱。“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现如今“依法治国”、“法律现代化”的道路上,是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司法原则,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几乎是一个基本原则的存在。相比较而言,理应齐头并进的“沉默权”制度在中国法律却仍未得到一个满意的结局。沉默权制度在中国是否应该得到适用呢二、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一种制度,要知道他将走向何处,就必先知道他来自哪里。沉默权是否可以在中国适用,多大程度上加以适用,适用之后又将带领中国法制

39、建设走向何处,那么对于沉默权的起源和发展的探讨,无疑是不可忽视的,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人们同封建统治斗争的产物。(一)沉默权的起源沉默权的起源,何时真正浮现在历史长河上,在大多数法学界并没有绝对统一的观点,但1639年的,发生在英国的李尔本受鞭笞案。在世界法学史上,无疑是有关沉默权起源的一个最经典的案例。事情发生在1639年,李尔本以“贩运禁书”,“煽动反政府邪说”的罪6名,被抓往伦敦审判。13李尔本以“任何人都不得发誓使自己受折磨来回答那些将使自己陷入刑事诉讼的听闻,哪怕是装模作样也不行”拒绝宣誓,李尔本被法院以蔑视法庭罪收押。然而在1640年,议会出面表示支持李尔本,并随之建立了

40、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这一个案件,一个平民因为拒不认罪招供二遭到法庭惨无人道的鞭打,引致了英国一项司法制度的产生,这项刑事诉讼制度叫做“沉默权”。(二)沉默权的发展受英国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并于178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这一项制度,使沉默权第一次上升到宪法的高度。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公民拥有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面对警察的盘问,他可以一言不发,保持沉默。不需要回答问题,更不必自己去写供词证明自己有罪,这一案例起源于1963年3月3日,“美国青年米兰达劫持一名女孩将其强暴女孩随即报警,警察将米兰达抓获。法院认为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侵犯了米兰达的权利,最后米兰达无罪释放”1

41、4。法兰达忠告这一著名的程序规则由此出现在世人视野之中,并在其后的司法活动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沉默权制度开始走向成熟。相较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沉默权制度则没有那么多传奇色彩,而且起步较晚,主要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后,在英美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对刑事程序进行了完全的改革。其中在人权宣言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而德国的沉默权制度始于1848年借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在法律上不再有供诉义务。”15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发表了一项世界人权宣言,宣言上,开列了一份“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的一览表。在刑事诉讼司法方面,宣言在第11条第1款

42、,明确地申明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行“无罪推定”的国际准则。而作为“无罪推定”内涵之一的沉默权,可窥一斑。更在其后的十多年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连续发表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它们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总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特具了世界宪法的崇高地位16,在其第14条第3款中,已经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或强迫承认犯罪”。这完全可以看的出来,沉默权已经被清清楚楚地写到了这部“世界宪法”上。13卞建林沉默的权利,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9期。14美托马斯帕克,张华伟译开庭改变人类进程的115件世纪大案,海潮出版社,2000年版,

43、第216页。15朱艺、张成论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16刘海年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7三、沉默权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在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这一问题理应得到极大地重视。尽管中国法律一直提倡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中国并没有对沉默权作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由此观之,犯罪嫌疑人其实在侦查阶段,处于很被动的地位,没有权利去保持沉默,必须主动积极地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

44、,甚至被强求自证其罪,法律如此规定,这其实是对沉默权的否定。但刑诉法明令禁止强制取供,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做出这样的补充规定,虽然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并依然没有对沉默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中国目前并不存在沉默权制度。而沉默权作为一项西方古老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对它的来龙去脉的探索中,发掘到它的规则精神、理论背景以及历史作用,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应该认识到,沉默权在中国适用有其必要性。(一)沉默权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沉默权保障人格尊严,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沉默权是一种人权,是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沉默权制

45、度在众多国家的确认,它的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就在于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所谓法治,最起码要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若是连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就更没有资格去贯彻依法治国这么崇高的理想。法的目的,应当是保障人的幸福,尤其是刑讯逼供,这是一种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摧残,执法者对犯人、犯罪嫌疑人、乃至无辜的人的摧残,是对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最暴力、最赤裸裸的侵犯。而沉默权,究其发展,可以发现,沉默权制度的出现,是可以有效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出现,能充分尊重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充分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有利于增加人民对法制的信任,有利于执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有利于依

46、法治国方针的贯彻,是保障公民人权的迫切需要。(二)沉默权是救济公民权利的需要沉默权保障程序公正,在侦查阶段,沉默权属于一类特殊的人类群体犯罪嫌疑人,对于他们而言,往往人身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更加之势单力薄,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面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侦查机关而言,要避免非法取证的现象,最终导致司法的不公正。8弱小的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能与强大的国家机器实现真正的平等如果不能平等的坐下来,又必须随时面对着刑诉逼供的压力,更无法采取措施保障自我权利,那么法律所赋予公民的辩护权,就只能成为一纸空谈。要保障公民权利,要实现“诉讼参与人权利平等”就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保护诉讼程序的公正

47、性,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救济,中国公民才可能有真正的辩护权我有权利保持沉默,我有权利聘请律师,而你无权刑讯逼供,滥用权利的野蛮司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如此,才会有真正的程序公正,沉默权是公民权利缺乏救济的良药。(三)沉默权是完善现行刑事制度的需要沉默权保障司法公正,在中国长期以来特定的司法环境和侦查方式下,司法暴力滥用导致刑讯逼供的原因,在中国现行的法制体系、规则、人员素质等方面来看,大致而言主要有有罪推定、从重从快、口供第一、执法犯法、缺乏司法监督。种种因素从而导致刑讯逼供现象屡见不鲜。总而观之,这诸多因素都体现了现行刑事制度的不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得不到制度上的保障。刑诉逼供固然在某种

48、程序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但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将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更是无以复加,而沉默权将是刑事诉讼程序机制中,抑制刑诉逼供的一剂良方。沉默权制度将是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需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制度保障,通过确立沉默权制度,禁止侦查人员对对犯罪嫌疑人的生理进行侵害,保障公民的辩护权,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无疑可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沉默权固然无法让刑诉逼供完全消失,却可以极大程度上抑制刑诉逼供,沉默权作为“无罪推定”的并行制度,是完善现行刑事制度的需要。(四)沉默权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中国在踏入“依法治国”、“法律现代化”的道路之上,要推进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要建设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

49、法治国家,要营造一个对国内外人民都文明公正的现代司法环境,就必须与国际司法准则接轨,与世界文明接轨,这是一个势不可挡的历史性潮流。沉默权制度作为一种旨在制止、消除一切野蛮司法现象的法律规则,是全世界司法文明的共识,自1998年,中国签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该公约以国际法的形式,成为中国法律渊源之一,一旦生效,就具有优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补正,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得到确定,是中国司法现代化与国际接轨的需要。9四、沉默权在中国适用的具体建议沉默权在中国有其适用的必要性,但却不能直接照搬国外既存的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社会目前治安形势严峻的历史背景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后果之上,依然存在相当多的缺陷,在司法资源和制度配置,乃至司法观念之上,仍然无法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完善的现况之下,沉默权制度必须有所突破,方能在中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适用,而不是一纸公文的修改法律。在此基础上,有限沉默权的出现与发展,对于沉默权在中国适用而言,将是一个突破,踏出的第二步,有了明确的方向,是中国司法的文明与进步的写照。(一)确立沉默权的适用阶段尽管中国法律一直提倡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中国并没有对沉默权作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否定了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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