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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守则(征求意见稿).doc

1、1附件三浙江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守则(2009 年 11 月 19 日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基本守则 2第三章 执业守则 2第四章 违则责任 5第五章 附则 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 执业人员 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恪守土地估价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土地估价质量,维护土地估价行业形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土地估价行 业自律守则,是指土地估价机构和 执业人员在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业规则。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

2、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本守则对土地估价机构中参与执行土地估价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 基本守则2第四条 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守秘密,恪守执业道德,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执业人员在承接业务、估价操作和估价报告形成过程中,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第六条 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估价结果的客观性。第七条 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 应诚实 、正直、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估价业务中有关各方,不以损害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第八条

3、 执业人员对管理部门和协会要求填 报的情况, 应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第九条 执业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 作,共同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发展。第三章 执业守则第十条 执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法 规、行 业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程序、估价方法及估价有关的业务信息,以提高服务质量,履行估价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第十一条 执业人员应 不断更新知识,必须参加规定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撰写的估价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其估价的依据、参数等翔实可3靠,并注明来源渠道。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人

4、员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执业:(一) 签订 估价 协议 估价业务由土地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土地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估价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二)确定估价基本事项确定估价基本事项,是指确定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等基本事项。(三)编制估价工作计划编制估价工作计划,是指在确定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编制估价工作计划。(四)实地调查估价对象实地调查估价对象,是指估价人员必须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实地勘查核实估价对象的位置、四至、面积、建筑结构、权属界限、周围环境、道路状况等,并对估价对象及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五)搜集估价所需资料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认真搜集

5、估价所需资料,并进行核实、分析和整理。(六)选定估价方法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及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土地估价的基本方法或其它具体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试算地价,经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地价。(七)撰写并提交估价报告4估价人员在确定对象价格后,应按估价报告格式的要求撰写估价报告书。土地估价机构对执业人员撰写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估价报告,应有不少于两名执业估价师的签名、盖章(即本协会统一颁发的执业会员估价师专用印章)及估价机构公章。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及其 执业人员,完成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后,由机构按规定的标准统一收费,同

6、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第十五条 执业人员 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 时,应向所在的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二)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承办估价业务。(四)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收取费用;(五)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六)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执业号码;(七)在非本人任职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八)收集、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九)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

7、估价报告内容;(十)以低于行业公认的成本价格收取估价服务费;5(十一)以采取回扣、提成、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十二)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土地估价报告;(十三)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利益;(十四)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 估价结果有争议时,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 师应有责任对估价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向浙估协监管与审裁委员会申请鉴定,原估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尊重鉴定结果。第四章 违则责任第十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 执业人员未能遵守 本则,浙估协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8、处分。第十九条 执业人员未能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执业,执业质量较差的,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第二十条 执业人员未能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情 节轻微的,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情节严重的暂缓通过年检,建议撤销执业登记。第二十一条 执业人 员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遵守 继续教育规定、及时完成规定学时的,暂缓通过年检。第二十二条 执业人员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情节较为轻微、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因出具报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予以记入不良执业档案,暂缓通过年检,限期改正,3 年内不

9、予受理执业登6记。第二十三条 执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业或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允许其他土地估价机构借用其注册资格以满足机构设立条件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第二十四条 执业人员拒绝、阻挠协会工作人 员的检查、调查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第二十五条 执业人 员以虚假资料骗取执业 登记的,建议撤销执业登记。第二十六条 执业人 员被撤销执业登记后,5 年内不得再申请执业登记。第二十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未能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执业,执业质量较差的,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第二十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未

10、能遵守职业道德准 则,情 节轻微的,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情节严重的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注册,撤销或建议撤销注册。第二十九条 土地估价机构因 过失出具不 实报告情节较轻微、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因出具报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予以暂缓通过年检,限期改正。第三十条 土地估价机构借用其他土地估价机构执业人员或其他非专职执业人员满足机构注册条件,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注册;情节较重的,撤销或建议撤销注册。7第三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注册;情节较重的,撤销或建议撤销注册。第三十二条 土地估价机

11、构以低于行业公认的成本价格恶意压价竞争、提供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情节较重的,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注册,直至撤销或建议撤销注册。第三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拒绝、阻挠协会的 检查、调查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第三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团 体会费、个人会 费,不履行其他应尽义务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执业档案;拒不改正的,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注册,直至撤销或建议撤销执业登记。第三十五条 执业人员或土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惩戒:(一)主动改正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行为危害后果;(二)主动向协会报告其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行为;(三)受他人胁迫有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行为;(四)主动配合查处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行为;(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惩戒的情形。第三十六条 执业人员或土地估价机构在两个以上年度内连续违犯同一规定,或在同一年度内违反本守则多项规定,相应加重处罚。第三十七条 浙估协在对土地估价机构、执业人员做出行业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等惩戒决定前,应告知被惩戒方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8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由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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