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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doc

1、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国办发201545 号), 我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周军海 联系电话:028-86136482。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5 年 11 月 30 日附件: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1545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40 号) ,切实破除阻碍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在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办发201

3、127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414 号)等鼓励社会办医政策措施基础上,现就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 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514 号),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纳入总体规划中,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 1.5 张床位数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

4、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公开规划设置情况。各地要利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于规划出台或调整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5、各市(州)人民政府(三)引导社会力量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直接投向省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促进医养融合。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二、规范社会办医审批(四)清理社会办医许可。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互为前置等的

6、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床位在 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含美容医疗机构、戒毒医院) 、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及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的设置审批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我省地级以上城市可设立独资医院,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境外资本通过

7、股权变更、股权收购等形式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五)简化行政审批流程。要将医疗机构许可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审批,向社会公开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按照提速 50%的要求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对社会办医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三、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六)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 年

8、)的通知 (国办发201514 号)的要求进行合理控制, 严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扩大规模建设。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七)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院重组改制,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

9、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组改制,优先支持医疗实力强、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机构参与改组改制,同时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八)加强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业,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发展健康服务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

10、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各地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对成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省财

11、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市( 州)人民政府 (九)丰富筹资渠道。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身信息资源、客户资源等优势,广泛调动社会办医的积极性,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办医。引导银行业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支付结算、财务顾问、现金管理、债券承销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12、四川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优化融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五、优化大型设备配置(十一) 支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各地要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中国制造”。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

13、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优先为社会办独立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配置大型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二)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各地推广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PPP 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鼓励各地通

14、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标准统一和质量控制,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 州)人民政府)六、促进资源柔性流动(十三)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类别及地点,简化审批流程,探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制度,以及吸引省外、国外符合条件的医师来我省多点执业,鼓励

15、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规范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同时确保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

16、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远程医疗、人员进修、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全方位扶持,提高社会办医的整体水平。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七、落实同等政策待遇(十五)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

17、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并逐步达到 5%以上,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十六)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

18、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签订协议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均可成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出台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新农合基金结算的指导意见等。 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 州)人民政府八、优化创业发展环境(

19、十七)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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