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相关研究【文章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判断控诉方责任是否完成的主要依据。只有刑事诉讼证明符合标准才能说明责任的完成,这也就意味着指控的成立。但是我国和西方一些国家的证明标准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本文就对中外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进行了相关性的横向比较,从中找出了主要的不同点,希望能对我国的证明标准制度建设有所增益。【关键词】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 0 前言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可以说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础,而在所有的理论当中证明的评判标准又是一个比较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从西方国家和我国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规定来看,证明标准主要存在着诉讼阶段、证
2、明的主体和对象三个方面的差异。通过对两大法律体系的分类标准、理论基础以及实践价值尺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梳理和分析,比较出两者的差异同时对我国诉讼立法的现状提出一些相关的完善对策。1 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与实践意义 我国在刑事诉讼方面使用的教科书大多数都将刑事诉讼方面的证明定义为一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对象提供证据对案件的真实性加以证明所需要达到的程度,而实际上关于证明的标准一般有广义上的和狭义上的两种标准。在广义上,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对案件中的被检验事项所达到标准的尺度。而在狭义上,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应该是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宣判有罪所要达到的尺度。在这里需要注
3、意的是,广义上的证明标准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也就是说在诉讼案件立案、嫌疑人的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一直到提起公诉的各个阶段中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标准。在这一点上需要进行多层次的证明来证明该观点。而在狭义上的证明只是适用于人民法院等相关的审判机关的判决阶段。本文主要就狭义上的诉讼证明标准进行讨论。证明标准在进行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证明标准是否严格直接决定了诉讼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和执行措施,这也就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定罪或者刑罚的轻重。除此之外,对于证明的主体来说,证明对于证明对象能否达到证明标准是能够卸除证明责任的标志。这种标志是证据必须在诉讼案件审理者头脑中形成的确定性或者形成必然
4、性的一种尺度和衡量标准,或者说是负担着证明责任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案件之前需要运用的数据说服审理者的标准,这也是被诉方为自己获取有利条件而需要达到的标准。由此可见,证明标准在诉讼案件的审核过程十分重要,证明标准设置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案件的目的的实现,也正是因为如此,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其他法律机构都十分重视证明标准的问题。 2 中外证明标准的比较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众多的刑事诉讼案件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形式诉讼法律的评判标准和国外的评判标准差距很大,其中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是否以主管因素为评判中的一个标准。无论是西方法系的证明标准合理排出怀疑,还是东方法系的证明标准内心确信,都十分明显地体现出
5、了仲裁者主管评判的决定性意义。而我国的判断为了能够最大程度上规避主观臆断的情况,司法体系就将评判标准推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标准,那就是只有陈述的事实清楚,同时做到证据的充分和确实才能进行定罪。其实这一标准只是从逻辑上进行的,而且这一标准的陈述本身就存在着一定问题。存在着标准重复,如果事实清楚的话证据就必然充分,同时清楚和充分两个描述性词汇没有明确的评判观念,不能进行实际的标准量化,准确的评判也就无从谈起,这就将评判的标准落在办案人的主观意志上。而中外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不同,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阶段可以区分出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审
6、判定罪几个阶段的证明标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的前两个极短都制定了相对比较低的证明标准,而对后者提出了较高的证明标准,形成了一种难度递增的分布模式。但是在英美国家的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做到了始终统一,没有形成阶梯状递增的标准体现。 其次在不同对象的证明标准上在我国和国外也存在着很多的差异。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可以分为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同的法系在不同的适用对象上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标准和理论上的实践,其中实体事实存在着比较高的证明标准,而程序事实一般的证明标准要求比较低。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没有对诉讼对象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理论研究上来说,刑事证明的对象基本都和定罪量刑有关。但是从广
7、义上来说,一些程序上的事实如管辖回避、强制实施的措施、诉讼期限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都应该作为被证明的对象,而且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做出了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这也就指出了案件中实体事实的证明所需要达到的程度,之余诉讼中的某些事实,立法没有做出实际要求。因此,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不同的证明对象有着不同的使用标准,国外的法系证明标准比较单一。 最后是对不同主体的证明标准存在的差异。我国根据责任所承担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区分为控方证明和辩方证明两个标准。在进行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的原则要求了在责任证明上由控方承担,被告方不承认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而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案件中比较常用
8、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在各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的使用程度有所差异,在西方的举证责任标准衡量的问题上,法律对于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对无罪推定的原则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减损。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理的情况。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诉讼证明制度作为一种日常诉讼中的一个比较常用的措施,所以要对诉讼证明的标准加以严格的审核,虽然现阶段我国在诉讼证明的审核过程中虽存在不少问题,但是这种制度在日常应用中会得到不断地完善,该制度的真正的合理适用率也将得到合理地控制和提高,真正地提高对基本人权地保障,也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26. 2方臻.理想与现实间的选择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报,2011,7:100-101. 3Herbert M.Kriczer.Lets Make A Deal.London: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20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