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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doc

1、论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摘 要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而这一制度所蕴含的核心法律推理方法就是类比推理,因此案例指导制度的成败系于类比推理的使用效果,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使用者的思维和态度、案情的相似性程度、被分析的案件数量等因素决定了推论的可接受性,而类比推理的方法价值也在于推论的可接受性程度。 关键词 类比推理 案例指导制度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刘艳,上海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12-02 自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

2、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之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起来。自规定出台以来,最高法先后公布了两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商事等多领域的指导性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参照,若不参照则需说明理由,这就意味着,在法律渊源之外,法官裁判案件有了新的“依据” 。尽管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经正式实施,但学界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是非争论却仍未停止,纵观各种争论,焦点在于:案例指导制度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么?为此双方列举了种种理由来推断其效果,这种争论对于制度的完善大有裨益。笔者也以为,在制度已经施行的背景下,如何完善制度,以实现案例指导制度的应有价值才是当下最为紧迫的。

3、 一、案例指导制度概述 案例指导制度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是一种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类似的制度,因此笔者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区分,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而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并非法律渊源,没有法律效力;而实施判例制度的国家,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对待指导性案例是“应当参照” ,而非应当依照,因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但两者并非毫无相似点,指导性案例与判例都能对法律适用产生影响,只是影响的深度不同。 从与判例制度的对比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制定法之外的补充性、辅助性机制,但案例指导制度仍有其独特价值: 第一,

4、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说服力,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对法律适用产生实质影响,这也是这一制度的主要价值。 第二,这一制度将一般的制定法规范化、具体化,为将来的案件审判提供了经验和指导,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有利于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第三,这一制度适用简易,提升了审判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四,这一制度的有利于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横向公平,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第五,指导性案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第六,有利于法律的研究和教学。 由此可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乃一善政,然而这些价值的实现并非易事,其成败取决于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推理

5、方法:类比推理。 二、类比推理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关系 法律适用中的类比推理是一种以案情的相似性判断为前提,以得出相似性结论为目的的法律推理方法。类比推理的一般形式为: A 案例在事实和法律上有 a、b、c(结论)三个关键点,B 案件在事实和法律上有 a、b 两个关键点,因此 B 案件也应有 c 点。比如在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例,购房者背着房产中介私下与出售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还要不要履行中介合同,给付中介相关报酬,法院的判决是仍需要,理由是购房者是通过中介知道房源信息的,属于中介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购房者违约应赔偿。本案中有几个关键信息:a,有中介合同;b,购房者背着中介私下与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6、c,法院判决购房者违约,需赔偿。如果在今后的案子中出现 a、b 两点,则依照类比推理可以推出存在 c 点。 透过这一举例就可以看出案例指导制度与类比推理的本质联系,类比推理的过程就是案例的指导过程,类比推理的推论即是案例指导的结论。指导性案例即是类比推理的大前提,现实的有类似特性的案例即是小前提,类似的判决即是结论。细分之下,可以看出,案例指导制度所蕴含的核心法律推理方法即是类比推理,案例指导制度本身的价值也是类比推理方法的价值延伸,而类比推理本身的不足也将成为案例指导制度实施成功的重大阻碍。 三、类比推理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一)类比推理的价值 类比推理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虽不如演绎推理、归纳

7、推理、设证推理等应用广泛,但类比推理有其区别于其他推理方式的独特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类比推理如果运用得当,可以直接推出可接受结论,大幅提高了适用法律效率。比如案例指导制度中的众多指导性案例,如果遇到类似的案件,直接类比,即可得出结论,可以省去之前的事实论证、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以及演绎等通常三段论所需步骤,直接得出结论,大大提升了诉讼效率。 第二,类比推理方法有助于实现类似案件之间的公平对待,类似案件,类似结果,从而避免了其他推理所致的同案不同判,如此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第三,类比推理的运用有利于新案件的解决,类比推理某种程度上是在借鉴之前的案件处理方法,当遇到新案子时,

8、若有科学指引,则可避免走弯路。同时亦可借鉴之前案件的处理结果,减少冤假错案,从而得出更为公正合理的结论。 第四,类比推理的运用可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尤其对于一些模糊的、原则性的规则。比如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例关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相对人是否享有听证相关权利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对“等”字的解释,与罚款一千元有更大影响的没收 32 台电脑主机的处罚的相对人应该享有听证相关权利,这一判决解决了现实的难题,对于今后类似情况的处理有很大指导价值,这也是对法律条文的合理解释,为行政相对人谋得了一项“新”的听证权利,应然的状况是,这一权利本来就应该有,只是法律的模糊性导致权利丧失,而这一指导性

9、案例很好地纠正了这一错误。今后的类似案件将会参照这一案件的处理,进而保障没收较大数额罚款的相对人的听证权。 第五,类比推理可以增强其他推理方法所生结果的可接受性,在我国,法律人进行法律适用大多运用演绎推理来进行决断,演绎推理能充分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但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今天,不能单纯依靠演绎推理,而类比推理的运用能保证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对比类似案件的社会影响,预先估计后期影响,进而得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均实现的定论。对于习惯运用并不十分可靠的设证推理的法律人,多对照他人的先例,则能有效避免主观失误,又能发挥出设证推理的合理价值。而归纳推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类似情形的整理归纳而

10、得出一般性结论,这更需要加强类比,以求得最大多数的共性。 (二)案例指导的缺陷及完善 综上可知,类比推理具有独特且不可替代的价值,法律人应学好类比推理法,以更好地适用法律。另一方面,类比推理的缺陷亦很明显,这也是案例指导制度令人诟病的根源所在。类比推理有以下缺陷: 第一,由于法律人自身的知识储备、责任意识、裁判水平的不同,类似情形出现时,会出现两种法律人,一种会从众多的类似情形中进行精确的类比,而另一种则只会进行简单的类比,盲目参照先例,如此得出的结论将有可能是不公正的,所以类比推理的使用对使用者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类比推理是间接依靠法律进行法律适用,而不像演绎推理,直接依照法律大前提进行,

11、虽然在指导性案例中已经进行了演绎推理,但另一推理过程是另一案情的推理,而完全同等的案情是极少的,因此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第三,类比推理的正确性取决于参照对象的正确性以及参照书目的多寡,若参照对象错误或者书目过少,则容易造成案件处理的错误,进而失去了纠错的机会。案例指导制度的案例虽然是经过了层层的审核,法律上、事实上都较为明确,但如果指导性案例多了,则问题就会出现。判例法国家的发展历史就可以引以为鉴,判例中的诸多错误判例被引用,进而导致错误连连。另一情况是,案例所处的时代的差异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判决,必须参照尽量多的类似情形,必须考量当下的法制环境,以做出可接受性强的推论。 由此可见,如不能

12、克服以上不足,则类比推理将难以发挥其价值,如对不足不加以防范,则会导致错误推论,进而影响整个法律适用的权威和公信力,这也是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进一步推行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案例指导制度难以赢得民心。 有鉴于此,以案例指导制度为蓝本,笔者以为,在应用类比推理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人应具备相应的素养,以保证类比推理的运用不偏离公正的价值轨道。这就需要法律人具备开阔的思维,在寻找类似案例时能打开思路,找到尽可能多的类似案例,以保证类比推理的参照尽可能多,从而得出的结论更具有可接受性。这项工作需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也需要法律人有对正义的执着追求。我国在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时,就应该注重法官

13、队伍的建设,尤其在一些基层法院,应通过法官培训、人才引进、考核激励等措施提升法官的专业水平。 第二,应确保达到一定的相似度。类比推理运用的成败取决于案件案情的相似性程度高低,如果设定过低的相似性,则难以形成有说服力的推论,因此必须仔细对比案件,确保相似度所产生的结果能令人信服。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上就必须考虑到案件的代表性,如此方能发挥其应有价值。 第三,应尽可能多的分析案件数量,保证类比案件的基数足够大,从而拥有足够多的参照,以此来确保类比推理的科学性和可信度。案例指导制度在施行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是全国众多的法院,如果选取的指导性案例并非经过大量对比,经过反复对比论证的,则其与实际就会脱节,其可信

14、度也将丧失。 第四,类比推理应作为演绎推理的辅助。我国并非普通法系国家,指导性案例也非判例,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只能在演绎推理运用之后,经过严密的法律论证之后,进行使用,而不能盲从指导性案例,也就是说,法官或者法律人不能丧失自己的判断,必须在自己依法判断的基础上再进行类比,且需要保证确实需要类比,否则难以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判决,如此方能参照指导性案例。 若以上四点能得到法律实务界的积极回应,则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必然会取得成功,而不致于成为累赘,或一纸空文。 四、结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的良好法制环境下,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将是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除了按部就班的进行

15、三段论推理,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创新是必要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大创新,必定会对现有适用体制产生影响。通过对类比推理的客观分析,我们相信,类比推理作为一种方法,其本身的弊端是可以克服的,且其适用效果更取决于使用者自身。因此,在推行案例指导制度过程中,必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只有合格的执行者才会带来积极的改变。 参考文献: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2011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 2009 年卷(总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贾焕银.类比推理与家族相似:对类比推理关键点分析.法律方法.2009. 4陈景辉.规则的普遍适性与类比推理.求是学刊.2008. 5雷洪.案例指导制度与法官的能动性.人民司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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