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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的法理分析.doc

1、预防职务犯罪的法理分析摘要:近年来职务犯罪的趋势愈演愈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行在老百姓眼中早已是司空见惯,这些犯罪不仅仅让国家的财产流失,更重要的是这些犯罪的主体往往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这些犯罪破坏了国家职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影响了国家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更是影响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也成了我们国家打击犯罪的首要任务之一,笔者就预防职务犯罪进行一下几点法理分析,以抛砖引玉,引起共鸣。 关键词:预防 职务犯罪 案例导入: “上海陶华挪用公款案” ,2002 年上海市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陶华利用职权挪用公款 9000 万余元,最终被上海市第一中级

2、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4 年。 “南京曹友楠受贿案” ,南京市原规划局河西处处长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290 万余元,于 2005 年被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 15 年,没收财产 100 万元。 “杭州许迈永案” ,许迈永曾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因犯有受贿、贪污、滥用职权 3 项罪名于 2011 年被执行死刑。 以上案例仅仅是我国职务犯罪中的凤毛麟角,以上案例的被告尽管最终都得到了应有的刑罚处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还有太多我们所不知道的人在进行着职务犯罪,让他们受到刑罚,知道犯罪的严重后果无疑是减少职务犯罪的一种手段,但是这种事后的惩罚

3、有很多的弊端,一是需要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二是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通过事前预防的方法更好的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可能参加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可能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合理的怀疑并且展开必要的相关调查,直到对需要立案侦查或者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者转入司法程序的活动。从本质上说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表现。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就其内涵来说既包括对已有的违法、犯罪事实的事后发现、补救,也包括对于违法、犯罪事实的提前发现、预警和防范。本文将要探讨的预防职务犯罪,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要

4、提前的预防、防范,属于典型的事前监督范畴。因此事前的法律监督是检察院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基础,而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则是检察院行使事前监督职能的法律表现,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和法律监督有密切的逻辑关系。 但是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我国近些年才开始运行的新制度,此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仍有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笔者将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对预防职务犯罪相关问题做几点法理分析。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价值 法律监督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既包含检察机关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也包含各级人大的立法监督、纪检机关的监督、和媒体大众的监督,但是只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才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本文所指的法律监督仅指检察机关

5、的法律监督。预防职务犯罪的价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权力形成制约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1,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是一个法治社会有机体上的一颗毒瘤,影响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败坏社会风气。在我国,检查监督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利用检查监督可以对好多权力机关形成制约。 (二)可以提前预防犯罪 任何犯罪都会有原因或者动机,有内在制度原因,也有外在的环境原因,职务犯罪的动机是一系列因素的复合体。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对各种职务犯罪的动机、方式、规律等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拥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资源条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这些资源对一些职务犯罪进行提前的发

6、现和预防,以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概率。 (三)有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花的成本要比发现了职务犯罪而进行立案、侦查、审判所花的成本少得多,这样一来就可以节约司法成本,而且预防职务犯罪就是未雨绸缪,可以从根源上减少职务犯罪,把职务犯罪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 我国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以上法律法规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大都属于宏观性的,原则性较强,实践性不足,并且偏重于惩戒性的规则,缺少预防性的规则,使得预防职务犯罪在法律上仍有一定空白,因此

7、,笔者建议在立法领域要完成以下的转变: (一)从原则性的法律规范转向专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预防职务犯罪可以在事前阻却犯罪的发生,把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同时又能节约司法成本,而且便于将问题在“内部解决” ,也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我国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也有明确的组织法依据,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查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还有明确的诉讼法依据,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我国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为检察院的事前监督提供法律依据。 (二)从检察机关内部的工

8、作制度向权威的司法解释转变 最高院先后于 1992 年发出了关于加强贪污贿赂工作问题的通知 ,1999 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 ,2000 年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这些文件对于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原则、方法、程序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这仅仅是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其权威性尚不足,需要转化为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将这些规定以更权威的形式将其制度化,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工作的开展。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程序 既然是事前的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和事后的追究责任机制相比较起来,比较灵活和自由,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但是预防职务犯罪毕竟是以“控制犯罪”为目的

9、的,而且过程中还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查,势必会影响到相关人员或者机关正常工作的进行,因此,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仍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既能有效的预防犯罪又不会因为草率行事而影响到相关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检察机关自身工作程序、方法的规范化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本身就要在法律上、实践中形成比较固定的模式,并且有特定的程序加以控制,也可以尽可能地保护被监督人的利益。首先,检察机关要坚持合法、客观和时效的原则,检察人员在进行预防工作的时候,不的违法调查、不得泄露秘密、不得任意采取强制措施等,也不得剥夺被监督人的辩护权。 (二)要树立“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

10、理念 检察机关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不能借机越权插手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不得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得借开展预防工作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都将背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初衷。一言以蔽之,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 。2 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预防职务犯罪还涉及到预防立法的创立、预防组织的保障、预防效果的评估以及和检察机关其他权能的协调等,而本文仅仅对部分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以便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 汤唯.法律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理辨析J.人民检察.2004(1). 2 李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5. 作者简介: 林小山,1986 年出生,毕业于福建工程学院,现为泰宁县反贪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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