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犯“立功”是假面具伪证者弄巧成拙这是一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子。 1999 年 12月 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桂刑监字第 43号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永林、许昌国、黄义荣故意伪造并向法院提供涉嫌犯有贪污、受贿罪的朱宝光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干扰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了伪证罪,应予惩处。原判宣告王永林、许昌国、黄义荣无罪不当,应予纠正。 撤销县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永林、许昌国、黄义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贪污犯“立功”判缓刑 广西平乐县人民检察
2、院在对该县一起贪污、受贿案的审判监督中,发现了一起徇私舞弊案。1996 年 7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署名为“一个正直而又能力有限的知情者”的举报信,举报该县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朱宝光有贪污、受贿嫌疑。 经过几个月的艰苦侦查,1996 年 10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地侦破了该案。 朱宝光是原平乐县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中共党员。1995 年,平乐县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曾向广西桂平县某针织有限公司订购 6424套校服,1996 年 1月,朱宝光在结算校服款时,利用职务之便,向该公司老板杨某索取“回扣费”22484 元。本来勤工俭学办公室已经支付了校服的运费,朱宝光仍以“校服运费”的
3、名义,从付给杨某的校服款中扣下 400元据为己有。此外,朱宝光在勤工俭学办公室账上结算金额比他实际交给杨某的多出 3908元,又成了他的囊中之物。 12 月 19日,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朱宝光涉嫌贪污、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997 年 1月 15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4 月 14日,是朱宝光进看守所以来最高兴的日子,他收到的平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地写着:被告人朱宝光在关押期间,揭发检举了一件重大盗窃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宝光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他怎么不高兴,缓刑,就意味着马上结束囚徒日子,只要
4、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此刻,他更体会到:“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这句话的真谛。他深知:没有“狗友”的帮忙,我朱宝光不会有今天的。 与此同时,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也收到了这份判决书。看罢,检察官疑窦顿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 ,被告人朱宝光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有立功表现?但在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没提只言片语,在开庭审理时也没有出具这方面的有关证据,怎么法院在判决书上会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呢? 识破“立功”假证据 4 月 15日,平乐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提审被告人朱宝光。 “我在看守所揭发了荔浦县(与平乐县相邻)何某盗窃摩托车的事。”朱宝光还吞
5、吞吐吐地描述了何某的长相特征及盗车的时间、地点等。 为了搞清楚朱是否有立功表现,办案人员驱车到荔浦县荔城镇派出所。经调查证实:该所抓获一位吸毒者,经审讯后供出何某盗窃摩托车的案件线索,经侦查破获了该案。它不是朱宝光揭发的案件线索,并且作案时间、地点与朱讲的都不相符。 根据荔城镇派出所提供的地址,办案人员又找到何某,其人与朱宝光描述的相差甚远。 当晚,办案人员马不停蹄地赶到荔浦县公安局,找到具体承办此事的副局长黄义荣。 “有这么回事。 ”黄义荣很爽快地回答。然后,黄拿出一份材料,证明盗车案主要是根据朱宝光的揭发信侦破的。 4 月 16日,办案人员根据证明材料上的签字和朱宝光提供的线索,又找到平乐
6、县看守所副所长王永林和该县政法委司机许昌国调查、了解朱宝光揭发检举何某盗车的问题。 王永林、许昌国自以为自己做的事很机密,一口咬定盗车案确是朱宝光揭发的。 平乐县公安局领导非常重视和支持对该案的查处,多次给王、许做思想教育工作。17 日上午,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王、许不得不交待了“帮忙”的主要事实。 当日,将王永林、许昌国刑事拘留。 5 月 8日,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黄义荣。办案人员赶到荔浦县抓捕黄时,扑了个空,黄出差了。 过了一个星期,办案人员得知黄义荣 16日晚从广州乘飞机到桂林。当日傍晚,检察人员早早地守候在桂林两江国际机场, “恭候”黄义荣。 晚上 9点多,广州至桂林的飞机降落,但旅
7、客中没有黄义荣。是“情报”有假,还是走漏了风声?办案人员没有灰心,他们发现当晚 10点多钟还有一趟深圳至桂林的航班,是不是坐这一班呢? 不出所料,黄义荣果然是坐深圳至桂林的航班,黄义荣一出机场,便被“请”上了警车。 黄义荣,45 岁,尽管只有小学文化,但不大不小是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在公安战线摸爬了几十年,在刑侦队任过职,其人思维敏捷,为人深沉,对待案件轻车熟路,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办案人员料定他是块难啃的骨头。 当晚几次问话,他都拒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一问三不知。17 日,平乐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赶到桂林,向黄义荣宣布逮捕决定,他傲慢地说:我没有犯罪,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 5 月 19日,办案人
8、员再次提审朱宝光,在强大的法律政策教育下,在办案人员亮出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朱宝光低头交待了与他人串供及出具假揭发材料由王永林等人办理立功证明的事实。 与此同时,经过几个回合的审讯,在黄义荣身上也有了重大突破。至此,王永林、许昌国、黄义荣涉嫌徇私舞弊案告破。7 月 30日,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如此朋友帮忙 小小的平乐县城,从北到南一条街,真可谓低头不见抬头见,更何况堂堂一个教育局勤工俭学办主任被抓,哪个不知,谁人不晓。 一天,朱宝光的一位在原桂林地区某单位当领导的亲戚打电话找到平乐县政法委的朋友许昌国,请许设法帮忙给疏通关系,许便想起了在看守所当副所长的王永林。早在 80年代初
9、,许与王一个在村公所当干部,一个在县公安局刑侦队工作,当时就是老朋友。 王、许跟朱宝光原先也认识,经这么一说,也就成了朋友,再说朱宝光在看守所也对王永林说过请帮忙的事,朋友有难,岂能袖手旁观? 为此,王、许多次在一起“研究”为朋友帮忙的“良策” 。 王永林曾两次找到平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疏通,但均碰壁。 为了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王、许请来法院的几个朋友一起吃饭,讨教办法。 “像朱宝光的案子,怎样才能从轻处理?” “朱宝光是两罪并罚,且受贿 2万多元,按照全国人大有关司法解释,受贿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属高科技人员、对国家有突出贡献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理。 ” “给死刑犯做思想
10、工作,算不算立功表现?” “不行,要揭发检举 5000元以上盗窃案件,被侦破、经法院认可的才能算。 ” “立功表现有刑侦队的证明行不行?” “不行,一定要县公安局以上的证明。 ” 这么一番对话,王、许如何为朋友“帮忙”的思路就清晰多了。 朱宝光不是科技人才,靠它减轻处罚行不通,只有在“立功表现”上做“文章” 。 谁能帮这个忙呢?王、许在一起排列着自己的朋友。对,黄义荣,他是荔浦县公安局副局长,一定能“摆平”这件事。 王永林这么自信是有根据的。王与黄也算是老朋友了,1989 年期间,当时王在平乐县附城乡派出所当所长,黄在荔浦县公安局刑侦队任职,两人在协办一起碎尸案中相识,相邻两地,业务上联系你来
11、我往,关系就密切了。 1997 年 1月初的一天,王永林、许昌国驱车到荔浦县找到黄义荣,王永林说,我朋友因贪污、受贿被检察院抓了,想请你帮忙搞个揭发检举的立功证明。 黄副局长说:“前不久局里破了一起盗窃摩托车案,回去写个揭发材料来。 ”黄并详细地介绍了盗窃犯何某的身高、相貌及被盗摩托车的型号、颜色等,然后让王、许两人回平乐叫朱宝光把检举信写好,再来找他出证明。 回到平乐,王永林按照黄义荣提供的情况拟好一份揭发检举信,交由朱宝光照着抄一份。尔后,王、许一起二赴荔浦县把假揭发检举信送给黄义荣,黄表示,证明应该由王永林他们写。于是,王永林又草拟一份证明朱宝光揭发检举何某盗窃摩托车案件线索,经侦查破获
12、了该案的证明材料,由许昌国抄好后交给黄义荣,黄义荣则叫人在上面加盖荔浦县公安局的公章。回平乐后,王永林又在证明上签上:“朱宝光在我所关押期间,向荔浦县公安局写过揭发何某信是事实”等字样,并加盖“平乐县公安局看守所”的公章。 假证明通过律师交给平乐县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要求,一是时间不够具体;二是荔浦县公安局与平乐县公安局看守所的证明不能写在一张纸上,要分开写。 为此,王永林又伪造了一份平乐县看守所关于朱宝光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后与许昌国再次去荔浦县找黄义荣盖好“荔浦县公安局”的公章后带回平乐,连同另一份王永林以平乐县看守所名义出具的帮朱宝光转交检举信给荔浦县公安局的假证明
13、一起交给平乐县法院。 事后,被告人王永林收受朱宝光之妻刘某给的人民币 1000元。 王永林、许昌国、黄义荣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一审法院以这些假证明材料为依据,作出对朱宝光重罪轻判的判决。枉法者终入法网 伪证骗局真相大白后,1997 年 4月 18日,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朱宝光认定有立功表现不实,量刑畸轻”为由向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结果,二审依法改判,被告人朱宝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5年,数罪并罚,执行 5年。然而,在王永林、许昌国、黄义荣三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检察机关和法院产生了分歧。1997 年 8月 15日,平
14、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嫌疑人王永林、许昌国、黄义荣涉嫌犯徇私舞弊罪。10月 14日,县法院一审宣判三被告人无罪。 平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遂向原桂林检察分院提请抗诉。10 月 20日,原桂林检察分院提出抗诉。11 月 2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其理由与县法院一审基本一样:被告人王永林、许昌国、黄义荣为使朱宝光能得到减轻处罚,而为其出具有立功表现的假证明,其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上是故意的,但在客观方面,三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使有罪的朱宝光不受追诉,也没有包庇朱宝光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因此,三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同时具备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徇私舞弊罪。三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情节显著轻微,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宣告三原审被告人无罪。 二审法院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了原桂林检察分院提请抗诉意见书,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于1998年 2月 2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终获成功。 责任编辑:连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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